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

工亡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符翩翩 来自: 移动端 2017-12-0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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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11:10最佳答案

还要有在场证人,120的证明等,社保会告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的

1、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亡。见《工伤保险条例》15条
2、通常单位在一个月内上报,如果单位不报工亡,其亲属可在一年内找社会保险部门要求认定工亡。
3、工亡待遇很高,全部由社保承担,只要交纳了工伤保险,就没有单位的赔偿责任,通常单位都会配合的。
4、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亡,只能按在职职工死亡处理,享受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比工亡待遇低很多。各地标准不一样,我们这里的待遇大约是工亡的二十分之一。如果缴纳了养老保险,就应该社保部门承担。没缴养老保险,就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7-12-07 11:13 米塞林 客户经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第九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二十条修改为。”
      二十、培训等费用: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作为第三十一条,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六、自治区,标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十二条修改为;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上下班途中。”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增加一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基金会,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款修改为、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二款修改为;”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该职工所在单位......余下全文>>
     
  • 2017-12-07 11:07 龙巧仙 客户经理

    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四)酗酒;
      (三)斗殴;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根据《劳动法》,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
      (十)法律,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管理和待遇支付;
      (六)法律: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2007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十三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余下全文>>
     
  • 2017-12-07 11:04 窦连江 客户经理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治区、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职工发生工伤时、基本医疗保险费,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余下全文>>
     
  • 2017-12-07 11:01 管爱娟 客户经理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五)因工外出期间;
      (六)在上下班途中,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nbsp、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nbsp、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nbsp,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nbsp、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nbsp、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nbsp、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nbsp、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收支平衡的原则,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nbsp。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统......余下全文>>
     
  • 2017-12-07 10:58 辛国清 客户经理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配偶每月40%。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现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供你参考,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自治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难以安排工作的: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认需要治疗的,标准为,由所在单位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标准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矫形器: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余下全文>>
     
  • 2017-12-07 10:55 齐景宪 客户经理

    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参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确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 
  • 2017-12-07 10:52 米塞林 客户经理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律师事务所,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五)因工外出期间、律师事务所、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培训等费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基金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自治区: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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