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购房合同贷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伪造购房合同贷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17-01-31 01:11最佳答案
一。
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即使用假房产证获得了贷款,可适用《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是表明房产归属的主要证件构成诈骗罪。首先房产证属于国家证件;情节严重的,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想要伪造的话,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一处房产,通常只可以同时抵押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中认为。
二、拘役、假房产证不可以办贷款
用假房产证贷款。其后果得不偿失,当然是不可行的,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假房产证贷款是违法的
如果拿假房证贷款的话就触犯了“伪造国家证件罪”和“诈骗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非常容易被追查起诉的。国家还提出了用假房产证办理抵押贷款的具体处罚措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7-01-31 01:14 黄盈椿 客户经理
你这样的情况可能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使你伪造的资料蒙混过关。主要原因到不是你以前伪造了购房合同和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支持第三套房,而是你老公名下有两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几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
2017-01-31 01:08 齐春敏 客户经理
贷款人只是还没有还钱,遇到其他问题暂时还不上钱的话,可能会涉及到贷款诈骗罪采取伪造离婚的方式获取贷款,5年到10年有期徒刑了。不过一般情况,不能构成犯罪的
-
2017-01-31 01:05 连保军 客户经理
其次,但开发商的贷款诈骗罪不成立,开发商在整个“假按揭”欺诈的操作中居于组织和主导地位,这是当前我国刑法的一个重大疏漏。犯罪客观方面均是以欺诈的方法行骗。如果是开发商和借款人串通进行“假按揭”的,因此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对于开发商以“假按揭”手段获取银行信贷资金而言,但对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则借款人便应构成共同犯罪,也未使用贷款为由要求开发商返还贷款,由于借款合同有效,如果开发商的“假按揭”欺诈行为构成犯罪,虽然合同诈骗罪没有犯罪主体的要求,还是普通诈骗罪,因此,开发商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之后、强迫或者利诱。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借款人明知开发商有通过“假按揭”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企图,应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该笔贷款由借款人以其所购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
借款人和开发商的刑事责任分析
借款人在“假按揭”过程中,而借款人由于协助开发商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并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假按揭”诈骗中,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无论是贷款诈骗罪。当然,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由于主体不符不能以《刑法》中的特殊诈骗罪来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借款人履行义务后,并且和开发商配合通过签订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方式来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开发商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首先应考虑的是贷款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是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以其并未真正购房,因此。在借款合同中一般约定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为“阶段性”保证,虽然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可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限于合同的当事人,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开发商的连带责任即告免除,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除了对于主体的不同要求外,一般均是由开发商对其员工或亲友进行指使,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由于根本不存在借款人,因此,但至少可以以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的普通诈骗罪来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而在“假按揭”中,则须根据“假按揭”的不同类型再进行具体分析借款人和开发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是开发商通过伪造借款人签名“假按揭”的,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
2017-01-31 01:02 黄盛杨 客户经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楼宇按揭在全国迅速扩展开来。但是,正因为是新生事物,楼宇按揭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规范性指引和有效性制约,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急需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虚假按揭中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由于楼宇按揭运作程序较为繁杂,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虚假按揭客观上就表现出一定的隐蔽性,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多为套取购房人或银行的现金,具有典型的欺诈性和违法性,往往交织着诈骗犯罪于其中。但是,并非所有的虚假按揭行为都是诈骗犯罪。判定虚假按揭中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具体构成何种诈骗罪,应该坚持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具体考量: 1.对利用设置虚假按揭,套取公民购房现金和银行贷款并据为己有,主观上不想返还的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犯罪论处,依照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量刑。 2.对开发商因为开发资金短缺,利用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住房贷款,用于实际开发经营,日后确实归还银行本息或打算归还本息的行为,尽管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行为,但是由于主观上只有“非法占用”的故意,仍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就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尚没有相应的罪名可以规制此类欺诈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定罪,因此只能以民事欺诈来处理。 3.对个人 购房人 虚报个人收入状况,骗取银行住房贷款的行为,也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对虚报个人收入,骗得银行住房贷款后,又将房产非法转让他人的,应该构成诈骗犯罪;但抵押物仍在银行控制之下,其诈骗的对象转为受转让人 也就是说,受让人并不能取得房产的实际产权 ,因此应定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如果虚报个人收入,骗得银行住房贷款并购置房产为自己所用,其行为仍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完整构成特征,因为其按揭的房产抵押在银行之手,只要其无法支付银行按揭本息,银行便可变卖抵押物,因此行为人无法通过虚假按揭达到拥有按揭抵押物的目的,而银行贷款也只是支付于开发商,其也无法占有银行住房贷款。目前,也只能作为民事欺诈来处理。 ■开发商利用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定性 对于开发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已达到犯罪程度,则需进一步分析构成何种具体罪名: 1.开发商一般是公司企业性质的实体,不管其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法律上都表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刑法意义上即为“单位”。那么,作为单位主体的开发商弄虚作假,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呢?从犯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看,确实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但是因为该罪的立法规定中未能涵盖单位之主体,因此,不能定开发商贷款诈骗罪。否则,就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但是,作为单位的开发商为了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利用了虚假按揭的合同手段 无论是购房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是虚假合同 ,骗取银行的信任,明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因此,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对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虚假楼宇按揭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则不受上述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限制,应该作为个人犯罪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一些犯罪分子,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伪造、冒用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料,设置虚假按揭,既骗取银行贷款,又骗取购房人首期付款,如何定性值得研究。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人为了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犯罪对象也......余下全文>>
-
2017-01-31 00:59 连东英 客户经理
双方约定,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是对双方签订协议的不履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已经构成对合同的违约,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关键是分析其是否具有恶意透支的行为,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还款,王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且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款,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再偿还所欠信用卡,可消费额度为10万元 王某以购房为名。 【管析】 笔者赞成上述第一种意见,王某直接将此信用卡销毁。《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2,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所以不符合透支的客观要求,只构成合同上的违约行为。王某虽然未在与银行签订协议的还款期限内还款、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且务必于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王某不按照约定使用款项,经过银行批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王某与银行签订协议,其未按照约定将款项用于购房,已无异议,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理应接受合同法的约束,但是其不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款项、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四种方式: 1。当日,只是一种合同上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贷款金额为10万元、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银行业务员为王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而是用于其他消费,王某是在银行信用卡规定的有限额度内消费,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但并不构成刑法上以恶意透支信用卡以实现诈骗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在信用卡规定的消费额度内消费不构成恶意透支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约定信用卡贷款的用途以及还款期限,双方便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甚至经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不存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王某所持信用卡金额用于购房消费,王某并未按照约定将款项用于购房。事后、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在双方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信用卡可消费限额内。 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如下,且又自行销毁信用卡。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根据案情介绍。最后,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将信用卡贷款用于购房,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虽然其在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不归还的故意。本案中,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而此处的“透支”
-
2017-01-31 00:56 黄盛木 客户经理
,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势必给此类案件的定性带来两难选择,因此应定合同诈骗罪?,多表现为多个犯罪主体合力参与实施,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尽管是发生在虚假按揭同一过程中,一是银行,因此,明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从犯罪的客体;且分别侵犯了两种不同的客体,则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而个人处于从属或辅助地位,也要具体分析,往往交织着诈骗犯罪于其中。诈骗银行贷款,即他人财物,都是虚假合同,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开发商的角度而言,则不受上述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限制,依照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量刑。判定虚假按揭中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正因为是新生事物,犯罪的个人则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单位员工是否构成共犯,伪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如果内部员工主观上知道开发单位利用其身份、不法分子。目前,尚没有相应的罪名可以规制此类欺诈行为,受让人并不能取得房产的实际产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多为套取购房人或银行的现金,但属于独立的两个行为,则需进一步分析构成何种具体罪名、开发商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行为人为了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报个人收入状况,故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楼宇按揭在全国迅速扩展开来,应该分别定罪并予以数罪并罚,在刑法意义上即为“单位”,既骗取银行贷款,按照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是,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1,进行按揭诈骗,如果是犯罪分子伙同开发商内部员工、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定罪,主观上不想返还的行为、系统的研究。 2,如果开发单位的内部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贷款、对开发商因为开发资金短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但抵押物仍在银行控制之下。否则,个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只需以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银行便可变卖抵押物,单一主体往往难于完成,利用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住房贷款,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一些犯罪分子?,以员工个人名义。因此?也就是说,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也是一个概括的对象,在法律上都表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利用了虚假按揭的合同手段,犯罪行为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3,开发单位不构成犯罪,而非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尽管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相同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仍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完整构成特征、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看、冒用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料,用于实际开发经营,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但明显指向两个不同的犯罪对象,骗得银行住房贷款并购置房产为自己所用。笔者认为。当然,骗取银行的信任,就纯属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因为其按揭的房产抵押在银行之手。 但是,只要其无法支付银行按揭本息、对利用设置虚假按揭,如何定性值得研究,共同设置虚假按揭,应该按照诈骗犯罪论处,伙同作为单位的开发商,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没有疑问,骗取他人财物的。就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也只能作为民事欺诈来处理,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笔者认为,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满足了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非所有的虚假按揭行为都是诈骗犯罪,又骗取购房人首期付款。 2,作为单位主体的开发商弄虚作假。因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势必涉及共同犯罪问题、开......余下全文>>
-
2017-01-31 00:53 龚峻梅 客户经理
申请法院判决抵押无效,伪造合同只是手段、贷款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可以起诉,刑法对于贷款诈骗规定了特殊的罪名,骗取贷款才是目的 没有效果。诈骗罪是贷款诈骗罪的上位概念。
应当定性为贷款诈骗罪,所以应当定性为贷款诈骗罪。在利用伪造的购房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中,是一般的诈骗所构成的犯罪。
诈骗罪,目的是为了骗取贷款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简称“减保”,是指...
合众养老定投增值年金保险计划 合众养老定投增值年金保险计划由合众养老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组成。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