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0年参加工作干了七年离职单位把我除...
齐晓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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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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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12:20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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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12:38 齐敦禹 客户经理
不会,单位没有这个权利。 -
2021-03-30 12:35 车广伟 客户经理
如果原来的单位是国营的吗?除名后工龄一定还在,你可能是77年参加工作的,到92年已经很多单位参保了,我单位在89年参保,你离开原单位后是否重新找工作、重新参保,然而把原来的档案转到当地劳动部门寄存,这样到退休时15年累计到工龄里计算。你早年离开原单位后为什么不想办法参保,有很多途径能参保,没把握好机会吧,我的同事也和你的情况一样,后来他通过朋友们帮忙重新参保,现在也快退休了,多庆幸啊!我们都是同龄人,能感受到你的困难。参保年龄女:40岁、男45岁,你过了吗?如果没过赶快想办法参保。祝你好运!
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是一回事,工龄是你的有效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是你工作中向参保的社保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的年限,在我们那年代没有社保,但我们有工龄、有贡献,所以我们才只要交15年的费用,现在的人要交25年。 -
2021-03-30 12:32 龚小花 客户经理
无法逃避,不用吵闹,去派出所和社区寻求帮助 -
2021-03-30 12:29 米国连 客户经理
你有没有买好自己的房子了?结婚应该有新房啊,若有的话,很简单,只要拿上你的房产证到房子所属街道的派出所打出同意入户证明,凭该证明就可以到单位办理移出户口的手续了。单位要收你的户口托管费,这个费用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好像没有这方面费用的要求吧。 -
2021-03-30 12:26 赵顺铃 客户经理
那时候还没有社保政策,你被除名,之前的工龄肯定作废,不能视同社保的交费年限了.
可以办理补交,然后再享受养老金,除名的话原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开除的话不可以。你那15年的工龄是不能视同交费年限了,现在也需要补交15年的费用,才能有养老金的,否则就是低保了。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关于除名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工龄计算按下列情况分析:
1、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前的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2、受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辞退处理的职工: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自动离职的职工:其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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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12:23 米国超 客户经理
被除名,之前的工龄肯定作废,不能视同社保的交费年限了。之后可以办理补交,然后再享受养老金。社保是可以进行补缴的,把之前的年限补缴,那么就可以到时候领取到社会保险待遇。
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
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条规定:
出劳动教养期间不予计算工龄之外,劳动教养之前和之后的工龄本可以连续计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
除名职工工龄本可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溯及力仅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早于1992年,但劳动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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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12:17 黄相杰 客户经理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扩展资料: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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