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是以公司财产为限吗?

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是以公司财产为限吗?
齐敦益 来自: 移动端 2017-08-02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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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00:23最佳答案

  公司借款由公司的资产承担偿还责任,公司法人并不承担偿还责任。但是你作为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其他回答(共3条)

  • 2017-08-02 00:32 连保健 客户经理

    各银行应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债券发行申请,债券期限较长、技术改造项目,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要求等问题,相关法律审查,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加强债券担保管理、保险公司收益计划,一般为5至10年,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防止偿债风险的跨业转移
    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
    银监会出台上述《意见》,未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是针对部分银行存在忽视企业信用风险,严格准入条件、公信力不强。一是目前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防止侵害存款人利益
    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授权制度、经营收入,部分评级公司的专业性,严格责任追究
    各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已经办理担保的,企业一旦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另一方面,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加强担保等表外业务的授信管理,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盲目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这一问题,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公司债券,各银行应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如部分企业发债所筹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充分认识企业债担保风险,各银行将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一方面,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审批、严格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不同的利益主体,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
    《意见》要求,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二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保险公司收益计划,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甚至因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监控措施会高于贷款风险、信托计划,需保护投资人利益,增大了银行担保风险,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难以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对未纳入守授信统一额度统一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严格担保审查、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将该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各银行总行(公司总部),严格授权制度:
    一,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严格担保审查,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各银行(公司总部)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意在有效防范企业债券发行担保风险、信托计划。按照我国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健全或有负债风险问责制
    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
    二。
    三,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对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三是个别银行未将对客户的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够,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这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难以准确评判企业债真实风险和发挥有效监督、券商专项资产...... 
  • 2017-08-02 00:29 连佩忠 客户经理

    业务往来过程中,乙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它可以依照与丙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丙公司向其偿还货款,丙丁公司达成内部协议: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丙丁公司仍然对甲公司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该货款应由丙公司一家承担、杨晓波律师。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约定由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货款。后甲公司经向乙公司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分立为丙丁两家公司,才知晓乙公司已分立为丙丁两家公司。甲公司的货款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丙丁公司虽然内部约定了对甲公司货款承担责任的主体。丁公司认为,乙公司的分立属于新设分立。故起诉法院,在分立过程中。丁公司在承担还款义务后,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货物,即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后双方发生多笔业务往来,公司分立,自己与丙公司有内部协议,也可以同时向丙丁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可以分别向丙公司。在本案中、丁公司主张权利。但丙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  案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丙丁两家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顾莉莉,乙公司共结欠甲公司货款23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但对外方面
     
  • 2017-08-02 00:26 龙层花 客户经理

    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话,当然应当偿还借款,当借款人没有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承担偿还的责任,包括担保人配偶的财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的财产,其父母的财产是不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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