工伤保险中规定的哪些医药费是可以报销的

工伤保险中规定的哪些医药费是可以报销的
黄盛润 来自: 网页 2021-04-10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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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0 07:57最佳答案

你看看2012《工伤保险条例》。你想知道的都在里边。在网上就可以查到。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0 08:06 齐明杰 客户经理

    工伤保险不存在报销比例的问题。一旦认定为工伤,是百分之百全额比例支付的。只要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均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领取。

  • 2021-04-10 08:03 车庆云 客户经理

    我认为:首先,你单位是否参加统筹部门的工伤保险?如参加,所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费用由统筹机构处理,如没参加,则发生的工伤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很明确:职工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再详细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及你所在地区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你满意吗?
  • 2021-04-10 08:00 黄益泉 客户经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 2021-04-10 07:54 辛国江 客户经理

    只有认定是工伤,就应该给您报销相关的医疗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2021-04-10 07:51 赵飞虎 客户经理

    符合三个目录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三个目录的一般谁同意使用谁支付。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 2021-04-10 07:48 齐春怡 客户经理

    不知你的工伤认定是不是在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的,如果是的话认定的工伤当然是有用的。
    社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既是工伤干吗要自己承担医药费呢。
    如果鉴定后(也必须是劳动部门的)有伤残等级单位还需支付伤残金的。
  • 2021-04-10 07:47 齐智善 客户经理

    你的医药费由单位来付~ 如果你单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部门报销医药费的工伤,必须是发生工伤一个月内申报的,过了一个月申报就叫做逾期申报了,逾期申报劳动部门只承担自申报之日后发生的费用。之前的费用由单位自负。工伤本人是不用付的。你可以向你单位索要,如果单位拒付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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