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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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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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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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09:32最佳答案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处理
1.概念
专门借款的资本化利息的处理,如果是涉及到多笔专门借款的,不需要计算资本化率。因为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处理表明:不管专门借款是否被占用,利息支出都是应该资本化处理的,那么即使是借入了多笔专门借款的,仍然是遵循了这样的一个原则。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资本化率的计算公式是仅仅针对于一般借款而言的。因为一般借款强调一个实际占用的概念,那么只有被占用的一般借款支出部分的利息支出才能够资本化。所以如果涉及了多笔一般借款的,就应该是计算资本化率。这个资本化率实质上就是加权的利息率。
2.处理概述
专门借款的处理需要下面几点: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是都可以资本化的;不管专门借款有没有被占用,以及占用多少,利息费用都可以资本化;可以扣除的利息收入部分必须是在资本化期间内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注意利息支出资本化和利息收入扣除的期间的一致。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是最简单的处理,只需要注意什么时候开始资本化,注意资本化期间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就可以了;即使有一笔专门借款一直闲置也不影响资本化。
3.资本化会计处理
【例】正保公司07年初借入两笔专门借款用于在建工程建设,第一笔借款1200万,利率10%,期限两年;第二笔借款1500万,利率12%,期限一年;工程从07年2月正式开始,支出800万;7到9月非正常中断,10月开工支出1000万。已知闲置资金的投资收益为0.5%每月。
解析:本题中资本化期间为2月-6月和10月-12月两个期间共8个月的时间。
专门借款利息支出=(1200×10%+1500×12%)×8/12=200(万元), 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利息收益=(1200+1500-800)×0.5%×5+(1200+1500-800-1000)×0.5%×3=61(万元),因此专门借款资本化利息支出=200-61=139(万元)和在建工程有关的会计分录,这里仅计算和在建工程有关的利息支出和收益:(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139
银行存款 61
贷:应付利息 200
4.经典例题
正保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专门借款10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年利率8%,利息按年支付。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工程于2008年1月1日开工,正保公司于2008年1月1日支付给建筑承包商乙公司300万元;2008年1月1日至3月末,该借款闲置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为4万元。
(2)2008年4月1日工程因纠纷停工,直到7月1日继续施工。第二季度取得的该笔借款闲置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为4万元。
(3)2008年7月1日又支付工程款400万元。第三季度,正保公司用该借款的闲置资金300万元购入交易性证券,获得投资收益9万元,已存入银行。
(4)第四季度,10月1日正保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0万元。至2008年末该工程尚未完工。
要求:(1)判断专门借款在2008年的资本化期间。(2)按季计算2008年与工程有关的利息、利息资本化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1)判断专门借款的资本化期间:
2008年资本化期间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但4月1日-6月30日应暂停资本化。
(2)按季计算2008年与工程有关的利息、利息资本化金额,并进行财务处理:
①第一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利息资本化金额=利息费用-闲置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20-4=16(万元)
借:在建工程 16
银行存款4
贷:应付利息 20
②第二季度(暂停资本化):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20-4=16(万元)
借:财务费用 16
银行存款 4
贷:应付利息 20
③第三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利息资本化金额=20-9=11(万元)
借:在建工程 11
银行存款 9
贷:应付利息 20
④第四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应全部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 20
贷:应付利息 20
1.概念
专门借款的资本化利息的处理,如果是涉及到多笔专门借款的,不需要计算资本化率。因为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处理表明:不管专门借款是否被占用,利息支出都是应该资本化处理的,那么即使是借入了多笔专门借款的,仍然是遵循了这样的一个原则。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资本化率的计算公式是仅仅针对于一般借款而言的。因为一般借款强调一个实际占用的概念,那么只有被占用的一般借款支出部分的利息支出才能够资本化。所以如果涉及了多笔一般借款的,就应该是计算资本化率。这个资本化率实质上就是加权的利息率。
2.处理概述
专门借款的处理需要下面几点: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是都可以资本化的;不管专门借款有没有被占用,以及占用多少,利息费用都可以资本化;可以扣除的利息收入部分必须是在资本化期间内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注意利息支出资本化和利息收入扣除的期间的一致。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是最简单的处理,只需要注意什么时候开始资本化,注意资本化期间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就可以了;即使有一笔专门借款一直闲置也不影响资本化。
3.资本化会计处理
【例】正保公司07年初借入两笔专门借款用于在建工程建设,第一笔借款1200万,利率10%,期限两年;第二笔借款1500万,利率12%,期限一年;工程从07年2月正式开始,支出800万;7到9月非正常中断,10月开工支出1000万。已知闲置资金的投资收益为0.5%每月。
解析:本题中资本化期间为2月-6月和10月-12月两个期间共8个月的时间。
专门借款利息支出=(1200×10%+1500×12%)×8/12=200(万元), 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利息收益=(1200+1500-800)×0.5%×5+(1200+1500-800-1000)×0.5%×3=61(万元),因此专门借款资本化利息支出=200-61=139(万元)和在建工程有关的会计分录,这里仅计算和在建工程有关的利息支出和收益:(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139
银行存款 61
贷:应付利息 200
4.经典例题
正保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专门借款10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年利率8%,利息按年支付。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工程于2008年1月1日开工,正保公司于2008年1月1日支付给建筑承包商乙公司300万元;2008年1月1日至3月末,该借款闲置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为4万元。
(2)2008年4月1日工程因纠纷停工,直到7月1日继续施工。第二季度取得的该笔借款闲置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为4万元。
(3)2008年7月1日又支付工程款400万元。第三季度,正保公司用该借款的闲置资金300万元购入交易性证券,获得投资收益9万元,已存入银行。
(4)第四季度,10月1日正保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0万元。至2008年末该工程尚未完工。
要求:(1)判断专门借款在2008年的资本化期间。(2)按季计算2008年与工程有关的利息、利息资本化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1)判断专门借款的资本化期间:
2008年资本化期间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但4月1日-6月30日应暂停资本化。
(2)按季计算2008年与工程有关的利息、利息资本化金额,并进行财务处理:
①第一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利息资本化金额=利息费用-闲置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20-4=16(万元)
借:在建工程 16
银行存款4
贷:应付利息 20
②第二季度(暂停资本化):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20-4=16(万元)
借:财务费用 16
银行存款 4
贷:应付利息 20
③第三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利息资本化金额=20-9=11(万元)
借:在建工程 11
银行存款 9
贷:应付利息 20
④第四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应全部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 20
贷:应付利息 20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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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09:29 车广义 客户经理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不能资本化。
原因是:
1.流动借款是正常经营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专门借款是其他专门用途的借款。
2.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其他借款(如流动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允许资本化.
3.专门借款可以是流动负债,也可以是长期负债。
4.因为流动资金不属于专门借款,故不得资本化。 -
2018-07-23 09:26 齐显影 客户经理
利息资本化(capitalization of interests) 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亦是利息资本化的范围。
利息费用化其实是和资本化利息互补的。以厂房的建立为例,若建时向银行贷款,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期利息费就为资本化利息,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就为利息费用化。 -
2018-07-23 09:23 连丽红 客户经理
银行正式借款流动资金所发生借款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其他借款的流动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可以资本化,属于期间费用化。 -
2018-07-23 09:20 黄益民 客户经理
借款是要给利息的,而一般提利息的时候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则借方就是在建工程。
一个计入费用,一个计入资产,但是你的应该支付的借款利息不论是否资本化,都是要支付的。 -
2018-07-23 09:17 连伯才 客户经理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范围及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分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处理。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规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新准则规定:“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只要资本化期间没有停止,就予以资本化,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就应予以费用化。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因借款种类不同而异。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要求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但必须考虑资本化期间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专门借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借款费用扣除该收益后予以资本化;对于资本化期间占用的一般借款,必须与资产的累计支出相挂钩,并考虑其资本化率。即: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一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思考
尽管新准则内容与旧准则相比更加完善,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当期利润的空间;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又要求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而且还要详细披露资本化利率,这些规定都十分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诸多原则性规定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财务信息。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入资金的用途。借款费用资本化不仅仅适用于在建固定资产,还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二是借入资金的种类,除专门借款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一般借款,被占用部分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可以计入资产成本。这项规定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其借款往往金额巨大,新准则的实施会使此类企业的当前会计利润上升,改善了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但该规定也为上市公司人为地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因为在资金的借入、使用程序上,要求存贷分户管理,贷款到位后,许多企业都将其存入一般存款户,在这里款项的支出很难与一般借款、自有资金分开。
当然,根据用途可以判定是否用于指定的项目,但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后,再发生的支出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就很难界定,如果是自有资金,就不存在资本化问题,这就使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有了可变通的余地。为防止人为调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同时也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专门借款支出台帐,按月计算专门借款的累计支出数及结余数,一旦支出达到专门借款总额,就要对以后的项目支出,按照先一般借款、再自有资金的假设顺序列支。
为此,应将新准则第6条的如下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改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如果存在一般借款的,则占用一般借款对应利息应按月予以资本化。企业应当根据当月末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当月末止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暂停与停止,可操作性亟待提高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界线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对准确界定资本化金额十分有利。但笔者认为在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表述上有待进一步地完善。新准则规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通常,会计是按月结帐的,发生非正常中断的当期,很难预计中断是否会超过3个月,但账是要按月记录的,报表也是要定期编报的,对发生暂时中断的当月,借款费用如何处理,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需慎重考虑。如果按费用化处理,随着时间推移,暂停时间一旦未超过3个月,日后就要调账,因为按此条规定,非正常中断只要不超过3个月,就要对原费用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资本化;反之,如果予以资本化,非正常中断只要大于等于3个月,就要对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费用化;可见,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为解决这个问题,根据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不妨将其改为:“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时,以后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在中断3个月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这样,即可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又避免了调账的麻烦。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待进一步规范根据新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这里“利息”是确定数,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却为变数,而其产生的存款利息却是个定数。为便于操作,笔者建议将其改为:“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存款利息。”这样,就可以防止人为调整收益,进而调整资本化金额的现象发生。
新准则中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等于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可见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由资产支出和资本化率两个变量决定,而资本化率实际由“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加权平均数两个变量决定。因此,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实际上由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三个变量共同决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有可能导致以下结果,即人为地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占用的一般借款调节为企业借入资金中利率较高的借款,调高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调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实现本期利润的虚高。笔者认为,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防止企业利用不同借款的利率差,人为调节平均利率,操纵各期利润,对占用的一般借款,其资本化利息费用必须根据有关信息,按月计算。因为时间跨度太长,就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笔者建议将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公式改为:“某月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该月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该月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这样既可以缩小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又可以大大简化一般借款资本化的计算程序。 -
2018-07-23 09:14 龙展航 客户经理
看情况的,第一,项目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时间是不是够长,金额是不是够大,要判定资本化期间
第二,如果项目是专门借款的话,也就是说是专门为这个项目借的钱(合同上写明),资本化期间的所有利息费用都可以资本化
第三,非专门借款,如果是项目还占用了一般借款,那么,要按照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在资本化期间内资本化 -
2018-07-23 09:11 赵骥万 客户经理
开始资本化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已具备,但专门借款尚未使用,专门借款的利息是否应资本化?讨论问题:开始资本化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已具备,但专门借款尚未使用,专门借款的利息是否应资本化?
个人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指出:“企业在确定每期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时,应当首先判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所占用的资金来源,如果所占用的资金是专门借款资金,则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根据每期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在企业将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存人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情况下,企业还应当将这些相关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从资本化金额中扣除,以如实反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专门借款没有专户存储的情况下,一般不易区分资产支出是否占用了专门借款,因此只要符合三个资本化条件,专门借款借款费用扣除收益后可以资本化。
在专门借款专户存储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没有动用专户资金,而认为没有使用专门借款,那么在存在一般借款情况下应该可以推定占用了一般借款,就要按照一般借款资本化原则计算资本化利息,与直接将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差异一般不大。因此只要资产支出已发生,应该也可以间接认为占用了专门借款。
从新准则允许闲置的专门借款费用扣除收益后资本化的角度看,新会计准则下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条件较宽,只要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都已满足,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无论专门借款是否已经实际使用,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扣除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存人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获取的投资收益后,都可以资本化。
上述意见是否合适,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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