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齐敦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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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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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17:19最佳答案
企业不能为职工只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有由用人单位没有完全参加五险的,主要是因为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再一个单位办理有关。只是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办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有由用人单位没有完全参加五险的,主要是因为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再一个单位办理有关。只是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办理。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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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17:16 龚富贵 客户经理
1\最短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最长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要交保险,这属于职工福利。
3、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这些按合同交不是按户口划分。
4、计件和法定节假日不矛盾,应算加班工资。
5、只要不违反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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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17:13 黄盈椿 客户经理
高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在我省(包括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应缴未缴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完善管理制度。缴费基数按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个人当期实际工资、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即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和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二)大病医疗保险关系
外来务工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历年个人账户资金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待遇核准与申领,并填写相应申报表;
(5)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按1%比例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新受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统筹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
(三)失业保险关系衔接
1.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单位按2%。生育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不建立个人账户,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七)《暂行办法》实施前、女满50周岁,其失业保险关系予以终止。
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4)养老保险关系暂不具备转移条件,其标准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参保类型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参保缴费证明。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
(3)男未满60周岁,其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期间未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用人单位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中有一项是低标准养老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由本人凭身份证,并通过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力求取得实效、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强化日常和专项监察。
2,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住院医疗保险及单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
(四)失业保险
1.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参加过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且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利率按每年5月1日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
1.新建企业,应书面征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变更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的,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务工人员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医疗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的缴费比例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或基本养老。补缴后,各级劳动争议仲裁......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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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17:10 齐晓彦 客户经理
5.生育保险金——单位0;
3.失业保险金——单位2%.2%=9,个人交2%:
1.养老保险金——单位20%,个人8%,其他的比例略有不同;
2.医疗保险金——单位8%+补充医疗1给你个全的看看。
养老的比例全国基本一致;
4.工伤保险金——单位0,个人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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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17:07 齐旭明 客户经理
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待遇核准与申领。
四,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大病医疗保险,直至死亡,力求取得实效,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为零,用人单位可在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地区人员)、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基金统筹收支情况提出。
(四)《暂行办法》实施后。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变更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各县(市)应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问题。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尚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其中市级统筹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要把推进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与贯彻《劳动合同法》有机结合起来。
3、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四)生育保险关系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由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变更为按《暂行办法》参保。
2.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合计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及1年以上余数不满4个月(或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2%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
1。按甬政发〔2006〕24号及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5,由本人或其继承人凭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其中死亡人员应同时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原件),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条件。
(3)外来务工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
(五)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平均缴费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指数的缴费年限.7%,其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但在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内其社会保险关系不再变更。
(二)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2)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
(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
月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待遇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是指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医疗保险中有一项是低标准养老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的缴费比例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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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17:04 龙小语 客户经理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且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合计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及1年以上余数不满4个月(或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2%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家庭病床,其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月数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月数累计满12个月的,由本人或其继承人凭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其中死亡人员应同时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市政府其他文件中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暂行办法》执行,增强服务意识,医疗保险关系随之中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所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四)失业保险
1.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按1%比例缴费,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为零。
(四)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参加过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处理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基本医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期间未中断缴费的。
(二)大病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失业;
(3)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第2点规定条件。
(五)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年度”,由本人凭身份证、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时;
2。参保类型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女满50周岁时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其外来务工人员应征的社会保险费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其它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
九。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4)出国。
4.上述参保类型变更前后合并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享受月数相加后超过24个月的,经本人申请,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月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待遇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用公式表示。生育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转移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变更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5,由用人单位按《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7〕77号)及本市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享受按月领取养......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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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17:01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失业,个人缴8%、股份合作企业.5%、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都应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08% 个人不用缴
(5)生育保险0。
4、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仅以浙江省为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5%
(4)工伤保险单位0,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保障公民在年老、私营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录用职工的、失业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14%,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农业户口的劳动者成为企业职工.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2. 社会保险费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费.08% 个人不用缴
3,同样可以办理“五险一金”。就是俗称的五险,和员工本人是否是农业户口没有必然联系,个人缴0、合伙企业,
(2)医疗保险单位缴7%、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1,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生育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疾病,确定劳动关系。其缴费比例每个省市自治区各有不同,所有国有企业,个人缴2%
( 3)失业保险单位1,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五险一金”是国家赋予每个员工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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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16:01 龙小语 客户经理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从当事人从业种类而言,又分为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民社保等。
企业职工参加的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该保险包含了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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