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涉及主挂车商业险的诉讼案件中,很...

您好! 在涉及主挂车商业险的诉讼案件中,很多法院由于对相关保险知识一知半解,在确定主挂车赔偿金额的时候,错误地用主车限额与挂车限额相加。与合同约定相比,保险公司承担了双倍的保险责任(合同约定以主车保额为限)。 一、这类错案有野火燎原之势。上海、浙江等各地高院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内部规定,要求用主车限额与挂车限额相加的方法确定全车保险金额。法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仅举一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2009年9月8日),第二十一条:牵引车、挂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主...[展开全部]
齐晓春 来自: 网页 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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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好!感谢您对保险事业的关心。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使用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合法的。 二、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一份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判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看《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三、对人民法院判决有不同看法或者不服判决的,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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