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建筑工程险保费
龚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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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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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16:27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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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16:24 米增强 客户经理
一、改革开放初期探索阶段
1、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今后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接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随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和保单。
2、1979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个部门发布《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进口设备需要办理保险,将保险费列入设备采购安装概算。
3、1985年8月9日,原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成套设备,应按照《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保险;其保险费计入设备成本;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保险,可自行决定;其保险费由自有资金解决。
二、蓬勃发展阶段
1、1993年12月30日,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3>894号,明确要求在间接费中增加保险费的内容,为国内工程保险费纳入建安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
2、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国际惯例修改《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3、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为我国处理各类保险事务的基本法。
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我国发展保证保险等险种提供了依据。
5、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成为我国工程保险提供重要支持,特别是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7版本),确定建筑意外伤害险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性险种。
6、1999年8月原建设部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山海、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涉及保险试点工作;
7、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为工程保险的重要依据,尤其是为发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等提供了主要依据。
三、高速发展阶段
1、2003年5月23日,原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质量<2003>107号),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期限、金额、费率、投保与索赔等作出明确规定。
2、2003年2月,原建设部下发《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至此过程设计责任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
3、2005年8月5日,原建设部、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
4、2006年5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至此,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初步形成。
5、2008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为监管保险业中介机构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
6、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对促进我国保险业新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7、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6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7号)
8、2009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保险单、投保单,使得我国建工险、安工险逐步与国际接轨。
9、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97版《建筑法》对强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进行修改。
10、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修改《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
11、2013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为了规范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作出规定。
12、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
13、2014年1月6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稽查〔2014〕1号),为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防范化解网络保险创新风险,制定方案。
14、2015年2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作出规定。
四、国内外标准(示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险条款特点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我国常用的FIDIC《施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两种合同条件,这两种合同条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造价。
(1)施工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
业主承担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风险,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能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法规、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等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案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设计部分的风险等。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办理保险。
(2)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担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外,还承担设计责任风险。业主承担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尤其承担的风险。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办理保险以及承保上人员额保险。
以上两种合同条件下各方具体风险分担和保险安排见FIDIC合同标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国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1)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保险安排: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保险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报告制度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发包人投保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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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16:21 米增奇 客户经理
1.
建工险很多种类
2.
建工险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3.
费率计算(‰)
4.
一: 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 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二; 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三: 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四: 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五: 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
2021-03-27 16:18 米大丽 客户经理
一、工程保险保费的计算方式:
1)分别计算。
① 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② 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
③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④ 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
⑤ 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
2)一揽子计算。
对以上①、③、④、⑤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总的工期一次性费率。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二、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保障而应付出的代价,亦是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服务而取得的报酬。
纯保费是保费的主要部分,用以建立保险赔偿与给付基金,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根据对保险标的未来保险损失的预测(期望值及一定的安全附加)而确定。
加保费用于保险人的经营管理开支和预期利润,包括职工工资、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中介费用、宣传费用、税金、利润等。
(1)影响工程保险费的因素
1)保险金额、2)保险期限、3)保险费率。
(2)确定工程保险费率的风险因素
1)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包括施工方法和建筑高度等;
3)施工期限,包括施工期的长短和季节、试车期的长短、保证期长短及责任范围;
4)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及发生巨灾的可能性;
5)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和经验,是否从事过类似工程,对施工组织的水平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力,以及以往承包工程的损失记录;
6)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7)被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保障范围,包括特殊风险扩展及其危险性大小;
8)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9)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设定;
10)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的设定;
11)如果工程的保险金额巨大,必须对外进行分保时,则还应考虑有关分保市场的行情。 -
2021-03-27 16:15 齐明柱 客户经理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2000万的工程要多少保险费?
楼主应该好好读读这句话是否通顺??? -
2021-03-27 16:12 米国超 客户经理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意险是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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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16:09 车广义 客户经理
不同公司的建工险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
有的建工险是实名的,有的是不记名的。
但是,一般来说都是根据保额定保费。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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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16:06 辛国海 客户经理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从开工后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报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2)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谴责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一,而且以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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