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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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22:45最佳答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的条例。
该《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条例》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章47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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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22:57 龙山红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shqiaoqi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既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同时也使肇事者的经济责任得到减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人们正步入汽车化时代。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持续攀升。由于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不断发生,特别是一些群死群伤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这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成功经验,用市场的手段、保险的办法管理道路交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了保险管理社会 -
2021-03-15 22:54 黄盛洁 客户经理
交强险第二十一条给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交强险保险责任的限额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进行赔偿;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进行赔偿。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
2021-03-15 22:51 黄盛杨 客户经理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保监会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
2021-03-15 22:48 黄睿刚 客户经理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而且这东西是以法的形式规定的,所以必须买,还有就是一般要配一个商业险,不然你年审汽车的时候,你审核通不了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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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22:42 齐晓彬 客户经理
这里首先要搞清楚有关法律问题。甲与乙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关系是属于侵权伤害责任,与双方投保与否均无关系;而甲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是合同法律关系。乙只向甲要求事故的赔偿,获得多少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比例。甲不可能因事故的发生而获得额外利润(即不当得利)。 -
2021-03-15 22:39 赵飞虎 客户经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2021-03-15 22:36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我国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
二、交强险的性质
交强险由国家设立并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一)交强险的强制性
1.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处2倍罚款。
3.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
4.保险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
(二)交强险的统一性
1.交强险在全国统一实施;
2.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标准全国统一;
3.交强险赔偿限额全国统一。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三、交强险的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承担赔
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是不分事故责任的,即无论受害人
是否负有事故责任都能获得赔偿。
四、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前身处保险车辆之内的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外是否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另一种解释是属于“本车人员”。
我们认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内,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为在特定
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本车人员”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一般情况下,判断“本车人员”还
是“第三者”,一般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不在即为“第三者”。
(二)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
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交通事故索赔
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以下损失:
1.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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