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是什么

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是什么
边占武 来自: 网页 2021-03-2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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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1 12:41最佳答案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什么?重点条款详细解读-工保网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替代形式,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为保险标的,因此也叫做保修保证保险: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依据质量责任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近年来,这一险种逐渐获得了监管和政策支持:2015年起,原保监会陆续批复了多家财险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样也是2015年,云南省率先在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15家子公司中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梳理各方披露的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我们可以得到对于该险种更为全面的理解。

保险主体

根据保险条款,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分别是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即要求承包人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以及未发生工程违约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具体而言,这一前提对应着因基础合同失效而出现的免责情形↓↓↓

保险期限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这里的关键概念是缺陷责任期。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在工程缺陷保证期开始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投保人需完成投保申请。

保险责任

一旦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则工程缺陷责任期开始,保险责任同时开始。直至缺陷责任期终止的保险期限内,当施工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触发保险理赔。保险人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关键概念一是质量缺陷。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如↓↓↓

另一个关键概念是缺陷修复义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也就是说,因工程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工程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被保险人收回、更换或修理的费用(↓↓↓),由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担。

此外,保险情形之外的免责情形,以及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而针对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人也有权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具体而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将依据建设施工合同而定,再乘以差别化费率即为保费数额。

差别化费率是工程保证保险的专有特征,体现了保险的市场调节功能。具体到质量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所公布的行业主体信用信息,以及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能力、项目经验等,对工程承包方实施差别化费率。

保险理赔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普遍实行绝对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这意味着,在保险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需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保险人仅对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给予赔偿。一旦保险损失达到绝对免赔额度,被保险人即可依据索赔程序进行理赔↓↓↓

为保证理赔权益,被保险人还应注意控制事故责任↓↓↓

另外,在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这一主险后,承包方还可以根据需求投保相关附加险,如附加保温、防水工程保险,附加门、窗工程保险,附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险,附加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保险,附加装修工程保险等——保险公司以及背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的加入,也必将为建设工程撑起更有力的质量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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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21 12:53 连书纳 客户经理

    建立原因: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的不断深入,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逐步建立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制等基本制度,并积极探索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由于市场环境因素,工程担保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在工程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保证金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施行,使得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增加了违约成本,促使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金还可对潜在的参与者进行优胜劣汰,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作用:对推动工程质量建设水平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使失信者付出经济代价
  • 2021-03-21 12:50 车庆云 客户经理

    建筑工程保险分为财产、人身两大类,财产主要针对工程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等,人身主要是工人意外伤害险。
  • 2021-03-21 12:47 龙山红 客户经理

    1实行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1工程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项目是国家的,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家投资。建设单位是政府或其下属,施工单位也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遭受不可抗力的破坏时,双方都不会承担损失,而是由国家最终负责。即主要建筑材料随投资向各工程项目按需调拨。既然风险无损自己的利益,工程保险就显得无关重要了。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合资、独资、国有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及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存在,多层次经济结构的诸多组织同时济身于开放的建设市场中。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对于发包方而言,虽然投资者均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但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对于承包方而言,企业与政府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甚至一些施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都发生了变化,这样,如果发生损失,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是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就要想方设法地转移或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工程保险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1.2工程保险可以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
    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这包含了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于何时不确定,发生的原因不确定,和损失的结果不确定。例如,在建工程可能会失火,但是任何人都不能预测何时发生;而失火的原因也有多种可能,不能预知是哪种原因所致;对于导致的损失也是不可能预测的,它可能使工程全部烧毁,也可能只烧毁一小部分。类似这样的风险,往往会导致承包商在承接工程项目的同时,也要承担负担风险、防患损失的巨大心理压力。
    但投保可将这些具有不确定因素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承揽保险,就是引火烧身。保险公司根据大数定律对期望损失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从而采取各种防范和应急措施来降低不确定性的影响。如向投保人提供有关安全、防灾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关于现场检查和其它方面的有益帮助等,从而减低风险发生的机率。另外,业主或承包商只要付出少量的保险费,便可获得保险范围内风险发生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赔偿,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导致的损失。
    1.3工程保险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目前,国内的施工单位或承包商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占有问题。没有市场,就谈不上竞争,更谈不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市场主要局限在该地区或该部门,难以有所突破。原因虽然很多,但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条重要原因。这体现在事前未能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或在风险发生之后又难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而建设工程是一项高风险事业,这就导致承包商容易产生害怕心理,惧怕风险损失,严重阻碍了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参与竞争。而工程保险就是着眼于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遇风险造成损失的一种特殊措施。尽管这种对于风险后果的补偿只能弥补整个工程项目损失的一部分,但在特定情况下却能保证承包商不致破产而获得生机。通过保险,可以解除应保险范围风险发生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增强承包商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其大胆地参与竞争。
    1.4工程保险有利于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保险作为承包商的一项义务是强制性的。我国政府也规定,凡“三资”项目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保险。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外的承包商会不断地涌入我国的建筑市场。同样,我国的建筑承包企业也要参与国际竞争。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运作。而在建设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是我们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于提高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工程保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重要意义在于以极小的代价换取了最大的安全。因此,在建设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重大风险事件的一项有效措施。
    2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2.1思想观念落后,缺乏保险意识
    (1).保险通过集合危险(风险)来实现赔偿的职能,即多数人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这是一种社会行为。但是,现在仍有不少人将具有社会互助性质的保险事业视为个别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即:你遇到风险,由你承担损失;我遇到风险,由我承担损失。由此导致人们在保险问题上错误地认为:既然保险是个别行为,因此买不买保险由自己决定,因而大多数业主或承包商不愿意花钱买工程保险。
    (2).由于建设工程的风险事件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而许多承包商或业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如果风险不发生,或者发生了但损失不大,不投保而节约的费用足以应付损失,否则所支付的保险费将白花,没有任何回报。这种心理严重地影响了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2.2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措施
    目前我国缺乏《保险法》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至今未见出台,因而影响了工程保险制度的运作。
    (1).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继续发挥着作用
    在建设工程保险方面,1985年国家计委、审计署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增加了工程造价,这种做法不妥”。根据这个意见,在通知中规定:国家预算内的“拨贷款”项目不实行财产保险;国家计划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也不实行保险;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保险,可自行决定。这项规定在《保险法》实施后,是否还继续实行,没有具体的规定。由此给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制度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2).配套法规滞后阻碍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由《保险法》可知,我国的保险活动实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形式。由于工保险的标底一般与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应该实行强制保险。在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强制规定承包商必须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社会保险,机动车辆险,一些法语国家还强制规定投保十年责任险。但是,我国在建设工程保险方面,只在《建筑法》中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规定,而对其它方面则无强制保险规定。由此造成是否投保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发双方自愿决定的状况,影响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2.3缺乏专门人才和中介机构
    对于承包商或业主而言,购买保险能否得到保障,这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许多人投了保,但在风险发生之后却不能获得赔偿。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投保决策失误。在投保之前,首先要全面深入了解各保险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评估和比较,做出妥善的决策。同时,还要严格执行保险合同条款。所有这些,要求投保人要有专门知识,既要擅长分析保险人的可靠性,又要精于成本计算、效益分析,同时还要对建筑工程的特点了然于胸,能善用机遇扩大索赔效益。另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有两个任务:一是在被保险人受灾时予以科学、准确的评估和赔偿;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长,涉及的内容广泛,潜在的风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要通过保险条款促使投保人提高对事故的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并协助投保人就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风险,减少损失。因此,需要有一批专业人员去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
    目前我国十分缺乏从事工程保险业务的专门人才,社会上亦少有这类代理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从而使得工程保险难以实现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4造价管理体制落后
    保险费是投保人转移风险的代价,保险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按照《FIDIC合同条件》(它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一份国际通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工程本身、施工机械设备、工程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均由承包商负责,其保险费纳入投标报价中。而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仍然按计划经济的做法,把保险费分别划归业主和承包商。承包商只能按规定从业主处得到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运输机械保险,现场管理费中用于施工管理的财产、车辆保险、特殊工种安全保险,企业管理费中的企业财产和管理用车辆保险费用。至于工程保险费、即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被划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中,由业主自己支配,承包商无法负责办理全部的险种。这给通过保险来进行风险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对于业主来说,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大多数业主并不熟悉施工阶段的各个生产环节和施工方法,不了解产品的特点,人员投入也有限。让其就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他就必须连带承担施工阶段的风险防范和工程保护工作,这是很难做好的。另外,业主从节约工程造价的角度考虑,亦不会办理保险。
    第二,对于承包商来说,由于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属于他的责任。因此,从经济利益出发,他们也不会主动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保护工程、材料及配套设备。
    3建议
    3.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首先,要宣传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和完善建筑市场的作用,以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的认识。使业主和承包商懂得,参加工程保险不是个别的、侥幸的行为,而是一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重大风险事件,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重大举措。同时,在建设领域普及工程保险知识,使业主和承包商认识到工程保险是着眼于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受风险造成损失的一种措施。其重大意义在于能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进而促使业主和承包商自觉地参加建设工程保险,推动保险制度在建设工程中逐步实施。
    3.2加快立法步伐,为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确保工程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快立法工作。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及外国的经验,结合建筑工程自身特点,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建设工程强制保险法律、法规,促使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保险。在抓好立法同时,还应加强工程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设工程保险的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工程保险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二是工程保险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投保、索赔、监督制度等。工程保险的规范化也应分二个层次:一是政府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依法行事;二是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保险的条款,要逐步形成比较成熟、规范的模式。
    3.3培育和发展工程保险队伍
    工程保险工作能不能搞得好,与工程保险队伍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有着密切的关系。工程保险是一种集约型、高智能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工程保险队伍的发展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一哄而起。目前,从事的部门只有保险公司;从事的人员或者只懂保险不懂建筑,或者只懂建筑不懂保险,难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所以,效仿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有利于推动工程保险制度的全面开展。
    加强工程保险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是保证工程保险队伍高素质、高水平的重要途径。但无论何种培训都要保证质量,要选好教师,选择适用教材,确保达到培训的目的。在抓好岗位培训工作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工程保险的专业教育。
    3.4改革造价管理体制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参照国际惯例,改革现在的造价管理体制,逐步将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转移给承包商,把保险费纳入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去。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有以下一些优点:
    第一,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经费,使工程保险落在实处;
    第二,转移了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风险损失;
    第三,有利于预防风险,保护工程;
    第四,可增强承包商保护工程的责任心,提高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3.5加强工程保险的理论研究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对整个工程建设影响也不相同。例如,基础工程由于施工的环境难以意料,施工技术复杂,极易发生意外。而且,一旦出现了问题,对整个工程影响极大。因而,我们应加强在此方面的研究,总结出每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机率的大小及其影响,从而确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额。
    同时,我们还要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涉及保险范围的风险概率来计算不同险种的费率,如:建筑工程本身、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及设备、现场人员、第三方人员及财产等。投保对象的保险费率,应根据不同对象过去发生的大量风险事件加以统计,在此基础上预测将来同类风险发生的概率。概率高的保险费率可以高一些,反之,则可以低一些。
    3.6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重点应当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新开工的大中型项目、重点项目,都应当逐步实行工程保险。我们实行工程保险的目的就是要降低风险,而大中型项目、重点项目往往投资大、工期长、工艺复杂,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一旦出现意外,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抓好大中型项目、重点项目、成为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重点。二是市级以上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全部开展工程保险工作,以当地政府的名义,颁布地方法规,实行工程保险。三是规定强制保险范围,除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伤害保险外,还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扩展阅读:

  • 2021-03-21 12:44 龚安静 客户经理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新兴的保险种类,是为建筑开放商承担风险的一种保险,建筑工程的质量出现了问题,保险公司会为业主提供赔偿。
  • 2021-03-21 12:38 齐显尼 客户经理


    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与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等三项工程质量保障制度的推广应用,为规范国内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各类工程质量风险,发挥着显著的制度保障作用。相较于其他建筑业发达国家,三项保障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尚略显不足,依旧有着很大的发展与完善空间,因此,对于三项保障制度的发展研究与功能探索,显得尤为必要。



    一、工程担保制度


    我国工程担保制度始自于上世纪80年代,中建系统的建筑工程公司承接国际项目时,首次接触到工程保证担保这一国际惯例。而后1998年原建设部发文“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试点”,我国正式进入工程担保制度的探索阶段。随后原建设部相继于2004年、2006年发布政策文件,为国内工程担保制度建立政策依据,并加速推动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全面推行。


    1

    2016年,国内工程担保制度迎来首次全新的制度变革,即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取消各类工程保证金(除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四项),以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形式,这标志着我国工程担保制度进入到全新的发展阶段。

    2

    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推进保函保证担保形式,并提出“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服务”与“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两大全新制度发展要求。


    至此,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已经历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并在一系列政策变革中,不断完善其担保制度作用,初步形成“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形式”的担保形式转变,这是国内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进展。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今年以来中央多份政策文件都曾出现“电子保函”一词,并且全国多个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始推行以“电子保函”形式代替“纸质保函”形式,这也可以看做是国内工程担保保函未来的全新发展方向。


    国内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问题


    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时间尚短,发展程度尚不够成熟。无论在工程担保保函的属性模式发展方面,还是工程担保自身的功能挖掘方面,都还有着很大的探索空间。


    目前,工程担保保函的属性模式主要分为低保额无条件保函与高保额有条件保函。两种保函模式各具特点:


    低保额无条件保函

    即是指在低保额模式下,债权人在提出索赔时,担保人无需确认债务人是否违约,债务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赔程序出示相关文件(表明债务人违约情况的书面索赔要求)即可,担保人在确认债务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后,需无条件地付款。


    低保额无条件保函的特点令业主可以更方便的索赔,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为前者形成更具优势的权利位置,通过威胁行使保函索赔权利,迫使承包商接受一些苛刻条件。因此,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深受业主欢迎。

    高保额有条件保函

    则是指在高保额模式下,担保人的赔付需基于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违约方可获得以实际损失为限的赔偿。毫无疑问,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更具市场公平性,对业主过分的权利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


    此外,高保额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主体多为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两者担保业务的最终目的都是防范和化解债务人的违约风险,避免造成自身损失。而客观上,保额越高则风险越大,风险越大则促使担保主体更加重视对风险的管控,如进行严格的事前资格风险审查、专业的过程风险服务管理。因此,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更能发挥工程担保的准入筛选和风险防控功能作用,是担保保函模式中更先进的发展阶段。


    而目前我国的工程担保保函模式,尚处于低保额发展阶段,保函市场上有条件保函与无条件保函并存。业主拥有过分强势的权利地位,建筑市场准入缺乏更为完善的筛选机制,工程担保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服务。


    尽管2011年温州曾尝试发展高保额保函模式,但随后数年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直到2017受浙江新政影响,温州市造价处着手引导政府投资工程降低履约担保额度为不超过合同金额5%,质量担保额度为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2.5%。至此,高额工程保函制度不复存在。



    二、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最早起源于法国,1804年拿破仑法典就规定,建筑师和设计师在建筑完工后10年内,对房屋结构缺陷负有维修责任,1978年法国《斯比那塔法》重新对拿破仑法典规定,强制要求参建各方必须投保建筑工程10年内在缺陷保险。


    我国工程质量保险,萌芽于上世纪70年代末,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内保险业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1979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两大综合功能属性的工程险种出现,初步为国内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奠定框架基础。


    1

    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初步建立起国内工程质量建设的政策雏形。2005年,建设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首次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

    2006年至2012年,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开始探索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险种应用发展,但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缺乏成熟经验借鉴,这一时期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发展较慢。直到2012年,国内首次引入国际建筑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工程质量险种——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于上海率先试点,我国工程质量建设的保险保障探索再次开始快速发展。

    3

    2012年-2019年,上海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文件,逐步对IDI保险的险种功能挖掘、保险技术支持、市场实践应用等方面持续探索完善,并将IDI保险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上海市,形成可复制的成熟试点经验。


    目前,在国家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全国其他省市也相继开始城市试点工作,目前,深圳、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福建、云南、青海、江西、山西、河南、海南等地都已开展IDI保险的试点工作。此外,如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或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在此期间也得到萌芽发展,对国内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发挥险种补充作用。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险种分类


    依据不同建设阶段与不同质量风险,我国工程质量保险(除去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可分为:



    建设阶段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一切险都是综合保障性工程险种,两者都承保在整个施工或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建筑物本身质量安全风险。


    运营使用阶段

    缺陷责任期保险与保证期保险


    所谓缺陷责任期,即是指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在此期间,承包人对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的工程产品承担修复义务。与之相对应的工程质量险种即为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为保险标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依据质量责任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保证期,也称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即是指建设工程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负有对其保修的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基础与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可以看到,相较缺陷责任期,保证期的维修期限更长,房屋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可达数十年。与保证期工程质量风险相对的工程质量险种即为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在保险期限内,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设计规范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IDI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满两年之日起,最常不超过十年。即是说,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能够应对工程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风险,但受限于最长保险期限,无法做到质量风险的全部覆盖。


    尽管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的推广与应用,但受限于国内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功能应用目前仍重点停留在保险理赔部分,未能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管控优势功能。即便目前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引入TIS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尝试探索工程质量保险风控服务,但客观上,无论在人才、技术、管理机构力量积累方面,还是具体的风控服务落地方面,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都面临重重困难,难以有效发挥功能作用。


    因此,国内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一方面需要更多时间的发展积累,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政策推动,促使保险公司加大对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的投入与探索,加速专业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的积累发展,从而推动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快速发展。



    三、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


    我国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责任机制发展较晚,于近几年初步建立相应责任制度体系:


    1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纳入质量终身负责制中。

    2

    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将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纳入质量终身负责制中。

    3

    2019年5月1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综上,我国建设活动主体责任制实行“终身负责制”,并已初步完成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总承包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覆盖。


    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的发展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度,我国建设工程活动能够实现:行为责任具体到人、追溯落实主体责任,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也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职业风险,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方法,不仅难以令责任主体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更容易引发负面的行业恐慌。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十分必要。


    国际成熟建筑市场经验证明,发展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应对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的责任风险。具体而言,如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通过保险合同将自身的工程质量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其因疏忽或过失对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赔偿。此外,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前审查机制,还能发挥准入筛选、优胜略汰的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发达国家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在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上都相差甚远。


    1

    一方面,国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业务开展仅以设计责任保险与监理责任保险为主,前者发展相对较快,但依据缺乏足够的政策与市场推动;

    2

    另一方面,涉及不同建设活动主体客观上需要的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力量,这些都是目前国内保险行业需要进一步发展积累的。因此,完善建设活动主体责任机制,还有待国家政策与行业力量的进一步探索推动。


    综上,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与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是我国近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极探索的三大工程质量保障制度。无论是信用保证机制、质量风险应对还是活动主体责任落实,都能够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有效的工程质量保障作用。但受限于制度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三大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仍待进一步探索挖掘,这也将是未来我国工程质量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

  • 2021-03-21 12:35 龚富贵 客户经理

    《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管理制度以来,2019年住建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率先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保证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是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简称市政工程,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其范畴。两者在民生问题和城市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成为工程保证保险的先行领域。

    而随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试点工作经验累积,在工程建设其他领域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也提上日程。下文将以安徽、浙江、广东三省为例,分析工程保证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三条发展思路。

    1、安徽:从国有投资项目开始逐步市场化

    作为首个发布省级文件推行工程保证保险的省份,安徽省以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先导,而后扩展至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中,最后逐步应用于整个工程建设领域。

    安徽省住建厅在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首先在合肥、芜湖、蚌埠、铜陵和六安等市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以国有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重点,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开展试点。

    至2016年,安徽省住建厅在《关于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扩大了工程保证保险的试点险种和应用范围,要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先行试点银行保函制度、保证保险制度。

    而后到2017年12月,安徽省政府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时,也明确了以住建厅为牵头责任单位,以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为配合单位。这一将工程保证保险推广至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的决定也在同月《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得到了证实。

    2、浙江:逐步扩展应用行业

    2014年宁波获批成为全国首个“会省市共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后,浙江省以宁波为改革先驱,逐步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工程保证保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要求,宁波市在2015年出台《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至2017年,宁波市水利局又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工程担保可采用第三方担保形式,即可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方式提交。后于2018年,宁波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允许各类工程担保采用保险等方式进行担保,相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与宁波市的推进思路一致,浙江省在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时,仍要求以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而至今年6月,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则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领域实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制度的监管。这意味着包含保证保险保单在内的工程保函已应用于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也揭示出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的工程保证保险推进思路。

    3、广东:多专业并行,重点发展电子投标保函

    早在2018年4月首次部署推行工程保证保险时,广东省便于《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专业工程的保证保险试点办法。

    贯彻多专业并行的推进要求,江门市住建局等部门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江门市水利局等部门也于2019年2月发布《关于江门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至2020年8月,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又在全辖区建设工程交易领域推出电子保函服务,自此房建、市政、园林绿化类项目皆可应用电子投标保证保险。

    事实上,韶关市早于2019年8月在全省率先推出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单系统,实现了在韶关市招投标活动中以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通过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缴交投标保证金,开启了保险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化合作篇章。这也揭示出广东省“重点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展电子投标保证保险”的工作思路。

    安徽、浙江、广东这三个建筑业大省的工程保证保险推进思路有所不同,但都稳扎稳打,以试点经验为基础,在巩固扩大试点成果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也期待更多地区积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先行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保证保险应用于更多专业,早日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全覆盖。

  • 2021-03-21 12:32 辛培兵 客户经理

    1、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建立之初

    1958年-1980年期间,我国停办了除必须办理的国外保险业务以外,国内所有的保险业务,国内工程保险的萌芽与发展也陷入停滞状态。而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保险业重新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国内工程保险也顺势而出,得到初步发展。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1979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1979年8月,中央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但由于是初步发展阶段,缺乏时间积累与市场推广经验,当时主要应用于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中,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20%。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保险法》、《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重新编写《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并与《保险法》同时在1995年生效。

    这一时期,我国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结构,主要由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两者组成。两大险种都具备综合保险功能属性,能够应对工程建设中的多种风险因素,填补当时相对空白的工程质量保险市场。


    2、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初步发展


    2005年8月5日,建设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与目前国家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有很大不同。此处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保证期内主体结构和渗漏问题的质量保险,可以将其看做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2004年,建设部联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赴西班牙、法国、意大利三国进行考察,而后研究制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在厦门、福州等十座城市试点,要求在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三类建设工程中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2005年,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06年,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等14个城市开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保险公司也有针对性的推出保险产品。上海、重庆还专门印发文件,对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作出明确解释,并提出相应试点要求。

    但由于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较大,承保时间较长,且并无成熟的本土化经验可循,这一时期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发展缓慢,出现政策火热,市场冷淡的局面。

    3、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进一步发展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建筑工程保证期存在的质量风险,重点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时期的风险保障。而且即便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最初发展缓慢,但国家对其的探索进程并非就此中断,尤其2000年中后期,国内建筑业曝出不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如“2009年漏水门”事件,国家越发重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度也得以开始进一步的发展。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IDI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由上述定义可知,IDI保险即是为应对建设工程潜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风险而诞生的质量险种。IDI最早源于法国,近年来才引入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在政策上受到国家重点关注与支持。

    国内最早由上海于2012年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首次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此后2016年,上海分别在6月与10月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逐渐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政策。

    2017年7月26日,上海出台《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年2月26日,上海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IDI保险的试点应用。

    随着上海IDI保险试点工作取得较为成熟经验后,在国家持续大力的政策支持下,全国其他省市也相继开始城市试点工作,目前,深圳、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福建、云南、青海、江西、山西、河南、海南等地都已开展IDI保险的试点工作。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无论从政策试点推进力度,还是城市试点范围来看,IDI保险毫无疑问是目前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发展较快的保险险种。甚至谈及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大部分人第一时间都会想到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然而,事实上,在2012年上海率先试行IDI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同时,国内还有另一个应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的险种在萌芽发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在国内IDI保险发展初期,保险业曾从责任保险维度,开发出同样针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的保险产品,即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对于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赔偿责任。

    从保险条款内容上来看,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保险一样,负责房屋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或悬挑构件倒塌、倾斜、沉降、变形、断裂等问题,同样有着追偿机制,同样能够有效提高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但从险种的市场发展来看明显落后于IDI保险。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VS IDI保险


    两者在政策推进、保险性质、保险责任范围、险种自身发展等方面,依旧有着很大的差别。

    政策推进: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政策发展过程来看,国家中央不断出台文件为其建立政策依据,行业建立工作规范为其作出实践引导,地方印发试点文件与实施细则积极落实相关试点工作。而工作质量责任保险,仅在部分地区受到推广,尽管工程保险领域的相关专家曾持续呼吁在房屋住宅工程中应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但市场推进效果并不理想。

    保险性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属于责任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相应质量事故赔偿责任。而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狭义上的工程质量保险,其保险责任围绕的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本身,并不局限于经济赔偿责任一项,保险意义更为宏观,更为完善。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既有着重叠部分,即房屋建筑物主体结构或悬挑构件倒塌、倾斜、沉降、变形、断裂等问题;同时也有着缺陷部分,即不具备IDI保险中对于保温和防水工程部分的保障责任,因此IDI的保障责任范围明显更全面。

    险种自身发展:在险种发展角度,IDI保险无论在保险责任条款,还是相应的风险管理服务方面,都有着国家政策与行业规范的双重保证,险种自身在持续的政策推进与试点实践当中不断得到完善。相较之下,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无论在政策依据还是实践研究方面,都有所不及。



    此外,在功能作用上,两者应对的都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但保障作用明显不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被保险人为建设单位,即最终保障的是建设单位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而IDI保险保障的是业主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受到的损失赔偿。

    依据北京最新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七条指出: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建筑预制构配件生产供应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由此可见,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可以作为IDI保险的险种补充。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与上文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IDI保险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不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并不是为应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而生,其所应对的是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风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什么是缺陷责任期?二、其与IDI保险中的潜在缺陷风险时期有什么区别?而想要准确区分上述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个重要的工程保险概念——工程质量保证期/保修期。


    保证期或保修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有保修义务。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3.起算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属于保证期/保修期初始的保修时间,通常为工程实际竣工后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在此期间,承包人对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的工程产品承担修复义务,也是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而当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的质量风险,即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时期,也正是IDI保险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期间。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以保证保险形式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方面为企业释放保证金压力,帮助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也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内发挥相应的风险保障作用。因此,其既属于工程保证保险范畴,也属于工程质量保险范畴。

    此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如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也可以列入工程质量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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