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后可以直接借款给关联方吗?

企业贷款后可以直接借款给关联方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取得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给其他企业......
齐新玉 来自: 移动端 2018-05-16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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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19:58最佳答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取得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给其他企业,并收取相应利息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算公式:应交营业税 = 利息收入 * 5%。不过,如果题中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贷”规定的,该转贷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大致就是这样啦,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其他回答(共4条)

  • 2018-05-16 20:10 黄皓燕 客户经理

    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是合法的

    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话咨询。他说,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6个月后还款时也确实没有支付利息。这种情况该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企业从银行贷款而来,又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该企业用不用纳税调整?如果这些银行贷款享受了财政贴息待遇,该企业又该如何处理?
    非关联方无偿让渡资金没有纳税义务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关联方让渡资金需纳税调整
    无偿让渡资金不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调整,也存在着特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应进行调整。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此种关联方交易不做调整仅仅限定的是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如果不符合独立企业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关于企业咨询的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将银行借款全部无偿让渡他人使用,且该笔银行借款享受了财政贴息待遇,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调增额度为向银行支付的全部利息,而不是扣除财政贴息后的余额。
  • 2018-05-16 20:07 齐景岳 客户经理

    (1)这里包含两个借贷关系:一个是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另一个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2)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关联方关系,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如有足够的证明有关资金确定是从金融机构取得,这种借贷关系可不作为关联方关系对待,而作为正常企业间借贷关系对待。
    (3)子公司实际支付利息时,应视同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银行支付利息。母公司收到子公司上交的利息时应作收入,应向子公司开具收到利息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子公司税前可扣除的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息计算。
  • 2018-05-16 20:04 贾黎黎 客户经理

    答:根据您的问题所述,应该是国有企业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无利息借给其关联方企业,对于国有企业取得贷款时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分析如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致使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企业与关联企业均在同一省,且实际税负相同,其借款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2018-05-16 20:01 齐春影 客户经理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双重限制,第一,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第二,借款总量低于规定比例的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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