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赵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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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7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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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7 21:12最佳答案
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创性地规定了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应当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规定旨在打破实践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正当获取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行业潜规则”。应当说,该规定的立法意图和进步非常值得赞许。笔者试从招标投标专业律师的角度,对投标保证金利息退还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希望对于招标投标各主体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所借鉴和参考。
《条例》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规定的法律解读
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情形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还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条例》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规定的法律解读
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情形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还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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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7 21:24 龚子鸣 客户经理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后不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彻底等,这些问题往往导致了工程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半途而废、工程质量低下、安全事故多发等不良后果,给施工方、项目业主以及公众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法律咨询: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吗
律师回答:
是的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2021-03-07 21:21 齐斯琴 客户经理
投标保证金利息是投标保证金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招标人有权收取,但所有权仍属投标人。因此,投标保证金利息应随投标保证金一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强调的是“同期”,而不是“活期”,也就是说保证金在你账上几天,银行按规定利息给你计几天,你就要按计息天数、金额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上是被人的回答,可能是你没找到。 -
2021-03-07 21:18 齐春敏 客户经理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应及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
2021-03-07 21:15 赵骏凯 客户经理
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创性地规定了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应当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规定旨在打破实践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正当获取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行业潜规则”。应当说,该规定的立法意图和进步非常值得赞许。笔者试从招标投标专业律师的角度,对投标保证金利息退还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希望对于招标投标各主体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所借鉴和参考。
《条例》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规定的法律解读
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情形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还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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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7 21:09 赵骏凯 客户经理
1、保证金利息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2021-03-07 21:06 连丽萍 客户经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投标人依法收到招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视为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由此,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但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21-03-07 21:03 齐晓彤 客户经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在退还时需要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投标人依法收到招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视为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由此,投标人向招标人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但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退回公司的保证金不需要扣税,但收到 由此产生的利息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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