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期间住院伙食补...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期间住院伙食补贴是怎么计算的?
龚宇飞 来自: 移动端 2021-02-18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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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08:33最佳答案

工伤期间是有正常工资发放,不会额外支付生活费。如果是高伤残等级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给补助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2-18 08:30 齐智军 客户经理

    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为8元/天;2011年1月1日前,根据《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40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
  • 2021-02-18 08:27 齐晓娴 客户经理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至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
    3.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操作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或者地区平均工资来计算。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5.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2021-02-18 08:24 车广义 客户经理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安排护理人员的话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出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
  • 2021-02-18 08:21 黄睿多 客户经理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安排护理人员的话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出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
    当然,有些地方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他父母亲的伙食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支付的,正常需要你们协商。
  • 2021-02-18 08:18 辛培勇 客户经理

    重庆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77407.5元、最低为15481.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6个月,即15481.5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12个月,即30963元。
    重庆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1926元、最低为12385.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4个月,即10321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9个月,即23222元。
    重庆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6444.5元、最低为9288.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2个月,即5160.5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6个月,即15481.5元。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重庆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80.25元为基数计算。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
  • 2021-02-18 08:15 米增建 客户经理

    工伤职工住院生活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确需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参照当地
    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
    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 2021-02-18 08:14 符翩翩 客户经理

    按照重庆市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方应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具体数额是按照工伤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12元/天。
    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垫付;在外地就医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产生的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应提供的资料
    1.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后保存复印件);
    2. 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书) 、(工伤证)原件或《重庆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原件(审核后保存复印件);
    3.由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出具并盖有鲜章的出院证;
    4.经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5.火车、轮船、客运车原始票据;
    6.住宿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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