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中止案件的情形有几种

劳动保障监察中止案件的情形有几种
樊扬诗 来自: 移动端 2021-03-2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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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11:53最佳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后者则导致执行程序最终结束。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22 11:56 齐旭明 客户经理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9、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0、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1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1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14、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1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16、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7、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18、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2021-03-22 11:50 米增强 客户经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民事抗诉案件不宜一概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

    执行中止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案件执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事由,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事由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的一种案件临时处理方式。

    尽管执行中止并非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处理结论,但它是法定暂停案件执行的一种形式,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对其适用必须慎重和符合法理。
    实践中,中止民事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而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均系由该条文衍生而来;

    尤以该条第一款第(五)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为基础。

    然而,应该看到,中止执行的程序设计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发挥减少和避免执行回转困难,防止司法资源浪费之功效的同时,也有可能给申请执行人带来无可挽回的财产损失,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3-22 11:47 黄相柏 客户经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2、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3、投诉人不能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的;
    4、投诉事项不属于本级人社部门管辖的;
    5、投诉人未在二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被投诉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的;
    6、对同一事项投诉且已经人社部门依法受理的;
    7、未按照规定补正投诉文书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2021-03-22 11:44 米增强 客户经理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
    4、企业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6、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工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险法规的情况;
    1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依照《条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 2021-03-22 11:41 龚家贱 客户经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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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2 11:38 车庆云 客户经理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 2021-03-22 11:35 龚尚英 客户经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的审理:
    (一)对本案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等待答复的;
    (二)等待鉴定结论的;
    (三)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终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另附 :专家律 师 解答与追问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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