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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青卫 (1)

  • Q:有谁知道中国银行营业厅几点关门呢16回答

    最佳答案:

    银行下午下班的时间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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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敬敬 (1)

  • Q:怎样才能成为一个成功的股票炒家10回答

    最佳答案: 涨乐理财告诉你怎样才能成为一个成功的投资者我是一个崇尚价值投资的长线投资者,进入股市近12年,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有不少的感悟,在这里希望大家把手边的事情都放一放,特别是已经做股票的朋友,仔细把下面几个观点记住,因为我相信这将对你的一生的投资生涯起到非常大的帮助,并将引导你成为一个成功的投资者:1、在股票的不同价位要有不同的投资策略。股票的价位有三种形态:卧倒、站立、跳高。卧倒(价格低于价值)时可全仓杀入,站立后就要走,即便一时不走,也要拉开架势随时准备出局。有卧倒的就不要站立的。跳高的或者说超出投资区的要坚决回避,这是一条铁律!因为当股市发生危机时,购入成本低是规避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有可能成为巨人企业的则另当别论,当然,这样的企业是可遇而不可求的。2、集中投资,投资了解的或容易了解的股票集中投资,不撒大网。挑选八九只股票,长期跟踪,从中精选三只左右,做足做透。最简单的、最笨的方法也许是最有用的方法,要善于把复杂的问题弄得简单,而不是相反。投资了解的或容易了解的股票,对那些“故弄玄虚”、“花样翻新”属“雾中看花”类的股票,不要去碰。理论分析与现实观察了解相结合,不过有时常识比理论更可靠。记得好象是前年,我在超市买过一次大米,一家主营米业的上市公司生产的,一元七八角一斤,非常难吃,还不如同一超市卖的九角一斤的大米好吃。不用去读公司报表,不用再做其它了解,据此,就会对其是否有投资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3、独立思考,做股市的少数派。股市中获大利的永远是少数人。所以成功者,必定是一个独立思考,不随波逐流的人。当多数人疯狂时,要保持几分清醒和警觉;当多数人恐惧时,要有足够的胆量。不要搏消息,那不是散户的优势;不要相信股评,股评者中假内行居多;不要沉湎于曲线,那是教人赔钱的理论、不要迷信概念,那往往是为散户设置的陷井。“人弃我取,人取我予”。自觉地做股市的少数派,远离热闹与喧嚣,忍受住孤独与寂寞,做好功课,练好内功。远见和耐心,是一个成功的长线投资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4、要坚持一种投资理念不动摇。投资理念是投资的灵魂。投资者持有什么样的投资理念,是有其思想、性格、阅历及学识所决定的。不管坚持什么样的投资理念,都要主客观相符,知和行统一,并且一以贯之,而不能这山看着那山高,频繁变换。如果想“闲看庭前花开花落,慢随天上云卷云舒”就学巴菲特;如果想在险峰处,领略无限风光,就学索罗斯。却不能既学巴菲特又学索罗斯,二者是鱼和熊掌的关系。5、大对小错,不追求完美。投资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犯错误的过程。有些错误也许早晚会犯,今天不犯,可能明天还会补上,重要的是不能犯致命的大错误。连小错误都不想犯的人,说不定就会犯大错误。大对小错,已经是投资的最好结果了。要大对小错,就不能追求完美。搞艺术可以追求完美,也能达到完美的境界,投资却不能。如果一个人在投资时,充满了想象,编织着美梦,并为实现其梦想而坚持不懈地努力,那么,他离失败已经不远了。股市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没有谁能达到完美。在某一个时段可能达到完美,但是不断地追求完美,从长远看必然是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是既没捡到芝麻,又丢了西瓜还把自己搭进去。其实,大对小错也是一种美,只不过是一种缺憾之美罢了。6、和股市保持适当距离。股市里,那些终日盯着电脑屏幕不断敲击键盘的人,那些到处打探消息的人,那些追涨杀跌,刀尖添血的人,那些赚钱时洋洋自得,赔钱时恐惧、歇嘶底里的人……,注定都是股市的奠基石。“不识庐山真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终日浸淫于股市,与其零距离接触,是一种危险的行为。股市是一个放大人性弱点的场所,在其它地方,人的弱点也许是隐性的,在股市就是显性的。股市就象潘多拉魔盒,人的弱点就是盒中的魔鬼,当你在股市不能自拔时,这些魔鬼就会冲出魔盒缠绕着你,使你迷失自己,看不清问题的实质。所以不要沉湎于股市,要和股市保持适当距离,即使手中有股,也要力争做到心中无股。7、要学会放弃老子曰:“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多,多则惑。”这是告诉我们,不能贪,要舍得放弃。能舍反而得到;想贪反而失去。学会放弃也是一种智慧。其实,在资本市埸谁也别希冀自己盆满钵溢,鱼头鱼身鱼尾“统吃”。正确的做法是:找准自己的定位,只吃属于自己的那块利润。自己盈利高兴,别人盈利也心态平和。要有一种“该住手时就住手,剩下的利润由别人赚去”的气度。否则,就会与失败结缘。8.在中国做投资者,千万不能忘记党的领导。中国股市政策的制定,是以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为出发点的,这是股市政策风险的根源。保持政权的稳定,是党和政府的“大局”,为了这个“大局”它可以在股市为所欲为。每当股市影响到“大局”时,那只巨手就伸向了股市,而此时就是多数股民套牢的开始。其实,股市设立的本意既不是为国民经济服务,优化资源配置,也不是为股民提供一个赚钱的埸所,少数股民在此赚到钱,那只是股市的“副产品”。股民就象农家后院的猪仔,喂养它就是为了宰杀它。政府是股市最大的庄家,过去,政府、上市公司及机构券商合伙吃股民,现在“食物链”断裂,不仅散户,机构券商也面临着生存危机。十三年来,政府在股市“统吃”,是最大的赢家,但却不会是永远的赢家,它终归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是由经济规律决定的。在中国做投资,既要想到经济规律也别忘了中国特色,要学会站在党和政府的角度考虑问题。什么情况下政府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对此,要超前一点认识,然后顺势而为。9、结合国情,“活学活用”巴菲特巴菲特的价值投资理念及集中投资组合等都值得学习,但其买入股票后,至少持有五年,甚至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做法,在现阶段的中国股市就未必合适。我们的市埸环境相当恶劣,股市造假成风,尤其是在股票不能全流通的情况下,许多信息都是被扭曲的,加上股市之外的巨大风险,要对企业五年后的发展做出判断已经相当困难,十年或十年以后的事情更难以看清。现实中,也是短命企业居多。所以,等股市不再是“政府独大”,而是完全按市埸规律运行,股票有广泛的投资价值时,再象巴菲特那样持股也不迟。到目前为止,我以为比较好的做法是:面对大机会,可倾其所有,全仓杀入,长期持有,做足大牛市;中等机会,可波段操作,但要调低盈利预期;小机会,可以放弃;没有机会,就离埸休息,耐心等待下一个大中机会的到来。10、将资金的安全放在首位。财富的积累是缓慢的艰辛的,失去却是容易的,也许就在一夜之间。“纸上的利润”一天不兑现,它就是虚拟的,就有蒸发的可能。要捂紧钱袋子,把资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要记了,政府、上市公司及机构券商正虎视眈眈地窥视着它呢!作为投资者个人,我们不能决定市埸的走势,但是,却能决定自己的行为。宁可错过,不要做错。冬天时想到春天,夏天时更别忘了冬天。未雨绸缪,才能应对随时到来的各种危机股股票投资既复杂又简单。说它复杂,是因为股市的参与者众多,涉及的领域广泛,充满了不确定性,没有谁能战胜它。股市浓缩人生,要想在这里成功,必须用心去悟,用钱去换,用时间去熬。说它简单,是因为只要练好内功,恪守原则,把握住自己,就能成功。当然,这种简单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简单,而是“从有形到无形”、“从有法到无法”的“大道至简”。总之,一个人投资时,如果能将复杂的事弄得简单,同时,又长期地把简单的事做好,那么,他就有资格在这个市场待下去了。 你要记住:投资领域活得时间越长,赚得就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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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玲英 (1)

  • Q:请问一下402331001376是杭州市联合农村商...16回答

    最佳答案: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新世纪支行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厚仁路313号303生活广场F1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新世纪支行

    行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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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眉 (1)

  • Q:香港离岸公司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打美金到内地的中国...16回答

    最佳答案: 可以通过指定的银行转账,使用个人对个人的跨境账户汇款,比如香港的汇丰银行就可以转账到内陆中银或汇丰,也可以登录网银通过电汇转到大陆账户,需要换汇成港币或者美金才可以转,不能直接转人民币。香港银行资金转移到大陆目前都是电汇和携带现金的方式为主。电汇因受国内人民银行限制每人每年国内账户只限接收5万美金,所以大于这个数额的可以转到亲属朋友账户上,但是现在国家严查外汇,所以很多时间国内银行会要求你提供款项的证明等单据。
    拓展资料:转帐网上操作:
    1、转内地私人帐户,我一般都是转中国银行,收费是90.00HKD,转招行就被退回过一次,所以特喜好中国银行,隔天到帐。
    2、转内地公司,收费是90.00HKD,再加上中转费35.00USD,一般2-3天到帐。如果公司名字太长,就在受款人处写:SEEBELOW,受款人地址写公司名就OK了。
    3、转内地汇丰银行,手续费是80.00HKD,因为没有试过,所以不知道到帐时间。
    4、转香港汇丰,无手续费,及时到帐。
    5、转香港其他银行,一般是有2-3USD的手续费。
    6.转台湾银行,手续费是100.00HKD费用。进帐扣55.00HKD,管理费账户余1,000,000.00HKD每个月,则不需管理费,100,000.00HDK--1,000,000.00HKD,75.00HKD/每月,管理费用现在汇丰按照每个月来收取,银行计算账户中资金约平均余额来判定你账户的管理费用多少。
    结汇结汇对于公司来说也许问题不是很大,可能打款回国内的公司啊,或者是委托其它的外贸公司结汇啊,等等,都是可以采用的方法,但是对于SOHO来说,通过国内自己的公司不大现实,而通过外贸公司结汇也会因为信任的问题,中间转款的时间问题等等而不希望将大笔的款项通过外贸公司结汇,那么这样的话,似乎只有通过5万美金结汇这一条路可走了,毕竟这是国家今天新出台的政策,但是SOHO希望将这笔资金结汇通常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为了个人使用,二是为了支付国内工厂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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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公华 (1)

  • Q:个人所得税论文0回答

    最佳答案: 近一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什么社会职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去年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由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各种不同观点的大交锋。纵观媒体的诸多报道以及这次听证会各位参与者的观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职能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权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将使得有的公民由于不能达到该“门槛”而不能行使其纳税权。
    义务说。持该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逃避此项义务。
    荣誉说。该观点跟权利说相关联,并以权利说为基础,但不同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纳税人都为自己能够为国家纳税而感到光荣,国家不应该通过任何方式剥夺任何公民的此种荣誉感。反映到对待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态度上,就是要求维持现有的扣除标准不变,甚至降低扣除标准,以使更多的人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相应的荣誉感。
    财政收入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而其他功能则是其副产品,是由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而自然产生的。
    缩小贫富悬殊说。当前大多数人对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动机在于要缩小社会上存在的贫富悬殊,认为富人应该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认为,如果穷人不用纳税,那么其收入就相应的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贫富悬殊。
    保障人权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的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首先应当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保证人们为了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部分不纳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很多。
    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什么影响?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向学界同仁请教。
    一、
    无疑,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之规定向国家交纳其应缴之税收,但即使国家规定其应当履行且无法规避的,称之为权利似乎不及称之为义务更为妥当。当然我们不否认纳税人不止负有义务,其在纳税过程中也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情权、拒绝缴纳超过其应缴之数额的权利等等,但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跟作为整体的纳税行为是权利抑或义务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出版的《法律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其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某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就很难说是一项权利,而应当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为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换句话说,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要做的事。如果不做,政府就要强迫他做,如果义务人要反抗或者逃避,还要他进行惩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纳税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作一项可以任由纳税人处置的权利来对待的。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偷税、漏税列为一种罪刑。这说明,无论中外,都把依法纳税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将纳税当作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跟整个纳税行为等同起来了。
    至于有人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的较高(其实这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未能超过扣除标准的人就不能向国家缴税了,从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荣誉感”的观点,只是极个别现象,在税法学界并不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对纳税的本质存在误解所致。任正隆委员的话里还隐藏着一句潜台词:即越有钱、交税越多的人越有“荣誉”。这种鼓励人们纳税的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这还要看税收征管部门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诚实合法地劳动,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大量的税款,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对于税收征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让纳税人多交税款,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一种荣誉,那就很不应当了。这不但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应当制止的。如果想多向国家作贡献,完全没必要建议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向社会弱者或者国家作出捐献同样能够为他带来荣誉感。而相反,如果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则增加了全国数以万计其他纳税人的税负,这不符合当今税制改革的潮流。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看法,这跟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关系。我国的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它不是以直接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0%,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则能将其纳税负担转嫁给他人。因此,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由于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而且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因此,即便个人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但他实际上仍然在向国家交税,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已。正因如此,才有人认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因此,如果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
    二、
    对于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否应当成为调节贫富悬殊的手段,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而且从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肯定说占了上风。
    有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有学者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不同作用,结论性的指出我国的所得税规模偏小,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否应当是调节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基尼系数反映的不只是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它更多地是反映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收入不等于财富。收入的多少能够影响到人们财富的多少,但不是唯一因素。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量高度相关,而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是资产流量,对资产存量则无法调节。其次,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只在于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尤其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和较弱的纳税意识——不但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因而也限制了它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许多富豪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都不是特别高,有的比他们所聘请的员工收入少得多,甚至只是象征性的领取一点工资。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占居多数。因此,主要用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很难实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的。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确实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这只是其副产品,而不是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指为了政府获得财政收入。因此,即便在目前讨论非常激烈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上,重要财政税收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到底会减少多少,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到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如果真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的话,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开征财产税或者拉大个人所得税的级差。政府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急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该说主要是为了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在心理上安抚低收入者,而不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因为通过调整扣除标准不只是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更何况人们通过调整扣除标准所享受到的实惠(从几元到一两百元不等)对于缩小社会贫富悬殊来说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
    三、
    从历史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也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1799年,英国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战争举债,而且只对中上等阶层开征,税率为10%。1802年,这项税就取消了。1803年,英国国王埃廷顿又开设了一种新的所得税,采取了按照来源将所得分类的方法。在当时确定的五种来源中,其中四类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税种到1816年又一次被取消了。1842年,皮尔又一次临时引进所得税,以解决遗留的财政赤字。但是皮尔反对针对富人实行高税负政策,认为这将使富人停止经营业务,甚至逃往国外。因此,他对低于150英镑部分实行免税,只对高于150英镑部分征税,税率为3%。同时,他还降低了间接税,以促进制造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发展。
    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其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但是战争开始后,庞大的军费开支迫使联邦政府开始寻找其它财源。1861年,北方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部所得税法,以冀充实军费。根据这部法律,联邦政府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一直未能实施。一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并且得到了实施。根据这部法律,1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这部法律于1872年废止,在此期间共征收了3.76亿美元,相当于那段时期美国国内税收的20%。
    1894年,由于国际贸易量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于是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4000美元以上的所得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正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判定,所得税是直接税,要在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因此,1894年的这部税法由于违宪也未能付诸实施。
    1913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赋予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底,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此该税种在美国迅速发展。在此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豁免范围较宽、税率累进程度也较温和。在“二战”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战争原因,美国大幅度削减了豁免项目,并提高了税率档次。战争结束后,美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上升。1939年个人所得税大约只有10亿美元,1988年收入额达到1000亿美元,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64亿美元。近年来,联邦预算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它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税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1887年开始征收的,其主要动因也是为了筹集军费,因为自1868年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开始推行“武国”方针,以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为基本国策。就在个人所得税开征的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即制订了多种侵华方案,其中以其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大佐提出的《清国征讨方略》最为著名。它不仅包括军事占领北京、南京等地的作战计划,还特别谏言乘战胜之机将中国分割为六块,以最终灭亡中国。1890年,三县有朋首相的《外交政略论》和《军事意见书》在内阁获得通过,确立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概念,后来被发展为“满蒙生命线”和“大东亚共荣圈”。韩国曾长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1948年,韩国共和国成立,并开始建立税制。在当年颁布的八部基本税法中就包括了所得税法。加拿大、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是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该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轨迹跟英国和美国也很相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1914年,中国民国即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讨袁护国战争爆发未能真正实施。1935年,国民政府重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国民政府拟定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课征。这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始。194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是在它成立后到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部法律,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六大类。工资、薪金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到45%不等,其他五类均按照20%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
    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调节,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开始实施。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同时,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过大,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纳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八类,税率从20%到60%不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我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针对企业管理者使用年薪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
    四、
    尽管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效果。
    首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逐渐显示出多源化的趋势,即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他们的收入除了来自薪金外,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不同类别,如各种投资所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种不同种类收入使用的税率各不相同。这样,人们可能通过混淆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海外的收入,由于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困难,这些收入也往往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于是人们便可能通过混淆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税收义务。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实际征管中,由于一些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1号)的要求执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其次,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有条件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逃避税收义务。这一方面包括利用本国税法上的不完善的地方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不完善之处。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聘用有经验的会计师和税务律师来帮助其实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但高收入者往往也可以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来避税。例如,根据国际惯例,税法用住所和实践两个标准来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即“90天规则”),将不失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就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因而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居住时间来合法避税。
    第三、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外籍人员少交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第四、许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条件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支出相混淆,以此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实为外籍人员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采取只领取少量工资、却在公司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销的个人费用达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目的。
    第五、许多地方为了吸引高级人才,往往制定一些有利于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的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合法的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这项政策后来被延伸适用到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以及所有外资企业的高级人才。
    第六、国家面向某些高收入阶层还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 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这一文件所禁止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而不是完全禁止核定征税。换句话说,只要当地的税务和司法管理机关没有要求统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就可视为没有违背国发[1997] 12号文的精神。事实上,该文同时又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际上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各地税务管理机关,从而使自己下发的文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
    五、
    在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
    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精彩的阐述:(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增加,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
    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例如,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对于家庭的生活开支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扣除项目。除了为纳税人家庭开支规定了一个扣除标准外,还对一些跟家庭发展或者提高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开支、购买保险、购买高科技消耗品如汽车、电脑等。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以促进传统道德建设。例如,泰国鼓励纳税人成家,有配偶的纳税人比独身纳税人有更多的免税收入。马来西亚规定对父母亲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给予一定的扣除,为身体残疾的妻子、子女、父母亲购置支撑身体的设备的支出也给予一定的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扣除项目更加完善(尽管也更加复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两种。标准扣除法是基本扣除额和额外扣除额的总和。基本扣除额由依照申报纳税者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申报纳税这是残疾人还可以享有额外扣除额。对于列举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项目包括:巨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慈善捐赠、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投资利息、员工业务费用、地方税等。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递减项目,即从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之间扣除的项目。这些纳税递减项目包括:商业抵减、个人抵减、和外国租税抵减。其中个人抵减又包括个人可退税抵减和个人非可退税抵减。个人可退数抵减包括劳务所得抵减、所得税扣缴抵减、社会保障税扣缴过多抵减和低吨位柴油车辆业主抵减等。个人非退税抵减包括子女领养抵减、子女租税抵减、地产贷款抵减、老人残障抵减、亲属看护抵减、助学希望抵减、终生学习抵减、合格电动车抵减和强制最低税抵减等。
    六、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但是它很难通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式来实现缩小社会贫富悬殊的目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会剥夺纳税人的荣誉权。同时,我们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尽可能早的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更公平、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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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海芝 (1)

  • Q:请问在网上办理从香港汇丰卡里的汇港币到大陆招商银行...12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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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秀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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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歌 (1)

  • Q:客户是伊朗的,我的账户是香港汇丰银行的,客户说款子...16回答

    最佳答案: 1、因为外汇管制的原因,国内公司接受国外汇款,必须有产品出口,且有海关申报记录的,如果你没有进出口权,需要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收汇事宜的,否则你收到外汇也没法提出来使用的;
    2、同样因为外汇管制的原因,你从国内没法付钱出去的,除非你有产品进口,且以你们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
    3、这种业务实物经过香港了,没法避税的;如果你想避税,可以选择一个其他的第三方,比如国内的保税区之类的,只要货物不经过香港,香港公司可以做离岸贸易申报,可以减税的;
    4、建议客户直接打钱到香港账户,伊朗汇款到香港应该没有问题的;然后美国过来的产品经第三方中转后发往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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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洁 (1)

  • Q:杭州勾庄怎么坐车到中国银行营业厅。16回答

    最佳答案: 直接网上搜索就行了,别人怎么知道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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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太平 高级经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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