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交养老保险,离职后我想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不交养老保险,离职后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在“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称,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真是这样吗?单位不交保险找劳动仲裁不对吗?真要找法院?
龚子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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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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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 08:01最佳答案
1、协商
拖欠社保除了经营困难外,还有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而少交或不交社保的。但不管是签了放弃社保协议,还是多给开了工资,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都是违法的。晓之以理,动之以利,让企业认识到不交社保拖得越久滞纳金越多。有时谈判不失为一个很效率的解决之道。
2、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不少省市认为补缴社保不在劳动仲裁和起诉范围,所以直接向劳动监察投诉是时间短、方法简单,维权效果好的选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拖欠社保单位将受到什么处罚?
单位欠缴社保将被强制扣费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单位拖欠社保须交滞纳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做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说了这么多,重点还是那个强调了无数遍的问题。社保对于个人来说特别重要,生病、年老、工伤、生育、失业都是我们最常见的风险,关键的时候社保就是雪中送炭。不管以什么理由不给你上社保的单位就是在坑你,坚决维权,而且这样的单位不干也罢。
另外实际中还有的企业虽然扣了社保缴费,却没有交到社保局,在这也提醒大家也要及时监控自己的社保情况。
拖欠社保除了经营困难外,还有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而少交或不交社保的。但不管是签了放弃社保协议,还是多给开了工资,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都是违法的。晓之以理,动之以利,让企业认识到不交社保拖得越久滞纳金越多。有时谈判不失为一个很效率的解决之道。
2、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不少省市认为补缴社保不在劳动仲裁和起诉范围,所以直接向劳动监察投诉是时间短、方法简单,维权效果好的选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拖欠社保单位将受到什么处罚?
单位欠缴社保将被强制扣费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单位拖欠社保须交滞纳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做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说了这么多,重点还是那个强调了无数遍的问题。社保对于个人来说特别重要,生病、年老、工伤、生育、失业都是我们最常见的风险,关键的时候社保就是雪中送炭。不管以什么理由不给你上社保的单位就是在坑你,坚决维权,而且这样的单位不干也罢。
另外实际中还有的企业虽然扣了社保缴费,却没有交到社保局,在这也提醒大家也要及时监控自己的社保情况。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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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 08:10 齐敦益 客户经理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起诉的 -
2021-04-04 08:07 连书纳 客户经理
没签合同!你那儿待得超过一年了吗?没超过就可以主张双倍工资(82条第1款),超过了,你就是固定期限的员工(14条(三)第2款)。
没交保险,你也就是个可以主动解除合同、但不丧失被补偿(38条(三)、46条(一)),当然可以主张给你被交(若你们都还容得下对方的话)。不交保险肯定造成你的损失,你也可以要求赔偿(80条),但无具体规定,你就按自己的损失提要求吧,这一段社保你是永远补不上了的,以后的保险受益就会有减少,具体少了多少,看你活多久……)
补偿金的规定在47条。 -
2021-04-04 08:04 齐春敏 客户经理
以单位不交社保理由辞职,可以要求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2021-04-04 07:58 连保健 客户经理
主动离职,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缴,不能要求赔偿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
2021-04-04 07:55 粱俊芳 客户经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你所说的这种情形显然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而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呢,最高院的庭长答记者的时有提到: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从上面庭长的讲话可以看到,如果仅仅是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问题,则可以劳动仲裁。,如果涉及到企业和社会保险征收部门的关系,则已经包括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保险征收部门三者的关系,已经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劳动仲裁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司法解释就不把这类事件纳入劳动仲裁范围。
下面有一段文章你可以参考
《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该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威解读,即 “从合法、务实的角度界定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把所有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2]“当劳动者的社保问题通过社保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和其他管理职能能够予以解决时,司法不宜过多干涉;而当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侵害且社保管理部门无力解决时,劳动者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劳动者如果因为社会保险手续无法补办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能够证明社保经办机构还能够补办,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而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本条司法解释曾起草了两款内容……既然第一款已经规定了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对于第二款内容可不必再特作例外规定。本条司法解释最终只保留了第一款内容”……[3]
据上,对《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应作如下理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申明该条确定的是“受案范围”,那么从逻辑上讲,符合该条规定的就属范围之内应予受理,不符合的则自然就属范围之外而不应受理,与此相类似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解释第二条企业改制争议受案范围也作如此解读。[4]从该条字面文义上看,将社会保险争议列入劳动争议案件,需同时满足“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等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即使是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补办,或者尽管不能补办但没有影响劳动者享受社保待遇而未要求赔偿损失的,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上海的有些媒体及法官就认为《劳动争议解释(三)》“颠覆了上海法院此前几乎受理全部社保争议的做法”,[5]“对民事审判带来了较大影响,给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含立案法官)带来知识更新的同时也带来思维的挑战”。[6]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法律法规早已授予社保管理部门类似于税务机关的很强的行政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力,如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劳动者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社保管理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社保管理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不力,劳动者还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渠道是畅通的,其合法权益不会因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无法保护。 -
2021-04-04 07:52 黄睿刚 客户经理
1、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但由于政策的原因,目前北京地区农业户口的社会保险无法补缴。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 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辞职后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主动辞职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劳动者辞职的原因并不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其他原因辞职后再以此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风险提示】 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注意不要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原因而主动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辞职原因中特别注明,以免自己的主张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在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劳动者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虽然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却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赵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想解除劳动关系,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在律师的指导下解除劳动关系,以尽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021-04-04 07:49 齐明杰 客户经理
理解不对。离职后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或者赔偿单位应负担的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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