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独资保险公司选用时要他们提供哪些资料

在选用外国法人独资保险公司时,需要要他们提供哪些资料br例如常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外,还有什么吗,谢谢
米大丽 来自: 网页 2021-03-24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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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12:04最佳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24 12:22 龚小虎 客户经理

    参考一下国家规定:《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给你一些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当中的要求: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和经营管理策略等;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投资保险业的风险提示教育。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并将其作为是否批准筹建的参考。
    第十条 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九)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十)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三)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三)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四)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分支机构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代表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或者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改变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合并;
    (四)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
    (五)撤销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修改章程;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住所。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一)变更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下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除外;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变更名称。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理由,并提交该机构业务后续处理方案。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其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并应当于15日内上缴。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发生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变更事项,应当持有关文件和保险许可证,自获得批准、核准、备案或者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更换其许可证。
  • 2021-03-24 12:19 樊振清 客户经理

    个人独资比较容易操作。
    外商投资广州公司(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一、外商投资广州公司所需资料 (必须由您提供):
    1、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如:投资方为外国个人(护照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作公证认证);如:投资方为香港、澳门、台湾个人(通行证及身份证需到香港、澳门、台湾的律师楼以及司法部作公证认证);2份原件;
    2、银行资信证明;如:投资方为外国个人(护照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作公证认证);如:投资方为香港、澳门、台湾个人(通行证及身份证需到香港、澳门、台湾的律师楼以及司法部作公证认证);2份原件;
    注:指外方开户银行出据,表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存款额达到将要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或者高于注册资金的额度;
    3、公司办公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租期一年以上并经房管局备案)2份原件以及相关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消防许可证复印件,房产属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名,房产属公司,消防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用途为:办公楼、写字楼,如生产型企业必须为:厂房);
    4、法定代表人5张相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办理银行户时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必须文件,(我司协助准备,由您配合完成,并签名盖章):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外资公司企业章程;
    3、外资企业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授权书、法律送达文件委托书;
    4、委任书、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东会决议、经理任职书、监事任职书、执行董事任职书;
    5、可行性报告;(由企业自行填写自营项目)
    6、共同投资合作合同(两个外国人或两个公司以上投资,需要提供)
    7、进出口商品目录(做贸易的公司需要提供)
    三、办理程序和时间:
    1.提出申请 → 2.外经贸局审核批准大概45工作日→ 3.申领工商登记证(10个工作日)→ 4.申领:代码证(3个工作日)→ 5. 申领:地、国税务登记证(1-3个工作日)→ 6.办理外汇IC卡(10个工作日)→7. 银行开户+验资户(7个工作日)→ 8办理财政登记证 (10个工作日)→9.申请进出口权(咨询公司不需要)(45个工作日)(全部完成大概120-145个工作日左右)。
    四、 服务范围(注册完后全部文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代码IC卡一张 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5、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原件; 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一套;
    7、公司章程; 8、开户许可证。 9、外汇IC卡;
    10、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 2021-03-24 12:16 龚小芹 客户经理

    需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扩展资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3-24 12:13 桑风月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除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目前,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合并到营业执照上了,无需单独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银行应向保险公司索取上述证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021-03-24 12:10 宇文献花 客户经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名称核准(当天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
  • 2021-03-24 12:07 边华涛 客户经理

    创办保险公司的过程就是取得国家法律认可的过程。作为企业法人机构的保险公司,其设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履行有关的批准手续。而且,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要遵循《公司法》,而且还必须满足《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要在我国国境内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必须程序。我国的金融主管部门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因此,批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它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全国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我国把保险业划归为金融业,因此,保险公司的设立批准机关也应是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我国实行了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制度,即任何保险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审查合格方可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计划安排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具有合法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书,是由发起人起草的,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的有关公司的设立及公司活动等方面的原则规定。它是约定公司内外部法律文件。因此,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核心法律文件。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且还必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不得与它们发生任何抵触.章程的内容必须全面、清晰,符合《公司法》、《保险法》的规定,章程一经被批准,则不得违反和随意变更。
    ②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金是保险公司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它是所有出资人的出资总额。通常注册资金是在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时所填报的公司财产总额。
    我国《公司法》就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法》依据《公司法》,对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进行了补充。根据《保险法》第七十二条,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而且,金融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调整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资本金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特定区域范围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而且,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也就是说不能以固定资产等作为保险公司的注册的财产,这与一般的公司有重要的区别。
    ③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方面,保险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整个业务过程都涉及到某些特殊的专业知识。如理赔业务,不仅需要一般的法律知识,还需保险理算专业理论知识。又如人寿保险业务,则必须有相应的寿险精算师才可能拟定出科学合理的寿险品种。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所涉及的社会范围广泛,而保险业本身就是风险产业,因此,必须要有高水平的管理人才,进行科学管理。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都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职位;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达到法定人员数,就不能对外营业,对外开展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精算人员。”而且,保险公司的董事长等职位的任职人员,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④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这里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公司权利机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所形成的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三大机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权利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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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必须经过法定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才可能得以成立。这些程序包括申请、正式申请、批准、成立四个步骤。
    ①申请。
    申请就是向保险公司的主管机关提出准备设立保险公司的意愿。在提出申请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设立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②正式申请。
    这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合格后,要求申请人依照《保险法》、《公司法》和《保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提出正式申请。根据《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正式申请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保险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简历和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筹建与正式申请同时进行,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保险法》第七十四条)。在筹建期,申请人在主要工作是制定保险公司章程;物色有关人员;制定有关制度;组建有关内部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等。
    ③批准。
    在正式申请提交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在六个月之内,就会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保险法》第七十五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有关规定者予以批准,对不合格予以否定。
    ④成立。
    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从而取得法人资格,保险公司宣告成立。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自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保险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在保险公司成立之后,保险公司应将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这笔保证金除用于保险公司清算时债务清偿外,不得动用(《保险法》第七十八条)。即保险证金只能用于清算时的债务偿还。
  • 2021-03-24 12:01 龚安静 客户经理

    呵呵,你可以让外国公司给自己变更后法人写一个证明材料就行了。新法人签字证明自己是变更后的新法人。
    因为外国人没有公章,所以一切签字代替。除非工商刁难你,一般这样都能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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