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取...

某企业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会计利润为500万,上年度可弥补亏损60万,企业的所得税?应补税?会计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龚子龙 来自: 移动端 2019-03-14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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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08:08最佳答案

国债利息收入计入营业利润。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投资收益。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已对营业利润进行了调整,将投资收益调入营业利润,同时取消了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提法,补贴收入被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利润加经营业外收支调整即得到利润总额。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9-03-14 08:11 齐智富 客户经理

    根据税法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00-20+6=286(万元),应交所得税=(300-20+6)×25%=71.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该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71.5(万元)。
  • 2019-03-14 08:05 齐晓天 客户经理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账面利润=2000+3+20+3.4+60+10-1000-500-300-50-40=206.4(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应调减应纳所得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4)该企业对招待费、三新费用的纳税调整额合计
    招待费限额计算:①80×60%=48万元;②(2000+10)×5‰=10.05万元
    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
    三新费用加扣所得70×50%=35万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5-35=34.9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206.4×12%=24.768(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13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6.4-3+98.5+34.95+13=349.85(万元)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49.85×25%=87.4625(万元)
  • 2019-03-14 08:02 赵骥万 客户经理

    仅供参考
    (1)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净收益-资产减值损失=(2000+10)-1000-500-300-50+3=163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163+23.4+60-40=206.4
    (2)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纳税调整减3万
    (3)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的15%,可扣除额为:2010*15%=301.5。调增400-301.5=98.5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0.5%;80*60%=48,2010*0.5%=10.05,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为10.05万,调增80-10.05=69.95
    新产品开发费用,加计50%税前扣除,调减70*50%=35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灾区的20万可扣除,直接捐赠10万和罚款3万不能扣除。
    (4)应纳税所得额=206.4-3+98.5+69.95-35+10+3=349.85应纳所得税=349.85*25%=87.4625万
  • 2019-03-14 07:59 黄盛波 客户经理

    楼主:我觉的你可能混淆了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的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而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即为不征税收入,当然要减除了。
    因此:
    计算收入总额时先加进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免税收入减去。
  • 2019-03-14 07:56 龚小芹 客户经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00-60)×25%=110万
    借:所得税费用 1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10万
  • 2019-03-14 07:53 黄相森 客户经理

    国债利息收入计入营业利润中,属于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对于企业经营国债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税,后者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的除国务院财政以外部门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如企业持有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的各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国债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业代销国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03-14 07:50 赵马元 客户经理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因此企业对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会计上应计入投资收益并构成利润总额,但计税时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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