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险上什么是第三方支付

在社会保险上什么是第三方支付
赵风茹 来自: 移动端 2018-01-08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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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00:53最佳答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五。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员工因为第三方责任认定为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在获得第三方民事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包括工资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
 

其他回答(共6条)

  • 2018-01-08 01:02 米增强 客户经理

    40%或者30%。
    3,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治区,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可以
    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 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
    1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2018-01-08 00:59 赵首永 客户经理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员工工伤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那么所有费用应该由第三方承担,那么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费用的。所以工伤期间的误工费由第三方支付,单位不能按照工伤假给员工发放工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 2018-01-08 00:56 齐景宪 客户经理

    其支付后,再后第三人追偿,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四)在境外就医的: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你好

    根据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是第三者责任的,社保不赔,但是如果第三者不能赔偿,可以先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2018-01-08 00:50 赵顺达 客户经理

    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民事赔偿之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为第三人侵权致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之外(部分省市还包括丧葬费)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
     
  • 2018-01-08 00:47 符耀精 客户经理

    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保险不报销,由肇事方支付。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
     
  • 2018-01-08 00:44 黄盛毅 客户经理

    年,之前你在金华参保时,没有第三方赔付的,那么需要你出示相关的证据,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里面规定有第三方支付的是不能进医保的。
    直接点就是。如果你确实是自己摔倒的,金华医保是给你报销的,那么现在你在杭州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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