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费,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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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层花 来自: 移动端 2016-05-26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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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22:01最佳答案

  西安铁路局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有效措施。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全民所有制合同制职工及公检法人员。
  第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暂定为1:10。个人缴费遵循自愿原则。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费。企业按比例予以补充。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不予补充。
  第四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少补充。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的调整由路局决定并定期公布。
  第五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局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征收。

  第二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个人缴费划分为8个档次:工作年限1-5年,职工个人缴费3元;工作年限6-10年,职工个人缴费7元;工作年限11-15年,职工个人缴费11元;工作年限16-20年,职工个人缴费15元;工作年限21-25年,职工个人缴费19元;工作年限26-30年,职工个人缴费23元;工作年限31-35年,职工个人缴费27元;工作年限36年及其以上,职工个人缴费31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路局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 单位补充以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1:10比例进行补充。为鼓励先进,对荣获省级“五一劳动奖章”、铁道部“火车头奖章”(不含单项或其他荣誉称号,下同)的人员(继续保持荣誉的,下同),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1。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2。对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3。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5。单位补充金额总和大于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4%的,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4%作为单位补充金额,对职工个人缴费标准进行等比例扣减。
  第八条 下列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办理:
  1、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个人停止缴费,单位终止补充。
  2、新进人员当年不缴费,从次年元月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3、内部退养职工、内部下岗职工、脱产入学职工、离岗休假女工、因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职工、外出劳务人员、 因工伤致残脱离生产岗位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单位按规定补充。
  4、职工进入劳动力交流中心或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本人不缴费,单位不予补充。
  第九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征集,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按月提取,提取或扣缴的基金于每月30日前向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缴纳。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主业人员(包括运输、营业外、福利卫生人员)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由路局在福利费列支。
  第十二条 个别基层单位经营困难无能力支付或不能足额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呈报路局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适当降低职工缴费标准。但路局规定的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1:1......余下全文>>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6-05-26 22:16 樊成钢 客户经理

    现在没有按照职务退休的规定,都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计算退休费,和职务没有任沪户高鞠薨角胳携供毛何关系,因此不存在职务的规定,再有企业年金,也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是按照职工工资实行缴费的,可以企业全部承担,也可以企业和职工分别承担,所缴纳的费用,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不是按照职务发给的,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已经确定了该职工应该发放数额,所以,是不可变更的。
     
  • 2016-05-26 22:13 齐斯琴 客户经理

    希望以下回答对您,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一、 实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对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 社会保险的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世界各国确定社会保险水平的能用原则。我国依据以往的实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借鉴各国的经验,在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时,主要把握两个尺度:一要基本社会保险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要确定恰当,不能随意提高费率。

      三、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层次?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二条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费用。”这就明确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交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四、 我国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还可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五、 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热心网友 
  • 2016-05-26 22:10 齐景娥 客户经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怠掸糙赶孬非茬石长将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企业缴费部分。企业缴费水平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养老金待遇水平确定,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可以少缴或不缴;补充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0%。企业缴费一般按职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初期可按绝对额缴纳;对劳动模范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规定较高的缴费比例,也可以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费用可以在企业自有资金、工资储备金、职工奖励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如5%)的部分计入企业成本。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也可以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国家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实行免征所得税。
     
  • 2016-05-26 22:07 齐明柱 客户经理

    问:是不是甫锭颠瓜郯盖奠睡订精本人已有养老保险,才有补充养老保险一说呢?就是说如果不曾上过基本养老保险就不存在补充,是这样吗?上了补充养老保险之后,每月领保险金,和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之类没有任何冲突吧? 答: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它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三层次中的核心部分。国家多年来通过多途径多方面提出,鼓励企业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补充养老保险属商业保险。因此,投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需到商业保险公司(国家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是这样的,基本养老是国家的强制的。而补充养老则是企业自己组织的。企业完全可以不办补充养老,劳动法并不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补充养老。所以说这两者没有必然关系。理论上没有基本养老也可以享受企业的补充养老。(但是企业连基本养老都不给你买,为什么要花钱给你补充养老呢?)这儿这是不冲突的,除非单位另有规定,否则单位的工资和基本养老金不冲突。
     
  • 2016-05-26 22:04 车广侠 客户经理

    如果是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那就是企业的政策,要看企业对职工不到退休年龄死亡,补充养老金如何归属。如果是国家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帐户的钱乏胆催感诎啡挫拾旦浆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2016-05-26 21:58 齐晓天 客户经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内部自己规定的,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没有具体的比例。企业效益好的,可以承担的,长鸡拜课之酒瓣旬抱莫可以比例大些,效益不好的,可以少些,可以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也可以企业缴费,一般来说,企业职工是不缴费的,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国家不强制实行。
     
  • 2016-05-26 21:55 米大丽 客户经理

    补充养老保险,是属于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自愿为职工缴纳的一种保险,是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之上,为了改善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国家推出的一种补充保险,也是企业和个人按照比肌肠冠段攉灯圭犬氦华例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补充保险,至于如何计发,属于企业内部的规定,可以职工退休之后一次性发给,也可以按月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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