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龚小花 来自: 网页 2021-03-23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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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08:47最佳答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附带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综合保障两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确定投保的保险责任类型。保险人按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责任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基本保障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综合保障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主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自发作时起48小时之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安排的生活区域、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第五条 投保方式
投保方式由保险双方协商后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合同的投保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投保;

二、按建筑施工总面积投保;

三、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应占投保单位所有员工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 保险费
一、保险费按不同投保方式计收。

二、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期间
一、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自保险期间开始日0时起至约定终止日24时止,并在本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期间约定终止日为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的,如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的,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六个月以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如在保险期间届满六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如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或投保人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后六个月期满。
三、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且保险期间自开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另有约定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由于过错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四)被保险人身故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故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五)被保 险人残疾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六)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受益人、投保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二、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投保人安排的生活区域: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为主被保险人安排的主要生活场所。
突发疾病:指突发的、必须紧急就治的疾病。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月数/保险期间月数))”。 保险合同已生效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月数/保险期间月数))×80%”。保险合同已生效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23 09:05 齐春敏 客户经理

    一、施工企业施工团体意外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二、解释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2、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从上述规定可知,施工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施工固体意外险是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应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意外伤害险

    用给承包工程队的职工意外伤害险计入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3-23 09:02 齐晓强 客户经理

    普通的民营企业给员工买的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按照以往规定,相关费用应该计入应付福利费这一科目。如果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则百万守护意外保险费用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这一科目,或者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福利费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 2021-03-23 08:59 赵飞虹 客户经理

    员工意外伤害险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具体分录为: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 2021-03-23 08:56 齐景嘉 客户经理

    你好,按照政府的有关政策,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项,不过保险公司的话应该或许有的,正常情况下,意外伤害也是属于工伤险的范畴,不知道你们建筑工是否有缴纳社保呢?要是有缴纳社保的话,其中有项险种是工伤保险,此部分险种的费用由企业全部承担,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的,要是发生工伤等问题,可直接申请工伤报销,如未缴纳社保的话,只能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的保险了!
  • 2021-03-23 08:53 黄皖生 客户经理

    如果是单独参加的保险
    借:管理费用-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行
    如果不是单独的,而包含在工程中
    借:在建工程-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行

    扩展阅读:

  • 2021-03-23 08:50 樊成钢 客户经理

    应付职工薪酬-意外伤害险
    用给承包工程队的职工意外伤害险计入厂房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 2021-03-23 08:44 黄盛润 客户经理

    员工意外险列入哪个科目好
    问:给职工交的意外伤害保险应计入哪个科目答:分为由企业负担和个人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职工个人负担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问:公司给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在会计上走什么科目?答:购买保险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保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
    问:意外险计入什么科目?答: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可以计入成本,也可以计入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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