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5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被称为A定期死亡保险B医疗费用保险C意外伤害保险D工伤事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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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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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00:56最佳答案
您好,hr雨夜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按照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即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合险。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医疗和医药开支,或由于失去工作能力所造成收入损失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健康保险有时被称为医疗保险,但实际上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要比医疗保险广。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医疗、疾病造成的残疾、生育、收入损失等等。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遇外来突发的意外事故,饥旦观秆攥飞硅时亥江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亦有以被保险人遭受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意外事故,因而死亡或残废时给付保险金。
所以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之间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个大类下的不同分类而以,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按照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即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合险。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医疗和医药开支,或由于失去工作能力所造成收入损失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健康保险有时被称为医疗保险,但实际上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要比医疗保险广。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医疗、疾病造成的残疾、生育、收入损失等等。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遇外来突发的意外事故,饥旦观秆攥飞硅时亥江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亦有以被保险人遭受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意外事故,因而死亡或残废时给付保险金。
所以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之间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个大类下的不同分类而以,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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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01:17 黄皖疆 客户经理
可以理赔。 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包括: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
保险,酒后\出事,死亡
可以理赔。 人身意外保险范围筏厂摧断诋登搓券掸猾包括: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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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01:14 齐景娥 客户经理
人身意外保险这个险种不管是谁的责任,只要出险了人死了才会赔,你买了多少保额就赔多少,不死不残不赔,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残疾级数不同,赔的钱不同或者不赔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虎碃港度蕃道歌权攻护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3]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
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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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01:11 车广侠 客户经理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人寿保险占绝大部分,因而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和基本的险种。 人寿保险的种类: 1孩哗粉狙莠缴疯斜弗铆.健康型保险:这种保险又叫做疾病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参加健康保险以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疾病、分娩或因疾病、分娩而致死、致残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丧失工资收入;丧失业务上的收益;医疗费用;残废补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但一般不包括由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各项损失。 2.保障型保险。 3.少儿型保险。 4.养老型保险。 5.分红型保险。 6.附加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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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01:08 齐新海 客户经理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吴定富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8页,“人身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等;(2)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短期健康险、长期健康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3)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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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01:05 龙山红 客户经理
一、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1、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掸盯侧故乇嘎岔霜唱睛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2、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3、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4、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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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01:02 赖鹏博 客户经理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残疾或死亡时,按合同规定由保险人给付伤残保险金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四项: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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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00:59 樊振生 客户经理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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