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
工伤保险条例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各属于什么法?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还是属于法律与
边博洋
来自:
网页
2016-06-03 00:52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16-06-03 01:07最佳答案
有效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厅务会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虎法港盒蕃谷歌贪攻楷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等缴费方式。具体办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已明确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和宣传经费的统筹地区,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执行。尚未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生产经营地时,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手续,并继续按有关规定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农民工伙食补助等需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相应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工伤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应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上述人员执行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对流动就业伤残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的1-4级伤残农民工长期......余下全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厅务会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虎法港盒蕃谷歌贪攻楷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等缴费方式。具体办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已明确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和宣传经费的统筹地区,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执行。尚未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生产经营地时,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手续,并继续按有关规定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农民工伙食补助等需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相应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工伤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应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上述人员执行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对流动就业伤残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的1-4级伤残农民工长期......余下全文>>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6-06-03 01:16 龚巧丽 客户经理
全国各地赔偿标准各有不同,建议向当地劳动争议律师咨询,提供山东省临沂市的供参考。
2014年临沂市工伤赔偿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
1、临沂市内21.3元;市外42.6元。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不负责的,按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计算;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临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余下全文>>
-
2016-06-03 01:13 赵飞行 客户经理
绝对属于 .没签合同也不能否认你们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确认为工伤,用人单位还是咬支付赔偿的,这个有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你所在底应该也有对应的工伤保险实施条例等,在这根据现在实施(2008年1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给你签署劳动合同,咬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
2016-06-03 01:10 龚巧云 客户经理
1、要按工伤保险条例重新赔付!
2、按工伤保险条例需赔付的项目:
(1)医疗费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4)住院伙食费(按因公出差伙食便准的70%发);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由企业支付)
此处说明一点,以云南省为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所说的工资标准,指的是企业到社保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的申报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所说的工资标准,指的是统筹地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同时要看他的受伤时间。
假设王姓民工的申报工资1500元,筹地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1300元,企业需支付一下费用:
1、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10个月(八级 )=15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00*16个月=208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0*4个月=5200元
三项合计:41000元
3、住院伙食费(按因公出差伙食便准的70%发);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由企业支付)
说明:企业可以先算出以上三项的费用,再扣除之前进行的赔偿,就是还要支付的费用!
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
2016-06-03 01:04 赵风莲 客户经理
工伤鉴定了以后,企业肯定要赔付员工的。标准是依伤残等级来的,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省市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出了实施办法,每个省市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具体还稜阀迟合侏骨虫摊矗揩是要查询企业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
2016-06-03 01:01 赵首永 客户经理
在工伤事件中,总体来说职工是相对受到倾斜保护的一方。
1、关于休养时间:工伤病情稳定之后,才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之后应该康复得差不多了。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就应该按照公司的制度,按时上班。如果还没有痊愈,就应该按照公司的制度请假。即使发生过工伤,职工也还是公司的人,就要受公司管。
2、关于3月不上班:首先,如果可以同职工协商好,解除劳动关系,万事大吉,只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额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若员工故意不来上班,由于受到“劳动合同法”42条第二款的约束,即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也不可以轻松地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见劳动合同法第47、87条)。第三,如果原来的用工合同到期,解除合同时不会有法律障碍的。同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7条第二款要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关于赔付工资标准:首先,看公司是否已经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第二、看公司所在的省份是哪一个? 原因在于:第一,没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公司将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给员工进行医疗赔付(公司还面临少量行政罚款);如果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一部分费用就会有国家的工伤报喜那基金负担。第二,公司所在的省必定出台了“***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其中必定有关于10级伤残的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关于“两金”的支付标准:参见“工伤保险条例”37条和公司所在的省的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都应该使用2011年1月生效的版本)
5、工伤员工仍是个员工,是一个正常人。因为暂时受了伤,需要一些人道的照顾。依法进行赔付,安抚员工情绪,适当让步作出协调。
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合同法
-
2016-06-03 00:58 连丽萍 客户经理
你好。我是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张凡。
十级工伤:
一、赔偿项目: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你们云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涪讥帝客郜九佃循顶末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1个月。
(帮你查一下,云南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03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2002.5元。我不知道你具体在云南省的哪个市,具体到各个市区,应该也会有一个地市的统计数据,如果你所在的市有统计,那就要看该市的数据计算。)
以上三个项目就是你要的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二、注意事项:
1、单位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所有赔偿项目。
2、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而且,工资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将近、各项福利待遇等。
相关法律法规:你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及你所在的云南省下属市的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规定。
其他具体情况,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律师。
最后,祝你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热心网友 -
2016-06-03 00:55 齐星星 客户经理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花丁羔股薏噶割拴公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
热心网友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问答难题榜,是高手就来挑战!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