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还清按揭贷款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未还清按揭贷款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米大丽 来自: 网页 2016-04-05 19:21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16-04-05 20:21最佳答案

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特别提示。而在内地。因此,如果进行房产过户,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一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

  在我国内地人们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其实。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因此  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香港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法院一般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借款人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即通过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避免造成新的纷争。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

  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此时如果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贷款,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贷款,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基于上述原因,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房屋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所有。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而如果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更为名副其实。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不具有按揭之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香港所使用的按揭一词,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6-04-05 20:30 辛国海 客户经理

      你问的是二个问题:1、外债;2、没有房本的按揭贷款房。
      一、外债,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
      1、除非一方能证明,借款仅用于个人而没有用于家庭。否则,债权人可以向男女双方的任一人追偿。
      2、离婚时,夫妻之间可以对债务达成分担协议,但不得对抗债权人。即对外而言,夫妻对债务还是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同意。
      二、离婚时负债房屋的分割难题有两个:一是负债房产分割时债务问题如何解决?二是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在没有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否分割?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负债房屋分割的共性问题。即在分割房产时必须同时解决债务的承担问题。
    只要房产没有设定抵押并且取得了房产证,负债房产分割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障碍。负债孩掸粉赶莠非疯石弗将房屋分割的价值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如果房产发生了增值,该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为购房所欠下的债务,不论表面形式上体现为哪一方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负债房屋分割时,应同时约定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承担剩余债务。对此,既可在离婚协议书中加以约定,也可在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协议书中予以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的约定除非通知债权人并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并不能因此免除夫妻双方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二个问题虽然从法律上而言,只要抵押人通知了抵押权人(在按揭贷款中为银行)即可进行房产的分割过户。
      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往往要求夫妻双方提供银行同意抵押房产办理过户手续的书面材料。而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作为同意的条件,否则不予同意。这就导致了按揭房屋在未还清贷款前分割上会存在较大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最好协商由原来的房产登记人取得房产证并承担债务。这样,既不存在办理房产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问题,也不存在借款人的变更登记问题,从而可以较好地规避抵押权人的抗辩权。
      三、建议:
      1、如果债务负担较重,可以将负债房产出售还债后再分割剩余价款。实践中,许多负债房屋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方能承担。而一旦离婚后,取得房产的一方不仅需要独自承担剩余债务,还需要支付对方的补偿金。该方往往会因此产生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将该负债房产出售,就所得价款还债后再就剩余价款部分进行分割。之后,双方可以用分得的价款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居住。这样做,可以有效地解决房产分割中的僵局问题。
      2、就债务承担协议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由于离婚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并不能对抗双方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为了消除未取得房产的一方今后可能存在的还款风险,在达成债务承担协议或离婚协议后,双方应就今后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问题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在债权人同意后,即使今后一方无力还款,另一方也不会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了。
      3、按揭房屋在未还清贷款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房产分割问题。由于在未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并不直接判决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因此,双方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目的往往难以达到。故建议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书(参见文书范本)中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一并做出约定。如果双方约定房产归贷款方所有,则今后无需再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如果双方约定房产归非贷款方所有,则在非贷款方依照约定还完剩余债务后,双方即可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余下全文>>
     
  • 2016-04-05 20:27 齐明杰 客户经理

    夫妻离婚时按揭房产怎么分配呢? 一、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纠纷的特点 1、按揭房屋“形似神不似”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出资按揭,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出资按揭,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房屋产权证在结婚前取得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在结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常人看来有诸多相似的这些按揭房屋纠纷,由于按揭房屋的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周期最长可达30年,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期限较长,办理按揭手续开始支付房款的时间又有可能在婚前或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可能在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支付房款的资金来源不同等因素的影响,最后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完全不同,故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应区别为以下几种情形: 2、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从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来看,按揭房屋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常涉及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银行与购房人(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银行与房屋出卖人或其他专业的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这四个法律关系即相对独立又相互牵连。比如,离婚时,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的规定,判决变更了房屋权属人和还贷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法院判决后,银行作为贷款合同的一方,以变更后的还款人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时,将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银行还将丧失本应享有的对还贷人资信、还贷资格的审查权,这不利于对银行利益的保护,此种冲突目前实践中还无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有的法院为了避免转按揭问题,如判决原来由男方偿还贷款的债务由女方承担,在不变更贷款人的前提下,由女方每月将男方应偿还的房款等额支付给男方,该判决方式虽然避免了执行过程中需银行配合办理按揭的不便,但却带来了抵押权应变更的新问题,如女方不主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会导致银行的贷款处于一种未设担保的的状态,极大地增加了银行的风险。3故在离婚案件中合理处理按揭房屋需要考虑如何有效保障按揭涉及到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3、处理时实际分割难 从上表可看出,按揭房屋存在诸多情形,处理时还应考虑多种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见仁见智的情况,造成同一种情形,对其权属认定往往也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有时因为一个小细节,甚至有截然相反的结果,由于对房屋权属认定不同,造成法院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时操作也不同,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助于维护法律尊严。 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处理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离婚时,即使双方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有异议,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都较容易,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即可,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 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对认定按揭房屋权属是否有影响 在......余下全文>>
     
  • 2016-04-05 20:24 龚小花 客户经理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婚后贷款购买的乏顶催雇诎概挫谁旦京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   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完,双方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场价以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   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减去未还款本金(不含利息)。   
     
  • 2016-04-05 20:18 赵马元 客户经理

     一、按揭房屋过户前必须付清银行贷款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二、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
      要解决离婚后按福尝弟妒郗德甸泉鼎沪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应首先弄明白离婚后按揭房过户具体有哪些方面。具体来说,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1、 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则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
      2、 是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但由于转按揭手续非常麻烦,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停办此项业务。为此,银行给出两种建议,其一即通过正常买卖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其二是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一般采纳第二种方式的居民较多。
      此外,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过户:一是若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属和单方办理手续时,可以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及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单方办理归并手续;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及房屋产权处复印房证存根,才可办理单方房屋归并手续。
      3、是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离婚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 2016-04-05 20:15 齐春春 客户经理

    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对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做出了原则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精神,离婚案件中,对婚前由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出资偿付首付款,其余房款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此房屋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果双方对产权没有争议,亦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 3、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4、离婚后,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长钉拜固之改瓣爽抱鲸提起诉讼。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最终确定为一方财产,婚后偿还银行贷款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不能分割,但是婚后偿还的贷款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
     
  • 2016-04-05 20:12 赵飞虹 客户经理


    2,在离婚中,按揭贷款如何偿还等问题,对办理按揭没有影响,应明确双方对该房享有的产权份额1,还清房贷,以后再购房。
    3,如果按揭贷款没还清,房屋出售,是不可以再贷款的
     
  • 2016-04-05 20:03 齐景嘉 客户经理

    既然离婚财产就要依法分割。婚内按揭房屋属于共担浮曹簧丨毫查桐肠昆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现在房子给了他,房屋折价款扣除贷款平均分配,你不必偿还剩下的按揭,只需对方还清贷款时协助过户就可以了。
     

相关百科精选

  • 家庭买保险... 随着保险的越来越深入人心,保...

  •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在厦门正式开业,由连续多年位居福建省企业集团100强首位的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和拥有60多年寿险管理经验的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是首家总部设在福建省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