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两年期限是怎么算的?
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两年期限是怎么算的?
齐景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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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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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1:52最佳答案
没有给你的代理人打电话啊,怎么到医生那里了什么话都说。保险理赔主要看医院的确诊病例
你这是带病投保吗?保险里有个不可抗辩条款你看下,2年后窢场促渡讵盗存醛担互是必须赔的。不赔可以打保监委电话投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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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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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1:58 龚崇松 客户经理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单发厕菏丿孤搽酞敞喀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这是历时4年,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
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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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1:55 龚家逵 客户经理
旧保险法没有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保险法才进入立法的,旧保险合同关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新保险法,期限从2009年10月1日起。
根据法释〔2009〕1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2009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此不知情,自2009年10月1日起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订籂斥饺俪祭筹熄船陇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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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1:49 梅金荣 客户经理
保险法: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详细的建议你看下百度搜索下--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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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1:46 车广侠 客户经理
对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单,其两年的不可抗辩规则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于2009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保单,其两年不可抗辩规则从保单成立日开始计算。(请留意保单成立日不是保单生效日,保单成立日一般指客户递交投保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日期,生效日则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到客户保险费的日期,这两者是有差别的)
以上法院对新保险法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期计算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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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1:40 赖鹏华 客户经理
不给报,不过交的保费能退。不管是什么引起的都不报。保险这头有一个两年的期限,你母亲这边有心脏病,不能投保大病险。现在投保了辅定滇剐鄄溉殿税东粳,合同也是无效的,两年之内,发现的话,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如果是两年后,有个不可抗辩条款,这个合同才能真正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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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0:58 赵飞行 客户经理
新《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有关规定见于第十六条 ,内容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对于缺陷的争议和论点: 首先,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保险。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可以理解为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这与国际保险业的一般惯例不符。比如说,不可抗辩条款就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其不适用之原因大致为: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被保险人之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致没有着落。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虽然《保险法》明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但实务中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这个承诺日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不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期,乃是通过立法人为制造纠纷。另外,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签发日期。 第三,只要保险合同经过两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解除合同的立法观点恐怕太过笼统。按上文提到的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理解,其传达的含义是:两年时间经过,不管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是否死亡,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可以这样理解,违反如实告知,如果在两年内出险,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只有两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区分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还是存活,统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形值得商榷。 第四,新《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国外,尤其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多种例外。最典型的例外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此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最起码还有下面四个方面的例外:(1)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3)特别严重的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4)未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而新《保险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不可抗辩条款在保护了投保人利益的同时,却有可能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
2015-11-11 10:55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你不可能胜诉。
你投保的时候,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你的乙肝携带病史,这是足以影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事件。虽然你没有主观故意隐瞒,保险公司也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咨询,乏窢催喝诎估挫台旦郡但这不影响事情的结果。
这个保险的除外责任中,肯定有既往疾病不承担责任的条文。
新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以上不可抗辩条款在此不适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个两年期限,要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到现在还不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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