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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商贸服务业工会联合会调查显示:灵活就业人员急需补齐社保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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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5-16

中工网讯 日前,湖北荆州市商贸服务业工会联合会的一项调查显示,社保不足成商贸服务业灵活就业人员 最盼、最急、最忧、最需 解决的问题。缺乏社保导致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抗风险能力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在商贸服务业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为了解商贸服务业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状况,荆州市商贸服务业工会联合会近两年分3个批次按行业对所属30家企业、30家个体商户的从业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和座谈、走访等形式。


调查显示,荆州市商贸服务业以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为主,其灵活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商贸零售业、餐饮酒店业和居民服务业。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占多数,基本上从事基础性岗位和辅助性岗位工作,收入普遍偏低,个别甚至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调查还显示,商贸服务行业存在相当数量的临时性就业和多元化就业现象,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比较普遍。商贸服务业除劳动合同工外,普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退休退养或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学生实习及勤工俭学人员,员工流动性平均在40%左右。


调查发现,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只有少数私营企业为员工缴纳 五险一金 。少数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自己缴费后再由单位报销的方式,或者用工方在工资里以货币方式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大部分私营企业特别是个体商户存在经营不稳定、职工工作不稳定和收入不稳定等问题,雇主一般只明确工资待遇,不愿为雇佣人员承担社会保险费用。


对此,报告提出,商贸服务业灵活就业人员急需补齐社会保险短板。尤其在工伤保险领域,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 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但实践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还有一定难度。荆州市商贸服务业工会联合会为此建议,有关方面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降低商户成本,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

【焦点关注】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迈进工伤保险之门?

有关人士建议尽快建立可分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规则

中工网记者 李丹青

漫画 赵春青


近年来,灵活就业由于渠道广泛,进退方便,日渐在就业市场成为常态。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灵活就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因为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而无法享受相应待遇,尽管一些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商业险,但是由于赔偿标准较低,往往为劳资双方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目前,虽然一些城市已经在尝试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推进不理想等状况。


对此,劳动法领域专家认为,不能笼统地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讨论,应根据其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分别考虑相关对策,同时逐渐将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缴纳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参险无门


2015年春节刚结束,29岁的山西人李昆明便踏上进京务工的路。在老乡介绍下,他进入一家空调安装公司从事 设备安装 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告诉他: 只要入职,就可以长期干下去。 就这样,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口头约定 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李昆明上岗了,月薪3000余元。


2015年7月的一天,李昆明在一次施工时,意外从二楼跌落,造成脊椎受损,胸椎多处粉碎性骨折和脱位。


经抢救后下肢仍无知觉,李昆明找到公司索赔,但公司压根儿 不认账 。无奈之下,他向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李昆明所在公司,已经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只是工伤事故发生后,因涉及索赔程序及后续保险费率可能上调,公司不愿承认。 负责这次法律援助的律师马晶晶介绍说。


虽有商业保险,但发生工伤后能够享受的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天壤之别。马晶晶告诉记者,以当时李昆明的受伤程度来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方法,可以构成四级工伤,而按照商业保险的伤残等级标准,只能构成六级。 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话,李昆明能一直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津贴直到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马晶晶补充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如李昆明一般,没有工伤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少数。在江西一家生活服务平台做家政工作的张海燕告诉记者,工作中总是在外奔波,曾想过要购买工伤保险,但咨询社保机构却被告知: 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办理工伤保险 。

扬子晚报讯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从2016年6月1日起,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办理时间,由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延长至每年6月份至12月份,提取次数也相应由每年两次调整为每年一次。


据了解,过去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办理。6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12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此次新规施行后,租房提取公积金时间上更为灵活。


具体规定为: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提取金额按每月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按每月不超过1800元计算。


租房提取公积金小贴士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三、提取凭证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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