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物得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可用于使用...

“消费物得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可用于使用租赁”是什么意思?
齐改红 来自: 网页 2017-01-1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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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00:54最佳答案

前通说认为。因此,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且标的物由买受人直接控制,虽然试用买卖与一般买卖有所不同,所以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但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试用买卖应适用与一般买卖相同的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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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17-01-17 00:51 赵骆伟 客户经理

    不对,使用的是标的物收益率的标准差,ln(pt/p(t-1)的标准差
     
  • 2017-01-17 00:48 赵颖超 客户经理

    这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因为技术本身无论是否获得专利许可,均是可以许可别人使用的。即使该合同写法上可能冠以“专利”太早,法院也不会因此判定无效。其实怎么写都可以事后增加新协议,修正之前的不足,没有什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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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17 00:45 齐敦禹 客户经理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 1、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认证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一)工程。 2、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软件服务。但不包括。 (五)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和资格的国际运输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鉴证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2017-01-17 00:42 梅金荣 客户经理

    而在劳务合同中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举例说明,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在房屋租赁中。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不一定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就没有标的物
     
  • 2017-01-17 00:39 龚崇松 客户经理

      1、出卖人不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证明其已交付标的物。
      2、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证明有业务往来,否则就是属于虚开发 票。
      3、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 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 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 2017-01-17 00:36 车庆云 客户经理

    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解答,合同此时生效。合同法第171条中规定,因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而非由买受人负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家尚未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 在试用期间内。
    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即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标的物毁损,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灭失时,则交付完成,则合同生效: 试用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在试用期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可以拒绝购买,此时的所有权仍然在卖家。否则,合同不生效,其交付方式应适应《合同法》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是指狭义的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发生标的物毁损,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表示购买的。《合同法》第142条规定、灭失的风险。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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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17 00:33 米国超 客户经理

    我的理解:消费借贷的资金要利用在购买标的物,不能用于租赁(融资租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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