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哪些问题?
米国连 来自: 移动端 2021-03-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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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10:15最佳答案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意义
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保修期规定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给付时间
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应该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制度规定: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样本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19 10:18 黄生龙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博航教育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发公司,对我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工程,承诺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等级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六)门窗为1年。
    (七)地面、楼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2年。
    (八)卫生洁具、配件、给水阀门、水嘴1年。
    (九)灯具、开关、插座1年。
    (十)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本公司承诺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在接到用户保修通知后,七天内进行保修。
    (二)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漏水、燃气泄露、电器、设备故障造成停电等),本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承包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本公司或造成事故者承担。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3
  • 2021-03-19 10:12 齐旺梅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澎湃小伙

    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现在节本上男女老少都在谈论房子的问题,这个城市的房价稍微低一些,那个城市的房价又涨了,总之对于房子的谈论一直都是人们每天都关注的,房子是开发商对于一片土地进行承包,然后在这篇土地上盖房子,最后完成所有的建设之后,将房子发售出去。那么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是怎么样的?|
    现在节本上男女老少都在谈论房子的问题,这个城市的房价稍微低一些,那个城市的房价又涨了,总之对于房子的谈论一直都是人们每天都关注的,房子是开发商对于一片土地进行承包,然后在这篇土地上盖房子,最后完成所有的建设之后,将房子发售出去。那么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是怎么样的?▲一、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第一节土方工程问题1场地平整出现积水问题2挖方边坡塌方问题3填方边坡塌方问题4基坑(槽)开挖泡水或遇流沙问题5基坑(槽)回填土沉陷问题6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致使地基变形增大问题7基础墙体被回填土挤动变形第二节爆破工程问题8遇瞎炮(拒爆)问题9爆面不规整问题10爆渣块度过大而需二次爆破问题11爆破后地基产生过大裂隙问题12爆破后边坡失去稳定第三节换填法地基工程
  • 2021-03-19 10:12 黄盛松 客户经理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主要内容:

    1、相关责任主体验收确定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外保温5年。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扩展资料

    住宅工程质量查验:

    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或者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房屋具备上述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业主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业主查验的前提条件。

    查验过程中,业主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还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对于查验时间,建设单位与业主可以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业主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并与建设单位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业主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一旦查验出来了质量问题,业主也有渠道进行解决。如果是经业主查验有质量问题的,将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如果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3-19 10:09 章要在 客户经理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下简称“IDI”)中,保险公司在就保险标的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利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尚未注销或还在继续经营的责任主体实施代位追偿。


    在IDI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本质上来源于建设单位的追偿权:一方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向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隐蔽于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缺陷包括人为因素以及由多方责任主体共同导致的混合过错,相关单位均需为自身失误引起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由设计单位引发质量缺陷的原因主要是设计缺陷,审图机构由于图审疏忽导致缺陷的也需承担责任;由施工单位引发质量缺陷的原因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盲目赶工期、关键部位违规施工等,监理单位由于疏忽质量控制导致缺陷的也需承担责任;竣工备案机构在竣工验收时的质量认定偏差,质量检测机构在专项检测中的质量监督疏忽,也都是保险公司的追偿目标。




    1、IDI追偿程序:先转让权利,后认定追偿


    首先,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依据保单规定(如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需要注意的是,投保方在索赔时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方追偿;若建设单位已事先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不会受理其索赔要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还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形提出询问,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情况下法院支持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而后,保险人可以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方追偿。其中,对追偿对象的正确认定是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保险公司往往会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构(如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厘定损失和责任,再在其向被保险人偿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次追偿各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保险人是否追偿还是一个经济问题,保险公司会权衡追偿成本(包括质量鉴定、责任认定、争议解决等费用)与追偿收益后决定是否启用追偿。




    2、IDI追偿与责任险赔付


    在IDI的追偿过程中,常会遇到追偿对象同时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这一做法是参建主体风险意识的体现,也为政策所鼓励,如《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明确:鼓励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在侵权责任人同时投保质量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同时是责任险的保险人,则没有追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对责任人的追偿则部分转化为对责任保险公司的追偿。当然,保险人之间可效仿汽车保险签订避免互相代位追偿的协议(knock-for-knock agreement,即承保汽车车辆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互撞免赔协议),以节省实施代位追偿权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及法律费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亦可同步《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予以规范。


    不难发现,相对于参建主体未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而言,缺陷险和责任险两相结合能够构建更为完整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减少IDI无法追偿情况(如参建主体为已注销公司)的发生。这也是《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系列保险产品的原因所在。


    3、TIS机构在IDI追偿中的作用


    在IDI的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在承保IDI时聘请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因其提供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下简称TIS机构)也能够协助责任认定,降低保险公司的追偿风险。
    由于TIS机构的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贯穿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与复查阶段,所采用的“制定计划、实施检查、评估风险、提出建议、编制报告、风险跟踪”动态模式,以及填写的质量缺陷清单和整改建议书,能够帮助保险公司进行质量问题溯源及整改。
    另外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在保险责任生效前(一般为缺陷责任期满后),TIS应对建筑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出具竣工复查风险评估报告,这也将作为IDI追偿的重要资料,辅助保险公司区分施工单位缺陷责任与保险责任。


    不同于此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模式,IDI的应用及其追偿权的行使有助于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能得到相当程度的强化,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也得以健全。通过提高追偿概率和追偿额,保险公司还能够促使相关责任方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代位追偿机制的作用。

  • 2021-03-19 10:09 齐景岳 客户经理

    目前我国已有上海、北京、江苏、海南等省级行政区出台明确政策推行IDI,也有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等省级行政区发布版相关政策施行IDI。其中,大部分地区都要求承保IDI的保险公司应当聘请TIS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


    TIS机构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供应商,是伴随着IDI在国内发展的“新生儿”。作为独立、公正、专业的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机构,TIS机构仅对保险公司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流程质量监控,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为传统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供额外的服务。



    当前,TIS机构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的蓄势阶段。文本将基于发展现状把握未来趋势,提出对于TIS机构发展的若干思考。


    1、TIS机构发展现状概览


    从组织结构看,当前我国的TIS机构多由甲级监理机构,具备资格的审图机构和工程检测机构充当,此外也不乏保险科技机构、建设科技机构:在上海市首批公布的13家指定TIS机构中,有以上海建科为代表的工程咨询公司,及以上海建工监理、港惠为代表的建设监理公司,也有以盛安保险科技为代表的保险技术机构;在北京市的IDI业务风险管理服务供应商名录中,有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为代表的科研机构,也有以诚合瑞正为代表的风险管理咨询公司;浙江省也委托省建筑科学院作为TIS机构进行风控把关。一方面,这些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才欠缺、专业单一等问题,距离统摄全流程风控服务还需做专、做精、做特、做新;另一方面,对于TIS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TIS工作人员的能力、经验门槛都尚不明确。


    从工作内容看,目前国内TIS将重点放在施工质量检查上,较少偏重设计质量检查与原材料质量检查等,这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常常将TIS机构和监理机构相提并论的原因所在。而根据国外工程质量保险事故理赔数据,工程质量事故中70%和设计质量有关。针对这一情况,2018年底中保协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首次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标准,要求TIS机构的工作范围应涵盖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当然,针对TIS机构的评价机制及追责机制仍有待建立。
    从角色定位看,眼下TIS机构既缺乏法律地位,也没有与各方的参建主体合同关系,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阻力。我国现有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与材料检验制度,也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质量责任主体,而TIS工作内容与现有质量管理工作确有一定的重叠,且TIS的工作开展离不开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作,如何嵌入体系、协调各方影响着TIS的存续。



    2、TIS机构发展趋势预测


    从发展路径看,TIS将继续沿用三条历史路径:一是鼓励国外长期从事质量控制的TIS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中外合资机构;二是新设立TIS机构并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组建技术团队;三是引导监理单位、图审单位、检测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转型TIS机构,在原有业务基础上转型风险管理服务。当前,第三条路径是大多数地方的被动选择,而随着先行经验的积累,第二条路径将成为越来越多地区的主动选择。


    从社会地位看,TIS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将逐步提升。当前《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要求“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且“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某种程度上保险人(借助TIS)将成为建造行业事实上的许可证颁发机构,这也是国际上的IDI惯例。而随着IDI的推广以及质量风控在其中重要性的凸显,TIS机构的发展将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助力,乃至法律地位的确定。



    从行业规制看,TIS将在规范中得到更好发展。当前TIS机构中存在着的实力良莠不齐、价格竞争无序、服务内容不一等问题,都呼唤行业监管的尽快落实;TIS机构在质量潜在缺陷监测、损害预防等核心职能上的表现也有待提高。近年来工作规范、技术导则等标准文件的发布已暗示了强监管的趋势。随着TIS机构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资质认证标准、业务操作规范、纠纷处理流程、数据交换方法等的落实,TIS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也将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和培育。




    IDI作为典型的“政策引导,试点先行,市场运作”产品,其发展需要大量优质的TIS机构支持。当前TIS机构发育尚不成熟、职能较不清晰,仍需市场给予足够的时间来培育专业的队伍、政策给予足够的规制引导发展。整体而言TIS机构的蓬勃发展趋势不可阻挡,IDI也将在其助力下迎来更广阔的市场。

  • 2021-03-19 10:06 车广伟 客户经理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保险”),是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的一项重要工程质量保障制度,能够有效防范与应对各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提高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同时,作为一种新型质量保障工具,IDI保险在重新构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质量责任方面也有着重要创新应用。

    1、重新构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国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以业主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相应工程质量管理服务形式展开。监理制度实行30多年来,工程监理角色发挥着重要的项目质量管理作用,建立完善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但相较国际监理制度发展,我国工程监理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制度应用尚不完善,相继暴露出多个方面的制度发展问题,制约着监理角色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发挥的有效监管作用,也影响着现有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因此,自2014年开始国家即在部分地区尝试“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希望通过监理制度改革重新构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能够有效防范与应对各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同时,由于创新引入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IDI保险还作为一种新型的质量保障工具,成为“取消强制监理”制度后的有效质量监管手段,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

    是指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工程在各个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潜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以有效防范和避免各类质量事故发生的服务活动。

    依据中保协《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的范围涵盖建筑工程的实施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服务内容包括初步评估项目质量风险、编制质量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参与质量风险控制交底会、进场风险评估、出具质量风险检查报告、进行质量风险跟踪、提出合理建议等。

    在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把控逐渐失效的当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令保险公司与TIS机构作为第三方活动主体参与到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且具有充分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这为重新构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创造了契机。

    2、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工程款拖欠、带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不合理压缩工期等,严重威胁着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既是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活动主体,也是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此,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将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此次上海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投保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令IDI保险成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有效手段。

    实施记分管理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对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一次记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购买质量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未购买的,一次记2分。

    明确严厉处罚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存在“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情形,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1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 将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

    2

    建设项目因工程质量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

    同时,建设单位在《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质量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从形式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之一;从功能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则是我国全新发展的重要质量保障工具,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 2021-03-19 10:03 米增建 客户经理

    来源: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颖


    一、他山之玉——国际上IDI主要运行模式及分类


    法国系最早开展这项保险制度的国家,最为典型,经过二百余年摸索,建立了完善的IDI保险体系。1804年拿破仑法典规定,建筑师、设计师在建筑完工10年内对房屋结构缺陷负维修责任;10年保证期后,除非证明建筑师、设计师有欺诈行为,否则建筑工程所有者对建筑负完全责任。[1]随着建筑工程暴露出裂缝、渗漏等缺陷问题,而且完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已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等现象频发,致使质量责任无法有效落实。为了规避上述风险,1978年《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对原法典第1792条和第2270条进行修订,主要表现在:规定了十年责任保险(参建各方投保)和住宅建筑工程损害保险(业主投保),两个基本险种均为强制不可取消;主体工程和不可分割固定设备保证期10年、房屋其他设备保证期2年、1年竣工缺陷责任期内保修责任,即完全竣工保证。



    其后,各国纷纷在法国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需要进行改良应用,尽管各国采用IDI保险模式形态各异,但是其基本精神一脉相承。现就国际上各国运行IDI情况差异分类展开研究:
    按照投保是否为强制性要求分类:
    强制投保国家或地区:法国、西班牙、芬兰、意大利、印尼、瑞典、沙特、
    加蓬、科迈隆、刚果、马里、中非、突尼斯等国家;加拿大哥伦比亚州、美国新泽西州、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地区。
    非强制性投保国家或地区:比利时、英国、日本、美国、加拿大多数地区、科威特、塞内加尔、阿联酋等。
    按照运作摸式和使用范围分类:
    十年质量保险模式,适用于住宅房屋、工商业房屋。西班牙损失保险模式:1年责任、3年责任(防水、门窗、墙面)、10年责任(结构安全);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保险公司要求介入,非法律强制要求)。
    法国及法属地区的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模式:1年责任、2年责任(其他设备)、10年责任(地基、结构、管线等);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机构TIS(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强制介入)、工程质量协会(事故、损失信息系统)、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认证委员会(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认证)。



    住宅质量保证模式,仅适用于住宅房屋,分为功能集成型(英国、日本)、保证型(澳大利亚)。
    英国国家房屋建筑委员会NHBC集成了IDI保险制度的所有功能模块——注册登记管理模块(单位、房屋注册登记);质量管理模块(质量检查制度、质量信息和标准制定);质量保险模块(为新建、改造、联建、自建住房提供质量担保和保险)。2年责任(2年内,赔付后追偿;2年后不再追偿)、10年责任。
    日本财团法人住宅保证机构OHW,系最早开展质量保证保险,发展规模最大,位列6家机构之首。模块类似NHBC,实行长期保证(强制)、短期保证(非强制)。OHW注册单位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第22个月至24个月检查,并提交修缮报告,如未检查,则3年后出现质量问题,保险公司不赔。
    澳大利亚BWI/HWI,保险人理赔后向投保人追偿。
    先赔付型:保险标的在承保期内出现缺陷,如承建商、开发商消失或破产,未予维修或赔偿,由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再追偿。
    后赔付型:保险标的在承保期内出现缺陷,如承建商、开发商仍存在且有能力维修或赔偿,则由承建商或开发商负责,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二、我国实践IDI本土化探索
    30多年来,我国房地产业的改革逐步深化,发展迅猛业已取得天翻地覆的成果,随之而来的房产纠纷、责任事故、质量责任认定、涉房投诉日益增长等一系列问题亦不断涌现。我国对IDI保险制度的探索,是市场、政府、行业角色转换、提升住宅建设工程质量、降低潜在质量缺陷风险的最佳选择。


    法规脉络:IDI伴随房地产改革与建筑法、保险法实施萌芽
    2005年,保监会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和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文),首次提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概念,适用于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涵盖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此时,IDI命名为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2009—2010年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质[2009]55号文、建市[2010]68号文,进一步要求推行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作。
    2011年,上海市人大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这成为IDI在上海推广的法律依据,条例19条指出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上海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免交物业保修金。此举开创了IDI投保与物业保修金二选一的模式,成为IDI推广的重要法律依据。
    2012年上海市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运行方式,如太保、人保、平安、安信共保模式;10年(地基、主体结构)、5年(保温、防水、外墙面防渗漏处理)、2年(门窗、管线、装修、供热供冷系统)责任等。



    实践脉络——人保模式、长安模式、太保模式探索之路
    人保模式:A级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人保公司对IDI最早探索源于2001年,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人保成立课题组,并赴日考察;2002年两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建设部负责A级住宅性能认定(根据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1A、2A、3A共3个级别),人保为通过认定的A级住宅提供10年期质量保证保险。建设部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类似于英国国家房屋建筑委员会NHBC和日本财团法人住宅保证机构OHW的注册登记管理模块,经过考核评估,方能通过NHBC的单位注册登记和房屋注册登记,享受相应政策,如不遵守规会取消注册。由于我国上述住宅性能认定及投保均非强制,开发商投保动力不足,通过预审、终审的住宅项目仅一百余个,签订保险意向书并最终签署协议更是寥寥无几。
    2006年,人保在保监会备案《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并在全国14省市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以开发商为投保人,对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主体结构潜在缺陷提供10年期质量保险,并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的附加渗漏扩展条款,总体费率水平在0.3%左右。此保险亦为自愿投保,国内开发商投保此保险屈指可数,试点结果并不理想,保险密度及保险深度都远远未达到预期设想。
    长安模式:工程竣工后内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长安责任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的设立初衷系落实国务院要求,即研究推广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工程保险等问题。1997年,为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推行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要求,建设部和质量万里行组委会联合10部委倡议组建长安保险公司。2004年,国务院再次要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保监会牵头举办“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建设部致函保监会,希望批准长安保险公司筹建;2007年,历时10年筹建开业,首任董事长谭庆琏,历任原建设部副部长、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理事长。
    2008年,长安公司联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选取珠海格力广场、苏州天辰花园小区2处建筑工程试点工程竣工后内在质量缺陷责任保险。保单设计为: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10年责任;屋面漏水5年责任;厨、卫、窗漏水3年责任。保险公司协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直接参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对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严格把关,培训工人严格按照样板间施工;开发商积极配合试点工作,为避免质量通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多方共同努力,上述2建筑工程成为当地精品工程。这2个项目的成功,融合了政府意志、开发商主动配合、行业协会的全程参与、监督,但是面对全国巨大的建筑工程规模,同时具备三方融合因素的工程凤毛麟角,不具备可复制、大规模推广的可能性。
    太保模式: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损失保险二选一模式。 2008年,太保在威宁路苏州河桥梁新建工程中引入“工程质量缺陷损失保险”。该项目系国内首创风险管理全委托模式试点——引进了承保、理赔、防灾、监理专业人员,采取全程跟踪、现场检查工作模式,发现和纠正186个风险隐患,有效控制工程质量缺陷风险。这一模式在防灾防损服务与工程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相结合领域探索了一条新路径,荣获中国消防协会“全国防灾减灾宣传周消防科普活动十佳组织奖”、2010年度上海金融创新成果一等奖。
    2012年,太保首席承保香港新富港房地产公司新世界花园二期项目,系国内首个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IDI保单,保费规模达1678.77万元。该项目伴随着上海市人大、政府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太保运作在威宁路桥、地铁项目风险管控经验基础上,开发系统平台,创新业务流程和理赔模式,为政府创新管理建筑工程行业、管控工程质量安全方式提供有益的借鉴。
    2015年,商务部援外项目IDI首单走出国门,太保独家承保多哥首都援多哥议会大厦,总保额1.1亿元人民币。此后,太保将连续三年为取得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承包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所建项目,提供自施工设计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同时,在项目经商务部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保险人或其委托的质量鉴定机构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保险标的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本身及除本身以外的保险标的损坏或损失,保险公司再次承担修复或赔偿的保险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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