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玉田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求玉田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赵颖辉 来自: 移动端 2021-04-0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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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3 15:15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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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
(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号)
5、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号)2005-7-27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6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6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5号)2004-11-26
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号)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2004-05-28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
〔2004〕5号)2004-07-05
其它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号)(2003-8-12
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号)2003-8-29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号)2003-11-12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号)
2006-06-19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04-29
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106号)
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号)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07-10
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2007-09-04
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
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2007-1-29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07〕2号)2007-1-29
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号)2007-1-30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号)
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
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号)2009-12-01
6、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

其他回答(共6条)

  • 2021-04-03 15:30 龚宁静 客户经理

    您好 医保不需要再交了 职工医保退休后也可以享受到 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建议交
  • 2021-04-03 15:27 齐景嘉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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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医疗保险就是传说中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报销原则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是一致的:药品范围、医院范围、理赔事项都一样。
    社保是有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那么有两部分钱社保是报不了的,一是起付线一下的钱(北京门诊社保起付线1800元)。二是社保报销之后的剩余部分(1800以上按70%报销,那么剩下的30%社保是不管的),那么商业补充保险就是针对这部分社保报不了的费用来进行报销。也就是说让你的起付线低了,报销比例高了,一句话“可以报销的费用多了!”

  • 2021-04-03 15:24 赵颖轶 客户经理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方式:联系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注意事项:
    第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由企业为职工办理,职工不得个人自己进行办理。
    第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必须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办理完毕,否则无法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退休职工住院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职职工住院需要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北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基本可以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参考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支付标准给定和服务设施范围。
    第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当年有结余的哈,可以转到下一年进行使用。
    第六,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需要在每年的1月30号之前在所属的参保地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并说明上一年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不按时报到登记将会走很麻烦的程序。
  • 2021-04-03 15:21 齐景坤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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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员工薪酬规划的话题。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应该一起就员工薪酬做相应的规划。从法理来讲,所有团体意外保险和补充医疗都是属于员工自己出的钱,赔款要直接到员工的账户,所以原则上讲,买团体意外险和补充医疗险都需要员工自己出钱。但实际操作中,员工又不愿意出这笔钱,虽然团体意外险会比个人买会优惠很多。我们做员工薪酬规划时就要把这部分保费从员工的收入中剔除出来专款专用,为员工统一规划,并在入厂前要求员工签署一份自愿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及补充医疗的文件,以保护员工及雇主的利益。您问题中涉及到<<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据我所知,除了一些事业单位,基本上企业没有几家有实行,您可以找当地的泰康人寿团险部为您的企业规划补充医疗,相信会得到专业的规划。
    求采纳

  • 2021-04-03 15:18 齐晓影 客户经理

    根据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有能力的企业是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也就是说,如果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是不违法的。单位对单位职工来说就少了一块福利和保障,对单位的文化建设,福利建设也是没有益处的。

    扩展阅读:

  • 2021-04-03 15:14 龚崇栋 客户经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06 更新时间:2007-7-5 下午 07:50:28
    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玉政办[2002]22号
    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田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玉田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玉田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玉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难保职工,都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在册职工、退休人员作为被投保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唐山支公司)投保,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太保唐山支公司负责赔付商业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医保中心具体经办,并作为投保人与太保唐山支公司签约。
    第五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所有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含退休职工)每人每年缴纳72元。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统筹办法: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其它事业单位及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具体缴费方式: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负责按月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按月同基本医疗保险金一并向县医保中心缴纳。
    第七条 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计算,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2年度为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太保唐山支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2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太保唐山支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办法按太保唐山支公司的有关索赔办法执行。
    第九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条 参保人员从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时,由医保中心通知太保唐山支公司,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暂由被保险人垫付。治疗终结后,被保险人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明细、医疗费用收据、补充医疗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医保中心开具的证明等向太保唐山支公司提出索赔,太保唐山支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材料后的10日内作出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垫付的医疗费数额超过1万元后,再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凭医保中心开具的证明向太保唐山支公司提出预结申请,太保唐山支公司视情况按实际超过额的10%—50%赔付预结,待住院终结后,再按第七条规定结清全部赔付额。
    第十三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由医保中心在参保当期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从其参保当期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不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当月起暂停享受褊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有缴纳标准如需调整时,由县医保中心与太保唐山支公司协商,提出调整意见,经县人世间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医保中心应根据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按月及时足额向太保唐山支公司缴纳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如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同“玉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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