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和60岁的人签订什么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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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0:43最佳答案
1.劳务派遣:临时工;
2.非全日制用工:兼职人员;
3.合同制用工:计时工;
这几项是法规有作出清晰规定的几类用工形式,首先,你要搞清楚,单位与个人有直接关系,还是与中介公司关系,与个人有间接关系,再来作出判断。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临时工,公司需要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不需要和个人另签订,至于缴纳社会保险,一般视用人单位的工种等在《劳务派遣协议》里约定即可。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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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0:55 车庆云 客户经理
1、签订合同不同。劳务工是基于雇佣合同的,一般是短期的,劳务工确切的说就是临时工,是单位或公司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合同工自然就是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且享受保险和各种补贴,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
2、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由《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由《劳动法》所调整的。
3、缴纳社保不同。劳务工通常是不交“四金”的,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合同工的待遇是由《劳动法》而强行规定的。
4、福利待遇不同。劳务工没有住房、医疗等待遇,就是纯粹干活挣钱,工作期限较短,没有退休概念。合同工的工资高于劳务工,国家规定的保险、基金等费用缴纳由用工单位缴纳。
扩展资料:
1、合同工: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单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由你单位来承担。
2、劳务工: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由你单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共同承担。
3、招用劳务工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和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劳务工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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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0:52 车广伟 客户经理
劳动派遣合同,是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和你签订的涉及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在该合同中约定派遣的;
1、合法劳务派遣成立要件:
1)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报酬等;
3)劳务派遣公司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不得派遣重要、关键岗位。
2、根据以上的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确定你的处理方法:
1)以上,若任何一项不符合相应规定,则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当然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劳务派遣有效,你只能根据以下三种情形,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a、根据36条,与劳动派遣公司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b、根据37条规定,你可以提前30日通知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根据38条规定,劳动派遣公司若为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情形的,你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一个月工资。
3)等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近几年,“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的用工模式风靡全国,这种模式中所说的“人”,就是指“劳务派遣工”,他们与劳务中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也就是说,中介公司负责把工人“雇佣”给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了望》新闻周刊昨日报道,本月初,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到云南省总工会的大门口静坐上访,他们本是云南驰宏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沦为公司里的“二等公民”。
事实上,这样的劳务派遣工,在烟草、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里也大量存在。某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一线拼命干活的,多半不是正式合同工,比如电力公司,寒冬在铁塔上敲冰的是劳务派遣工,猫在空调房里看报喝茶的是正式工。虽然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几分之一,但毕竟是在垄断企业里打零工,在一岗难求的时代,虽然同工不同酬,甚至多工少得酬,相比其他行业也许已比较满足了。
但那些在非垄断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们,他们的薪酬水平并不能像电力、银行部门那样“水涨船高”,而因为并不跟企业发生直接合同关系,他们按劳动法本应得到的很多权益却被无情剥夺了,像云南驰宏公司的这些工人被“变”了身份后,没有了企业年金,没有了住房公积金,甚至连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也没有了。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云南这些工人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公司一线干活,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
“劳务派遣”这种玩名称的把戏,是种严重剥夺劳动者权益和尊严的“创造”,这样的恶行泛滥成灾,显然是因为相关法规缺乏执行力。随着劳动力市场由“买方市场”逐渐向“卖方市场”转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会进一步觉醒。而那些漠视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用工单位,也终将因短视而受到惩罚 -
2020-12-05 10:49 黄盛沛 客户经理
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帮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支付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协商确定,并书写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2020-12-05 10:46 米增强 客户经理
劳动合同和劳务工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扩展资料:
招用劳务工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②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劳务工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招用劳务工的程序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之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
②劳动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在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需对劳务工进行培训或试用,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签订劳动合同。
③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内,用人单位应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根据上海用人单位多年来招用劳务工的实际情况,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劳务派遣工
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
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
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
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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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0:40 齐敬甲 客户经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的一种新型用工方法,派遣用工涉及三方主体,两个单位,到底派遣人员的社保应该由于谁来承担呢?是派遣公司还是用工企业呢?从法律关系上讲,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所以应该由派遣公司为派遣工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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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0:37 管火金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万生
核心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式。本文主要讲述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劳务派遣的两大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劳务派遣起源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造起源于日本,美国。在欧美,人才派遣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国内的人才派遣起步效晚。由于劳务派遣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调整其关系的法律规定存在滞后的情况。首先,我国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统一立法。其次,个别地方出台的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也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情况。
鉴于目前的司法现状,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合同应注意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应当审核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
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所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
2020-12-05 10:34 管火金 客户经理
1、签订劳务合同。
2、由于已经退休,且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不再可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可以考虑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伤害意外险,出现问题由保险公司理赔,可部分降低劳务派遣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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