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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意家庭中的固定资产比例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对土地和房子有着深深的感情,这种感情往往会转移到投资中去。许多人看到房价节节攀升,觉得买房子是很保险的投资方式,所以手头一有钱,就去买房子。除去房价下跌资产缩水的风险,因为买房而背上几十上百万房贷也往往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其他的家庭固定资产也是如此。以家电和家具为例,这些东西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缩水。
    窍门:固定资产的增值空间有限,而且变现能力较差。所以,固定资产在所有家庭资产中的占比最好不要超过60%。
    四、重视保险,理性选择投保的家庭成员
    保险在家庭理财中是风险管理工具,而非投资工具。保险的最大功能是保障未来生活不因风险发生而被彻底改变。随着人们对保险的认知和了解,在经历了前期的陌生、反感、犹豫等阶段之后,已逐步开始接受保险。这里不做累述。值得注意的是需要投保的家庭成员的选择。现代人都疼爱孩子,把所有好东西给孩子都在所不惜。有一个家庭,给1岁的孩子购买了各种保险,总保额为20万元。但是孩子的父母却几乎没有买商业保险。
    窍门:不要忽视保险的重要性,尤其是处在事业上升期的年轻人,一旦生病或者发生意外,将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打击。家庭的经济支柱应该是保险的主要对象。此外,关于孩子的保险有规定,18岁以下的青少年如果身故,能享受的最高保额为5万元,买多了也没用。
    五、做一个长期理财规划
    很多人只知道拼命的工作、赚钱,而不去想其他的事情。往往个人或家庭资产超过几百万了,也没想明白这些资产如何打理才更好。对于保险规划和养老计划,更是无暇顾及。
    窍门:很多都市人都只知道拼命挣钱,准备挣到了钱就休息,但是对于未来却没怎么考虑。所以,应该从现在开始,建立长期规划。
      六、不要妄想一夜暴富
    理财是什么?许多人对于理财没有清醒认识,认为理财就是投资赚钱,有的人甚至认为,要一年内资产翻几番,才算真正的理财。
    窍门:理财就是通过对家庭资产状况和理财目标的分析,制定长期的科学规划,让生活水平蒸蒸日上,最终达到财务自由。一夜暴富不是理财,坚持长期投资的理念才是正确观念。
    七、不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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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玲 高级经理一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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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桂株 高级经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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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爽 (1)

  • Q:个人所得税论文12回答

    最佳答案: 近一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什么社会职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去年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由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各种不同观点的大交锋。纵观媒体的诸多报道以及这次听证会各位参与者的观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职能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权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将使得有的公民由于不能达到该“门槛”而不能行使其纳税权。
    义务说。持该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逃避此项义务。
    荣誉说。该观点跟权利说相关联,并以权利说为基础,但不同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纳税人都为自己能够为国家纳税而感到光荣,国家不应该通过任何方式剥夺任何公民的此种荣誉感。反映到对待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态度上,就是要求维持现有的扣除标准不变,甚至降低扣除标准,以使更多的人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相应的荣誉感。
    财政收入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而其他功能则是其副产品,是由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而自然产生的。
    缩小贫富悬殊说。当前大多数人对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动机在于要缩小社会上存在的贫富悬殊,认为富人应该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认为,如果穷人不用纳税,那么其收入就相应的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贫富悬殊。
    保障人权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的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首先应当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保证人们为了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部分不纳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很多。
    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什么影响?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向学界同仁请教。
    一、
    无疑,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之规定向国家交纳其应缴之税收,但即使国家规定其应当履行且无法规避的,称之为权利似乎不及称之为义务更为妥当。当然我们不否认纳税人不止负有义务,其在纳税过程中也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情权、拒绝缴纳超过其应缴之数额的权利等等,但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跟作为整体的纳税行为是权利抑或义务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出版的《法律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其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某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就很难说是一项权利,而应当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为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换句话说,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要做的事。如果不做,政府就要强迫他做,如果义务人要反抗或者逃避,还要他进行惩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纳税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作一项可以任由纳税人处置的权利来对待的。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偷税、漏税列为一种罪刑。这说明,无论中外,都把依法纳税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将纳税当作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跟整个纳税行为等同起来了。
    至于有人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的较高(其实这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未能超过扣除标准的人就不能向国家缴税了,从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荣誉感”的观点,只是极个别现象,在税法学界并不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对纳税的本质存在误解所致。任正隆委员的话里还隐藏着一句潜台词:即越有钱、交税越多的人越有“荣誉”。这种鼓励人们纳税的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这还要看税收征管部门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诚实合法地劳动,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大量的税款,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对于税收征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让纳税人多交税款,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一种荣誉,那就很不应当了。这不但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应当制止的。如果想多向国家作贡献,完全没必要建议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向社会弱者或者国家作出捐献同样能够为他带来荣誉感。而相反,如果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则增加了全国数以万计其他纳税人的税负,这不符合当今税制改革的潮流。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看法,这跟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关系。我国的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它不是以直接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0%,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则能将其纳税负担转嫁给他人。因此,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由于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而且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因此,即便个人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但他实际上仍然在向国家交税,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已。正因如此,才有人认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因此,如果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
    二、
    对于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否应当成为调节贫富悬殊的手段,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而且从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肯定说占了上风。
    有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有学者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不同作用,结论性的指出我国的所得税规模偏小,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否应当是调节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基尼系数反映的不只是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它更多地是反映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收入不等于财富。收入的多少能够影响到人们财富的多少,但不是唯一因素。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量高度相关,而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是资产流量,对资产存量则无法调节。其次,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只在于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尤其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和较弱的纳税意识——不但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因而也限制了它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许多富豪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都不是特别高,有的比他们所聘请的员工收入少得多,甚至只是象征性的领取一点工资。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占居多数。因此,主要用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很难实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的。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确实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这只是其副产品,而不是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指为了政府获得财政收入。因此,即便在目前讨论非常激烈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上,重要财政税收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到底会减少多少,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到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如果真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的话,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开征财产税或者拉大个人所得税的级差。政府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急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该说主要是为了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在心理上安抚低收入者,而不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因为通过调整扣除标准不只是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更何况人们通过调整扣除标准所享受到的实惠(从几元到一两百元不等)对于缩小社会贫富悬殊来说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
    三、
    从历史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也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1799年,英国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战争举债,而且只对中上等阶层开征,税率为10%。1802年,这项税就取消了。1803年,英国国王埃廷顿又开设了一种新的所得税,采取了按照来源将所得分类的方法。在当时确定的五种来源中,其中四类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税种到1816年又一次被取消了。1842年,皮尔又一次临时引进所得税,以解决遗留的财政赤字。但是皮尔反对针对富人实行高税负政策,认为这将使富人停止经营业务,甚至逃往国外。因此,他对低于150英镑部分实行免税,只对高于150英镑部分征税,税率为3%。同时,他还降低了间接税,以促进制造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发展。
    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其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但是战争开始后,庞大的军费开支迫使联邦政府开始寻找其它财源。1861年,北方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部所得税法,以冀充实军费。根据这部法律,联邦政府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一直未能实施。一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并且得到了实施。根据这部法律,1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这部法律于1872年废止,在此期间共征收了3.76亿美元,相当于那段时期美国国内税收的20%。
    1894年,由于国际贸易量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于是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4000美元以上的所得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正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判定,所得税是直接税,要在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因此,1894年的这部税法由于违宪也未能付诸实施。
    1913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赋予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底,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此该税种在美国迅速发展。在此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豁免范围较宽、税率累进程度也较温和。在“二战”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战争原因,美国大幅度削减了豁免项目,并提高了税率档次。战争结束后,美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上升。1939年个人所得税大约只有10亿美元,1988年收入额达到1000亿美元,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64亿美元。近年来,联邦预算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它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税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1887年开始征收的,其主要动因也是为了筹集军费,因为自1868年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开始推行“武国”方针,以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为基本国策。就在个人所得税开征的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即制订了多种侵华方案,其中以其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大佐提出的《清国征讨方略》最为著名。它不仅包括军事占领北京、南京等地的作战计划,还特别谏言乘战胜之机将中国分割为六块,以最终灭亡中国。1890年,三县有朋首相的《外交政略论》和《军事意见书》在内阁获得通过,确立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概念,后来被发展为“满蒙生命线”和“大东亚共荣圈”。韩国曾长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1948年,韩国共和国成立,并开始建立税制。在当年颁布的八部基本税法中就包括了所得税法。加拿大、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是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该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轨迹跟英国和美国也很相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1914年,中国民国即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讨袁护国战争爆发未能真正实施。1935年,国民政府重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国民政府拟定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课征。这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始。194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是在它成立后到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部法律,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六大类。工资、薪金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到45%不等,其他五类均按照20%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
    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调节,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开始实施。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同时,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过大,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纳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八类,税率从20%到60%不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我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针对企业管理者使用年薪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
    四、
    尽管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效果。
    首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逐渐显示出多源化的趋势,即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他们的收入除了来自薪金外,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不同类别,如各种投资所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种不同种类收入使用的税率各不相同。这样,人们可能通过混淆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海外的收入,由于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困难,这些收入也往往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于是人们便可能通过混淆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税收义务。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实际征管中,由于一些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1号)的要求执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其次,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有条件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逃避税收义务。这一方面包括利用本国税法上的不完善的地方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不完善之处。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聘用有经验的会计师和税务律师来帮助其实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但高收入者往往也可以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来避税。例如,根据国际惯例,税法用住所和实践两个标准来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即“90天规则”),将不失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就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因而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居住时间来合法避税。
    第三、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外籍人员少交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第四、许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条件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支出相混淆,以此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实为外籍人员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采取只领取少量工资、却在公司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销的个人费用达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目的。
    第五、许多地方为了吸引高级人才,往往制定一些有利于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的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合法的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这项政策后来被延伸适用到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以及所有外资企业的高级人才。
    第六、国家面向某些高收入阶层还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 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这一文件所禁止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而不是完全禁止核定征税。换句话说,只要当地的税务和司法管理机关没有要求统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就可视为没有违背国发[1997] 12号文的精神。事实上,该文同时又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际上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各地税务管理机关,从而使自己下发的文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
    五、
    在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
    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精彩的阐述:(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增加,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
    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例如,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对于家庭的生活开支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扣除项目。除了为纳税人家庭开支规定了一个扣除标准外,还对一些跟家庭发展或者提高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开支、购买保险、购买高科技消耗品如汽车、电脑等。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以促进传统道德建设。例如,泰国鼓励纳税人成家,有配偶的纳税人比独身纳税人有更多的免税收入。马来西亚规定对父母亲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给予一定的扣除,为身体残疾的妻子、子女、父母亲购置支撑身体的设备的支出也给予一定的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扣除项目更加完善(尽管也更加复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两种。标准扣除法是基本扣除额和额外扣除额的总和。基本扣除额由依照申报纳税者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申报纳税这是残疾人还可以享有额外扣除额。对于列举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项目包括:巨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慈善捐赠、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投资利息、员工业务费用、地方税等。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递减项目,即从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之间扣除的项目。这些纳税递减项目包括:商业抵减、个人抵减、和外国租税抵减。其中个人抵减又包括个人可退税抵减和个人非可退税抵减。个人可退数抵减包括劳务所得抵减、所得税扣缴抵减、社会保障税扣缴过多抵减和低吨位柴油车辆业主抵减等。个人非退税抵减包括子女领养抵减、子女租税抵减、地产贷款抵减、老人残障抵减、亲属看护抵减、助学希望抵减、终生学习抵减、合格电动车抵减和强制最低税抵减等。
    六、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但是它很难通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式来实现缩小社会贫富悬殊的目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会剥夺纳税人的荣誉权。同时,我们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尽可能早的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更公平、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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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黎黎 (1)

  • Q:无锡市上海浦发银行周六可以办理补卡吗16回答

    最佳答案: 浦发银行双休日可以办理银行卡:任何中国境内居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即办即取。
    浦发银行营业时间:
    1、对公业务:每周一到周五,早晨9:00到下午5:00营业。
    2、私人业务:每周一到周五,早晨9:00到下午5:00营业;周六、周日,早晨10:00到下午4:00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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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乐军 (1)

  • Q: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硕士考研准备些什么?面授辅导班哪里...16回答

    最佳答案: 一定要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选择辅导班:
    1:师资,任课老师是否有经验,这点很重要,不然让你走很多弯路,考的不讲,不考的讲了很多,浪费你的时间。
    2:机构是否有多年的辅导经验,有的机构可能才成立,没有什么经验,成立比较久的机构关系上都是很硬的。
    3:上课的氛围尤其重要,找到志同道合的很重要,可以一起奋斗,不会的问题还可以一起探讨,学习上还能找到伙伴。
    4:有没有人来督促你学习,不然你报了名,没人管你,只负责发上课通知,那样的辅导很机械没啥作用。
    5:通过率,如果通过率很低,也建议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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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晓 (1)

  • Q:你好,想考交大安泰金融类的研究生。想问问据你了解,...16回答

    最佳答案: 楼上都是扯淡,安泰是顶级的管理学院了,肯定比上财的难考。而且很多投资银行在国内只看四大名校的牌子的,北大,清华,上交,复旦,财大的不如安泰的。现在经济学院刚刚换了个经济学家来当院长,肯定发展的越来越好,比上财要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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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媛媛 (1)

  • Q:内地往香港汇款那家银行手续费最低?16回答

    最佳答案: 若持有招商银行储蓄卡,可通过招行网点、网银或手机银行操作境外汇款,请在7:00-24:00,拨打95555-3个人客户服务-5-9进入人工提供所在城市查询境外汇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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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起 正式业务员 (1)

  • Q:北京的大学金融专业的排名一本二本有哪些?16回答

    最佳答案:

    • 上海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天津财经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

    • 本科一批(the first batch of undergraduate),又称重本,是指在中国高考录取招生期间于本科学历层次中第一批次招生的学校,录取线一般要达到本科一批录取线,本科学制通常为4—6年。学生正常毕业后授予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本科一批学校一般是985工程/211工程/部分高水平省属重点、省部共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院校(小211工程)、港澳重点(获准在内地统招的港澳知名学府)等不同类型的院校。

    • 本科第二批(又称本科二批)是指放在中国高考录取招生的时候在本科层次第二批次招生的学校,录取线一般要达到本科线。学年制通常为4—5年,学生毕业后颁发本科学历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本科二批院校通常包括部分地方所属高等院校(包括部分地方所属的重点大学和一般高校)和少数实力较好的民办院校。部分省市的高考志愿已经将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合并共同招生。

    • 金融专业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政府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专业,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主要研究现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整个金融经济的运动规律。该专业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关于银行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务,关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理论与实务,关于金融宏观调控及整个金融经济的理论与实务,以及关于金融管理特别是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务。主要研究方向有货币银行学、金融经济(含国际金融、金融理论)、投资学、保险学、公司理财(公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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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啸龙 (1)

  • Q:关于香港保险如何续保你必须要知道的5件事10回答

    最佳答案: 1、需要再次去香港吗?
    来香港在香港银行柜台缴纳现金是一种续交保费的途径,但是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各位客官既可以端坐在家中通过网上续交来年保费,也可以通过内地银行柜台电汇付款。
    2、什么时候续交保费?能晚点交吗?可以晚多久啊?
    缴费日一般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是核保通过的当天(如果生日追溯,这提前到生日)。各大保险公司一般会有30天的宽限期,即保单周年日延后一个月。部分产品最长可以延迟一年,不过需要填写申请报告哦。
    3、我钱不够了,少交点可以吗?挣钱多了多交点可以吗?
    随着经济收入的变化,很多客官关心续交保费的时候能否调整保费。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是不允许降低保费的。部分重疾产品允许多交点保费增加保额,这就是抗通胀条款,不过是需要提前申请的。
    4、续缴保费有手续费吗?
    不同的缴费方式都有不同的成本,多则成百上千,少则五十、七十。在下面的付款方式中会为大家一一说明,各位客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
    5、都有哪些付款方式呢?
    (1)内地网上付款:我们可以端坐在家中,通过网上付款的方式支付续期的保费。类型主要由三种:
    1)在保险公司网上账户使用网银支付。首先登陆自己的保险公司的账户,然后在账户里选择内地银联付款,最后扣款成功后,将扣款的界面拍照发给自己的经纪人或者代理人。成本:会收取0.9%~1.2%不等的手续费,一般会有上限额度。
    2)登陆香港银行网上账户。在香港网银账户中选择商户缴费,在选择保险公司的登记商户。不同的银行账户,登记略有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好香港银行。成本:内地汇款到香港银行的汇款费用和香港银行的管理费用
    3)通过内地银行网上银行电汇香港保险公司的香港银行账户。这里成本主要是汇款费用200人民币左右。
    (2)现金付款:香港保险保单的持有者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亲友赴香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缴付现金,并且提供保单号码。如果数额比较大(超过1万美元),会要求本人到场,并出示相关证件。成本:当然是往来香港的费用啦。
    (3)内地银行柜台:各位客官也可以在内地的银行柜台上购买汇票邮寄到香港保险公司,或者兑换外币电汇到香港保险公司的账户。成本:汇票——购买成本+邮寄成本,100人民币以内;电汇——跨境汇款费用:200人民币左右
    (4)香港银行自动转账:这是最省心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开设香港银行账户,然后关联保险账户,每年定期汇款,客官只要在第二年缴费1个月前完成关联就可以。成本:每年的汇款费用和账户管理费。那这里又遇到一个问题:如何开设香港银行账户呢?途径主要有两种:
    1)在香港境内的银行网点开户。缺点:A.需要去不同的网点碰碰运气。B.可能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提供三个月内的内地住址证明,或者有开户存款的要求。C.占用香港行程,还不一定能当天拿到银行卡。优点:选择的范围比较大,可以选择不同的银行开户。
    2)在内地境内代开香港银行账户。仅限于招行,建行,工行。需要提前咨询当地银行:那些网点具有代开权限。缺点:A.开户周期长,一般是1个月左右。B.选择范围小,仅限于工建招三家。优点:不耽误在香港的行程时间。
    推荐各位客官投保成功后回内地在招行开户,每月管理费低至5港币,服务还不错哦~
    不管以哪种缴费方式,成功续费后都要将凭证(比如水单,回执,界面,业务编号等)拍照给经纪人或者代理人,这样代理人就可以通知保险公司,防止出现问题啦~
    拓展阅读香港保险与大陆保险的区别
    1.香港保险原位癌可以部分理赔,国内不可以
    香港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以下8种原位癌可以赔偿投保额的20%。女性6种原位癌(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男性2种原位癌(睾丸、前列腺)。
    2.香港保险免体检额可达200万人民币以上,国内通常只有50万
    有些香港保险公司免体检额达到了5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300万以上),对于经济宽裕一点的家庭来说,可以获得更充分的保障。
    3.香港的理赔更顺畅
    许多人有种误解,在香港买保险需要人到香港才能购买,理赔的时候也必须人到香才能理赔,其实不用,只需要把相关的理赔单据寄过去就行了,保险公司通常在两周内可以理赔到账。
    希望采纳,谢谢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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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明珠 (1)

  • Q:浦发银行几点开门营业?16回答

    最佳答案:

    对于个人业务,柜台人员不休息,但是因为要吃午饭,所以柜台人员轮流上柜;对公业务,上午11:30--下午13:30为休息时间。所以浦发银行的营业时间为:

    • 公司业务:8:30-11:30,13:30-17:00(节假日休息)。

    • 个人业务:8:30-17:00(节假日8:30-16:30)。

    • 各个城市的银行分支机构的办公时间可能会有小幅调整,但调整幅度可能很小。

    拓展资料: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简称:浦发银行)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1993年1月9日开业、199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600000)的国有控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

    2010年12月底,公司总资产规模高达21,621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11,46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6,387亿元,实现税后利润190.76亿元。上市以来,浦发银行连续多年被《亚洲周刊》评为“中国上市公司100强”,连续多年被《中国品牌价值研究院》评为“中国品牌500强”。

    秉承“笃守诚信、创造卓越”的经营理念,浦发银行积极探索金融创新,资产规模持续扩大,经营实力不断增强。

    浦发银行将继续推进金融创新,努力建设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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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1)

  • Q:请问复旦金融专硕,上海交大金融专硕哪个会更好考,性...16回答

    最佳答案: 当然是复旦更好了。 你看看学校的排名就知道了
    调剂的话一般都是非985学校了。 好的学校,985的要调剂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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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瑞欣 (1)

    共8951条记录 172/896页 上一页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