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货损失,会计上怎么处理

请问对于存货的损耗,在会计上这个损耗怎么处理,正常的手续怎么做,除了正常手续能不能灵活运用,损耗每月处理还是年终一次处理gtbr谢谢以上的回答,是我没说明白,我不是问会计分录怎么做,而是问怎样才能通过税务局,他们才能批准我们作为正常损失处理,因为税务局批准了后,我们的损失才能在算所得税的时候这部分损失费用才能扣除,就可以少交税了呀
龙安隆 来自: 网页 2021-03-1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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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15:10最佳答案

不同原因分别处理:有责任人的如司机造成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属于自然灾害损失还得报损的,记入营业外支出。
第一种情况:借:现金
贷:库存商品
第二种情况: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16 15:10 赵顺邦 客户经理

    区别不同原因分别处理:有责任人的如司机造成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定额内合理损耗入库时金额不变,只减少数量,相应的就提高了单位成本;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还得报损的,记入营业外支出。
  • 2021-03-16 15:04 齐显影 客户经理

    存货的非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只能归于“管理不善”,计入“营业外支出”。
    有关税收事项: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非正常损耗,不论是什么原因,对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1)、认为可不转出,因为存货毁损,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被盗、霉烂变质”不同,税法也没有对这方面要转出进项税的规定,对此项存货损失,所以可以不作转出进项税的处理;
    (2)、应转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这种情况进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应税生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既然存货已毁损而不能用于生产应税货物或进入流通,当然也就不能抵扣。

    扩展资料: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生产成本"科目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对于如何做库存商品明细账,会计师给出意见:商业多是这种模式,首先要保证你跟对方签定的是代销合同,而不是购销合同,尤其里面的条款要符合国税代销合同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你不需要在发出货物的时候确认销售,而是在收到销售清单当月确认销售。

    这样你可以让仓库另外做一本帐,专门登记这些库存商品的进销存:货物发出的时候做入库,销售开出发票后出库,这本帐仓库要一份,财务做一份,主管的业务员做一份,每月核对。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当有商场销售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对于委托要向对方单位支付的手续费等:

    借:营业费用

    贷:应收账款

    将应收代销方货款扣除支付给其的手续费后,将款项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原材料明细分类核算的财务组织通常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两套帐”形式,其核算的工作量较大,而且重复记账;

    第二种,“一套帐”形式,亦称“帐卡合一”。

    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到结算凭证的同时将材料验收入库;

    2:结算凭证先到、材料后入库;

    3:材料先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后到(分两种,一种已知价款,一种未知价款)。

    1: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要注意税金)

    贷:银行存款 / 预付账款

    2: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要注意税金)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收到材料后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3:此情况平时不处理 只有在月末的时候处理

    第一种:不知价款的情况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第二种:知道价款的情况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参考资料:

  • 2021-03-16 15:01 赵顺起 客户经理

    存货的非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只能归于“管理不善”,计入“营业外支出”。
    有关税收事项: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非正常损耗,不论是什么原因,对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有不同的观点:
    (1)、认为可不转出,因为存货毁损,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被盗、霉烂变质”不同,税法也没有对这方面要转出进项税的规定,对此项存货损失,所以可以不作转出进项税的处理;
    (2)、应转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这种情况进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应税生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既然存货已毁损而不能用于生产应税货物或进入流通,当然也就不能抵扣。两种说法都有道理
  • 2021-03-16 14:58 米增奇 客户经理

    对于存货损失的处理,会计监管:预期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市场价格的损失,在会计历史上“谨慎”,企业在最后对存货进行减记,但是税法将不予批准。对于正常的股票损失,会计处理相当于税法,直接从今年的利润中扣除;存货异常损失有两个主要原因:(1)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霉变、变质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非营业费用”中,扣除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后,计入“行政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不可知、不可控制和后来的证据”的损失。对于无法解释的损失,只能归因于“管理不增值税:按照增值税规定,不得从生产税额中扣除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在非正常损失发生前,如果企业有增值税抵扣货物的实际抵扣,应在货物的流通中出现异常损失,将是货物的进项税额转移。

    由于“管理”所造成的“管理费用”所包括的“管理费用”中所含的所得税的处理,由于属于责任管理单位的原因,不可能是国家的税收损失、部分损失,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企业的主观原因,根据国水发[1997]不。190文档,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损坏或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非常产生的损失由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它应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管理费”在股票非正常损失中,而不是税前扣除,应使增税,以及“非经营性支出”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不是作为税收调整。负责库存损失。善”,并包括在“非营业费用”中。

  • 2021-03-16 14:55 龚宇飞 客户经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对于因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差异所产生的存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存货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存货损失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存货可按提取损失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成本。对于存货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事项。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税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存货损失的处理规定不同,使两者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产生差异,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 2021-03-16 14:52 齐明杰 客户经理

    存货的损失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不同的帐务处理方法:

    1、保管中发生的定额内的合理损耗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2、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毁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3、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扩展资料

    比如购入原材料5000吨,价款1000万,增值税170万,运输费用5000,保险费1000。途中发生非正常损耗4吨,这4吨非正常损耗的会计处理及会计分录怎么做?

    原材料的账面价值=10000000+5000+1000=10006000元

    损耗的原材料=10006000/5000*4=8004.8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4.8

    贷:原材料80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60 (1700000/5000*4)

    借:营业外支出9364.8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4.8

    原材料的入账价值=100006000-8004.8=9997995.2元

    原材料的平均单价=(10006000-8004.8)/(5000-4)=2001.2元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3-16 14:49 连东英 客户经理

    存货的损失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不同的帐务处理方法:

    1、保管中发生的定额内的合理损耗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2、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毁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3、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

    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扩展资料

    一、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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