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曾于1999年下发《父母为未成年子女...

保监会曾于1999年下发《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金额限额的通知》([1999]43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2002年3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又另行发文,同意以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为试点,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上限提高至10万元。 现就基层保险机构在执行该文件具体操作中,请示各位领导,文件中所指的未成年人子女是否包含在华的外国人。即在华外国人为其未成年人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以江苏南京为例,是否按照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执行?期望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展开全部]
龙子媛 来自: 网页 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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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好!中国保监会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的人身保险金额限制的有关规定,是根据《保险法》制定的。《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因此,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为其未成年人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应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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