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地区养老保险如何查询个人帐户信息?

辽宁本溪地区养老保险如何查询个人帐户信息?
车广侠 来自: 网页 2016-01-13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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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3 04:58最佳答案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编辑本段缴费标准 指导意见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 编辑本段使用途径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编辑本段年限限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其他回答(共3条)

  • 2016-01-13 04:55 米培燕 客户经理

    完全没有必要。冰川已经回答,现提供两个文件参考。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3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的需要,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1号)和市人事局2006年11月21日会议部署,2006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人员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基本退休费: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津贴补贴:   1、生活补贴及补助,暂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726元,厅局级副职717元,县处级正职527元,县处级副职520元,乡科级正职393元,乡科级副职386元,科员及以下334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726元,副高级职务527元,中级职务393元,助理职务334元,员级330元;工人,高级技师455元,技师383元,高级工350元,中级工324元,初级工320元,普通工323元。退职人员210元。   2、未纳入奖金、未纳入津贴按原标准全额发放。   3、护理费、交通费、物价补贴仍按原标准发放。   4、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全额发放。   5、丧葬费、年度一次性待遇按原标准发放。   二、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规定。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我市各部、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及外省、市在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差额、全额或行政机关的单位,于转制次月退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时封存待退休后一次性返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返还;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于转制后次月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在职人员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严格控制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控制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2]270号)中关于接近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规定,不得将调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确因调整领导班子或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编制数额控制参保人数。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人数不得超过事业编制数,超编人员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单位编制数,对于超编参保的单位一律不得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五、建立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对退休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人员,征收不足年限部分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以职工退休时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征收不足月数部分。补偿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缴纳,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六、认真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缴费基数时,单位需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市统计局《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表I102-1)、市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中《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表》(人统5号)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档案工资的单位,作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重点稽核单位逐户排查。   七、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监察工作。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缴费情况稽核,稽核的重点是应缴费人数与缴费基数。对经查实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律进行补缴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 2016-01-13 04:13 米国连 客户经理

    目前没有开通网上查询,你可以按以下方法查询: 1、电话查询:拨打本溪市社保咨询热线0414-12333查询; 2、人工查询:拿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到市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企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 地址:本溪市解放南路38号 (永丰立交桥南头东侧二马路) 电话:0414-3221875(社会保障局)
  • 2016-01-13 00:58 车巧怡 客户经理

    本溪地区暂时没法进行网上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本溪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414)12333 2、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直接到本溪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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