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年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缴纳社保仲...

工作三年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缴纳社保仲裁后能补偿多少钱?
齐新洲 来自: 网页 2021-03-2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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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1 17:02最佳答案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工作三年则为三个月的工资,计算双倍则可以获得六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另外,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赔偿失业金损失。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21 17:17 龚峰毅 客户经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如何维权?

    1、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2、资料收集齐后,申请劳动仲裁委起诉,可要求将扣除的工资补发外,还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是最关键的。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我们的劳动关系: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最好有单位盖章)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以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

    4、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注:如无法搜集到上述五种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6、同事的证言。

    让同事出书面证言,但此类证据需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打官司时,出具证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证;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他需要有出具该证言的能力。

    7、搜集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8、搜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

    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9、录音、录像、照片。

    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10、搜集网络信息。

    现在很多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碰到这种,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的去QQ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点,比如:聊天信息的证据需要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11、搜集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

    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等聊天记录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12、搜集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

    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为什么说是尝试,因为此方法不在劳动者的掌控范围内,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

  • 2021-03-21 17:14 齐晓姝 客户经理

    可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申请辞职,并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工作三年应该支付三个月工资,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及补贴。
  • 2021-03-21 17:11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包含辞退),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未交缴纳时间可以要求公司补缴3年。
  • 2021-03-21 17:08 龚子鸣 客户经理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赔偿这个问题目前各个地方判法不一争议很大。为什么会出现争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法律规定是严谨的而且经过不断修订,绝对不会轻易出现漏洞,法律规定只有一个意思,为什么会出现争议,又不是什么晦涩难懂的文字有这么难理解吗?全国那么多律师就这么没水平吗,为什么相同的法律规定会出现不同解读,这个说这样那个说那样?显然不是法律规定本身有问题也不是争论的人真的不能理解法律原意,而是有人别有目的故意曲解,说到底就是各地方政府出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目的,不允许法律按实际规定执行,劳动者的权益不可能真正按法律规定的得到保障,而律师和法院也不可能逆政府之意替劳动者主持公道,也就是他们所说的劳动合同法有地方性,呵呵呵,明白了吗?劳动者的权益只能靠自己知法懂法依法主张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抗争的人多了这种情况才会得到改变。
    我们先来看劳动合同法82条第一 款,这是针对一年之内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从工作满一个月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满一年还未签的,那就是11个月。这个规定的清楚明白,没有可争议的借口。
    有争议的地方出现在超过一年不签的情形,到底还要不要继续支付双倍工资。另外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我们来看法律规定,超过一年还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其实同样也规定得清楚明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满一年当日起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3种情形之(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82条第2款:违反本法不与劳动者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支付劳动者每月双倍工资。通过以上法律规定结论很明显:不签劳动合同满一年之后要支付前11个月双倍工资,并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不补签的即为应该订立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按82条第2款支付双倍工资。
    很明显法律分别已经针对一年,和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都做了详细规定。那就是一年之内的最多11个月,一年以上的,支付前面11个月,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不补签的即为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82条第2款继续支付双倍工资直至补签之日止。
    也就是说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连续几年不签劳动合同的除第一个月之外都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再来看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这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日就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了,怎么认定呢?为什么法律不直接规定从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呢?显然权益被侵害日不一定等于知道权益被侵害日,知道权益被侵害日只会迟于而不会早于权益被侵害日,因为人没有预知能力没人能提前知道权益被侵害,但劳动者要举证具体的知道权益被侵害日那几乎也是不可能的,那么实际上也就只能把权益被侵害日当做知道权益被侵害日计算时效了。
    也就是当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就当作你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日开始计算时效了,这么一来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尽管双倍工资从法律上规定是应该一直支付的,但由于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始终只能主张最后一年,不按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继续每月支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差额。
    至于有的人说,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负有补签责任,不用再支付双倍工资了,也即是说没有相应罚则。这种说法真是荒谬,法律规定不遵守没有相应罚则请问谁遵守?那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规定又有何意义?这样牵强附会的理由也说得出来,自己不觉得可笑吗?很明显这样说的人是别有用心故意曲解法律本意,而不是真正的不理解法律规定。首先视为不等同于事实,视为的目的是对双方劳动关系作一个法律定性和强制认定,即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此时视为已经订立的只是劳动合同的性质,被视为已经订立为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所以实施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不补签的怎么处罚?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违反本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规定的罚则呢?通过以上法条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此时补签或不补签的劳动合同性质已经被法律提前强行默认为无固定期限,补签即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不补签即为不按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82条第2款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了。同时“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白无误地包含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中,属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三)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属于“不仅应该而且必须订立”的情形,与其它“应该订立”的情形有所区别,所以置于目录(三)之下放到最后单独列出。
    那些主张超过一年,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的,于常理理于法律都不合,首先会导致违法时间越长,越严重的反而得不到处罚的法律后果,按照他们的说法,只要第一年没签的以后都不用签了,从而导致实施条例第7条成了一纸空文。补不补反正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请问谁还愿意按法律规定补签呢?一年不签的要赔双倍,多年不签的反倒不用赔了?
    还有的法院判决理由更是荒唐可笑,说是“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享有了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不得再要求双倍工资”。这样的判决真他娘的荒谬透顶啊,玩文字游戏完全把劳动者当傻子耍,简直是侮辱劳动者的智商啊!连书面劳动合同都可以不签,劳动者得到的这个权利是个什么东东?是不是只是个虚拟概念,一张空头支票?连书面劳动合同都可以不签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的是什么?是不是就是个法律认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样的空头支票对劳动者有任何意义?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还不是一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者得到这样一个空头支票有任何意义?如果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交社保为所欲为,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手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连事实劳动关系都难以证明更不用说保障其它的权益。看到这样的判决真的想操他祖宗十八代,太欺负人了,完全就是把劳动者当傻子,用文字游戏忽悠劳动者。
    正是由于这些当权者坚持不让劳动者依法主张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而同时又难以自圆其说无论怎么说一经辩驳就漏洞百出,所以才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和解释。由此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和不合常理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也是显而易见,而且从根本上无法得到解决,所以就又有各地不同的计算时效方法,但是只要他们坚持只允许劳动者主张第一年的双倍工资,坚持用劳动合同法82条第1款忽悠劳动者,就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无论怎样计算仍然会产生矛盾,不合理现象依然存在,除非真正按法律规定计算才能消除矛盾。
    随着知法懂法的的劳动者越来越多,依法主张权益据理力争的越来越多,抗争的力量越来越大,纸毕竟包不住火,这种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执行,法律条文被人为故意曲解误读的不合理现象我想会应该会慢慢得以改变。
    至于像楼下所说要支付三年双倍工资,法律尽管是这样规定,但劳动者也要面对现实,不要抱有这种幻想,毕竟还有一个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执法者和用人单位轻易就能从时效上驳倒你,所以这样的回答没有意义。而一年时效内的双倍工资只要自己懂得计算,无论如何不会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他们从时效问题上也就无论如何驳不倒你。
    至于很多人单纯引用法律条文代替回答问题,我认为这样的回答更没有意义,法律条文人人都会引用,如何辨析法律条文,综合法律规定得出结论才是回答问题,我自己正在打劳动官司,所以对执法者如何偏袒用人单位,如何忽悠劳动者深有体会,希望我的回答对看到的人有所帮助,对法律规定和现实中的司法现状有所了解。
  • 2021-03-21 17:05 齐显尼 客户经理

    你可以主张以下赔偿或补偿
    1. 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第一个月没有双倍,第13个月开始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6(有法定理由3)+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无法定理由双倍+1个月代通知金)
    3. 补缴社保
    你可以向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以上三项权利
  • 2021-03-21 16:59 龚巧丽 客户经理

    工作三年未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这三年就要补偿你三年的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3-21 16:56 黎皇兴 客户经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三年视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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