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夫妻离婚时法院会判给谁
赵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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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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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08:23最佳答案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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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08:29 龙山红 客户经理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对于你们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若你要求分割,这些存款可能会在你们的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以下几个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处理结果:(1)看帐号登记在谁的名下。法院处理银行存款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你们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比如,你提出在他母亲的名下有一部分存款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他母亲的银行账号,但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处理。一般会告之你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如果钱存在了你们未成年的子女名下,在实践中关于该财产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你们双方同意该笔存款作为孩子的个人财产,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该存款进行监管;二是你们双方都同意并要求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关于孩子名下的存款一般容易发生不能控制的情形,如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能会将该笔存款取出使用或转移,如果出现这种问题你该怎么办?当你发现他将孩子的所有身份证原件(特别是户口本、身份证、护照等)和银行存折或存单私自隐藏时,你应当需警惕,他有私自转移孩子名下存款的客观条件和可能。这时你不要惊慌,你可参考以下方式来处理:首先,你需冷静,不要与他争吵,也不要让他查觉你已知晓此事,否则可能会加快他对孩子名下存款的转移。这一点非常重要,作为当事人,遇到事情你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是非常能理解的,但任何事情总是很难作到甘蔗两头甜,你只有一种选择,要么发泄自己情绪,要么保持冷静,采取措施。其次,你要带上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的诉讼文书(或离婚协议书),以及证明你与孩子亲子关系的法律文件,与相关银行交涉。建议你提前写好书面的情况说明,要求银行不能再放款或者向你提供该账户资金的去向;如果他已将孩子的存款取出,你可要求他返还,若他不配合,你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看存款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认定你或他名下存款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根据该存款存入的时间进行判断,在登记结婚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登记结婚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较大。(3)看资金的来源。在有证据证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其一,因为工作需要,你的账户内有单位资金走帐。比如你是公司的出纳人员,则可能因单位的操作需要,有部分资金通过你名下账户进行流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资金流动的比较频繁,资金在账户内停留的时间不会太长。若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形,则该帐号的钱款系单位的财产,而非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单位的资金是不能这样操作的,因为违反了会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单位的违规,而使该财产的权属有所改变。其二、他代替他人转帐或代为理财。如果他提出这一主张,说是他人财产,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应当要求他提供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足够证据,你可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三、他婚前财产出让所得钱款在婚后存入。也许在你的案件中,会发生他名下虽然有银行存款,但他提出该钱款系在你们结婚前既已存入,是他的婚前财产;也可能会提出该钱款系其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所得的钱款,该钱款系他的个人财产。对于你来说,如果听到如此的说法后,你首先需要求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或你积极收集并向法庭提供证明该部分钱款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如果他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则你可主张该钱款系你们的共同财产。(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法院处理你们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你请求法院调查他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你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调取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证明他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你申请调查他在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他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他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进行处理。(5)看帐号开户是否在境内。我国的法院一般只处理大陆境内的财产,在境外的财产原则上不予处理,需另行在国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所以若该帐户系在境外的银行,则该财产原则上法院不会进行处理,除非双方同意处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对双方在国外财产进行处理的个案。 -
2021-03-15 08:26 黎皇兴 客户经理
要看这个存款的来源,如果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或者是婚前的存款,那就是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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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08:20 龚小荣 客户经理
可以,因为是夫妻关系存续的财富为双方共同拥有,必须公平分割。
一、司法实践中共同存款的认定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 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 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知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另外,法院处理一方 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调查开户以来的存 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 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100多元,但在1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 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虚分的份额。 另外,夫妻方从其资金账号中提取的现金及余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薛国璋诉邵秀丽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即是采用此种方法处理。
二、如何调查对方的存款
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第 二种,通过法院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在上海,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 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 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 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 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 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 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三、法院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
应注 意,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印“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 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 印,只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失,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实践中,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 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 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题,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极个别法官怠于工 作的表现。一旦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j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同级法院复议,或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 -
2021-03-15 08:17 黄真敏 客户经理
两个人情投意合如果到了合适的年龄就会结婚,但是结婚之后如果发生了矛盾或者双方之间的问题多来越多就会离婚。但是如果离婚时有财产相关的问题没有解决就会上升到法律诉讼的阶段了,此时离婚官司法院会查个人财产吗?1.没有一方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财产的证据,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2.如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相关证据,法院决定调查的,会采取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途径调查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3.根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相关规定,通过法院离婚,就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认定与分割。综上,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但会依据一方的申请决定是否调查。一般法院调查包括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和给律师签发调查令进行调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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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08:14 齐晗希 客户经理
这个没有统一的规定,原则上涉及双方收入而又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对方要求一方提供近期银行往来流水。各地法院也不尽相同,有的一年,有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查询。对于第三方账户,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是否需要来决定。
扩展资料: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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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08:11 黄益民 客户经理
对于银行存款,因为有存入时间和金额,可以和结婚证时间对比,这样就知道是否属于婚后取得财产,规定是婚后取得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只要是婚后取得财产需要双方协议平均分割分配。
婚姻期间一方取得的保险赔付款,属于这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存于婚后共有次财产的分割分配。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2021-03-15 08:08 齐明柱 客户经理
不判,保险归被保人。保险属于私人财险不是共同财产所以保险不会被分割,银行的其他存款将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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