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跪求商业银行执行新会计准则具体方案最好...

跪求商业银行执行新会计准则具体方案,最好是有会计科目如何过渡和结转,包括相关科目核算内容。不胜感激
米增建 来自: 移动端 2022-03-0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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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13:13最佳答案

会计科目是会计核算的一种基本方法,是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构成进行科学分类而确立的会计核算项目。会计科目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侧重点的反映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建设银行会计科目设置是建设银行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规范建设银行会计核算的必要前提,是进行财务、会计分析的基础。科学地设置会计科目直接影响到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的质量和效果。
一、建设银行会计科目设置现状
建设银行现行的会计科目是1993年根据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专业银行要转换经营机制,实现企业化经营,逐步做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方针的管理要求而设置的。此后,伴随着建设银行业务的不断开拓,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了多次修改。建设银行现有会计科目分设为两大类:
(一)表内科目:反映建设银行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的会计科目。按科目性质分为4种,分别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损益类科目;按业务内容分为13种,主要为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储蓄存款、证券及投资、信贷资金贷款、债券及贷款、政府投资基金及贷款、委托基金及贷款、现金及金融机构往来、代理业务、其他资金、所有者权益、损益等。
(二)表外科目:不反映建设银行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而仅用于反映各项登记备查事项以及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会计科目,如国库券收款单、代理开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科目。
以上两大类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设置一级科目。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总行统一原则下增设二级会计科目,但在上报总行时,须并入统一规定的科目内。到目前为止,共设有一级会计科目246个。其中表内科目219个,表外科目27个。
二、现行建设银行会计科目存在的问题
(一)适应不了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
建设银行原有的会计科目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按自身业务特点,即代理财政拨、贷款资金,负责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等特色而设置的。1993年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专业银行逐步向商业银行转轨,四大专业银行传统业务界限被打破,业务互相渗透,建行代理财政资金业务也逐渐失去优势。为适应从财政职能向存款货币银行职能转换的变革,建设银行会计科目也作了相应的修改。而且随着向商业银行转轨的深入,新业务不断开拓和发展,建设银行会计科目增减变化次数也随之增多。但就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仍无法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形势下建设银行经济行为的深刻变化。主要表现为不同业务会计科目自成体系,缺乏统一性、系统性,有的甚至存在漏洞,如“内部往来”科目等,利用其在途时间差,搞绕规模贷款,无形中增加不少会计核算上的风险。
(二)适应不了中央银行实施银行监管的需要
中央银行为更好地实现职能转换,对银行业务实施有效监管,近期已制定了新的统一银行会计科目,使各商业银行共同性质的业务,在不同银行中会计科目代号、名称、核算内容等做到一致,以统一评价尺度;同时也有利于规范银行业会计核算,避免违规经营和便于中央银行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分析。建设银行现行的会计科目带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提供原始的核算信息可利用率低,其主要表现在现行科目核算内容与人民银行新的统一银行会计科目的口径不一致,如统一银行会计科目的贷款类业务按长、中、短期划分。而建设银行贷款类会计科目则不分长、中、短,而按贷款类别或部门划分。每季向人民银行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时,柜台一线会计人员则要按原始凭证和账簿另行加工整理后方可上报。造成原始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也给违规经营、调账调表的行为以可乘之机,难以适应中央银行现行监管的需要。
(三)适应不了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在即,建设银行海外业务不断发展,海外分行纷纷设立。截止1999年底,建设银行在香港、新加坡、德国已有三家海外分行,在汉城、纽约、东京开设了代表处,代理行含分行已有1000多个。建设银行与外资企业、国外商业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业务往来与合作日益频繁,会计核算国际化已成为建设银行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而会计科目是会计核算的总括反映,是会计语言的基本词汇,会计核算国际化首先要求会计科目要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建设银行现行的会计科目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会计报表在国际金融交往中不易为人所理解和接受,有碍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如建设银行现行会计科目设置中,不论是否为本行资产负债业务,全部纳入表内核算,具体表现为“委托类”业务。对于此类业务,从根本上说不属于建设银行本身的资产负债业务,仅属于表外业务或备忘性质业务的核算。由于科目设置上的不合理,降低了由此产生的资产、负债信息的可信度,造成外行难于看懂的情况,削弱了资产负债表信息的可用性。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和通用原则,结合我国及建设银行的实情,制定出一套科学、规范、完整、统一的,分类合理又很适用的会计科目,以促进建设银行业务全面发展,加速其业务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四)适应不了经营管理的需要
随着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不断深化,新业务的不断拓展,相应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相伴产生。由于政出多门,使得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显得杂乱。同一性质的业务在不同会计制度中,所使用的科目名称不同,科目代号不同。如同为下级行存上级行款项,人民币科目为×××系统内存放”,而外汇科目为“××××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放”。而有的是同一种会计科目名称,在不同行核算内容不一致。如“其他应收款”,A行除按制度核算正常内容外,还任意扩大其核算内容,如基建款挂账、绕规模贷款等。最终全行合并的会计报表则很难真实反映经营业务的全貌,更谈不上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因此,亟待科学设置全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并严格界定其核算范围。
(五)适应不了统一电算化管理的需要
建设银行会计电算化从内部管理角度出发,在横向上要求本、外币会计,对公、对私、房贷、信用卡等实施统一的电算化软件。会计柜台实施综合柜员制,资金清算、会计统计报表等一条龙的大会计管理形式;在纵向上要求统一机型、统一会计核算应用软件,实现建设银行系统全国或全区大联网。目前,建设银行内部会计核算应用软件分别有:对公会计、对私储蓄会计、外汇会计、房贷会计、信用卡会计等。由于每套应用软件所依据的会计制度不同、会计科目代号不同、电算化范围不同、数据集中的程度也就不同,为实施统一的电算化管理带来极大不便。
(六)适应不了现代化信息系统的要求
现代化的信息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监测经济组织各项管理规定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手段。而建设银行现行会计科目设置所构成的信息系统,由于其会计核算无法准确、详细地提供信贷资产分行业的资料;不能及时提供各项资产、负债期限的分布和配比情况;不能全面提供某客户在本行的整体交易情况。风险管理信息的可加工性能差,就无法满足管理上复杂多变的需要,适应不了现代化信息系统的要求。
三、建设银行会计科目改革的思路
改革建设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从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目标出发,充分体现一级法人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商业银行通用做法,充分考虑我国中央银行设置的“统一银行会计科目”的要求,制定建设银行会计科目。具体思路应该是:
(一)调整会计科目的结构和分类
会计科目可由原来分设两大类改为分设三大类,即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
表内科目:可按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损益类科目。主要根据资金流向,核算建设银行的主营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同时也核算与建设银行自身资产、负债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
表外科目:主要核算建设银行日益发展的各种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这些业务是以银行自身的信誉对外承诺,在资金流动前并不构成建设银行真正的资产或负债,但却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建设银行开出的各种担保书,不可撤销信用证等。
备忘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是那些不构成建设银行自身的资产或负债的各类代理业务,以及仅用于登记备忘事项的科目。如:代理开行贷款利息、代理政府投资等委托业务,可从原表内核算转入备忘科目核算。又如“国库券收款单”、“重要空白凭证”等一些登记事项,原来在表外核算的,也可一并转入备忘科目核算。这样可简化表内科目核算,使表内科目能真实反映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
(二)本外币兼容
建设银行要发展成为现代化商业银行,其会计科目不仅要全面反映人民币业务,如对公、对私、房贷、信用卡等业务,而且要反映外币业务。应将本外币业务纳入同一套会计科目中,以体现建设银行所经营金融业务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本、外币业务按币别不同,采用分账制核算原则,不同币种业务通过“外汇买卖”科目来调整各币种间的账务平衡关系。
(三)遵循流动性原则,将现有存款类科目名称重新定义
根据管理和统计的需要,存款类科目应体现不同所有制主体形式,不同的存款期限,按流动性强弱对会计科目进行排列,以准确反映各项资金来龙去脉及流动情况。
(四)根据资产、负债结构对应和风险控制原则,对现有贷款科目名称进行重新定义
(1)贷款应根据资金流向,分为短、中、长期贷款,与负债结构对应。对短期贷款可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行业设置会计科目,以反映短期贷款行业投向,满足统计需要;对中、长期贷款,因风险性大应按贷款用途划分,体现会计的重要性原则。
(2)贷款类会计科目要较多地考虑风险性的要求,在深入考察各项贷款风险度的情况下,正确区分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对不良贷款除设置“逾期贷款”外,还应增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以重点关注此类资产风险状况,充分反映建设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
(3)对其他具有贷款属性且交易量大的业务,要专门设置相应贷款科目。如: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结算已深入人心,而由此引起信用卡透支金额、笔数也日益增加。为具体、真实地反映这一业务开展情况,应将信用卡透支贷款从“其他贷款”科目中分离出来,增设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管理,增强对该业务管理的透明度。
(五)增设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为适应电算化业务发展,以利于通存通兑等相关业务的开展,便于上下级行、兄弟行之间,银行内部资金往来的清算,有必要增设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如:“资金清算往账”、“资金清算来账”、“内部往账”、“内部来账”、“本行代他行通存通兑款项”、“他行代本行通存通兑款项”、“结售汇平盘资金清算往来”、“外汇买卖”等科目。这样可加强对这些业务的管理和细化,及时清算往来资金,减少乱用会计科目进行违规经营的可能性。同时也可减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压力。对规范、限制该科目使用,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防止会计核算风险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六)适用中间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会计科目
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业务。建设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十几年间,业务发展的重点主要在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领域,这从原来的会计科目设置中就可看出。随着存、贷款利差的一再缩小,我国商业银行已真正进入微利经营时期。仅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来实现商业银行的效益目标的空间较为有限,而业务多元化是当前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中间业务作为新利润增长点,必将成为建设银行业务重点发展的方向。而建设银行会计科目设置也必须顺应这种发展趋势,在损益类科目设置中将中间业务收入与支出从原“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分离出来。按业务种类设置“中间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支出”等会计科目,严格各种中间业务收支的会计核算,以精确反映各项中间业务发展状况,准确评价和指导中间业务发展。
(七)会计科目要适度超前建设银行会计科目设置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不仅要反映当前业务内容,还要考虑对一些当前尚未开办,但客户需求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有开办可能的新业务,适当超前设置会计科目,如“协定存款”等。避免以往每开办一项新业务,为满足核算需要,新临时加一块“补丁”,或临时找一相关会计科目一并核算,造成部分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臃肿的局面。总之,会计改革是银行改革的基础。会计科目设置的科学、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到会计核算的科学化、规范化问题,而且关系到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能否深化和顺利实现的关健。因此,尽快改革建设银行会计科目已势在必行。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3-01 13:34 黄睿刚 客户经理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3-01 13:31 龚家跃 客户经理

    答: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 2022-03-01 13:28 龙小语 客户经理

    2007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 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 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 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 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 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 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 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 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 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 规定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 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 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 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基本标准。判断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交易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 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准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 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 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 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 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 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 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 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规定 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外币报表的折算。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 明确了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应外币折算差额的结转方法。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 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还包括业务合并(如联想集团购买IBM的PC电脑业务)。
    (二) 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我国市场发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一般不够公允,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容易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对此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三) 对于形成母子关系的企业合并,要求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须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被购买企业的自合并期初实现的利润及现金流量均应纳入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只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一) 取消了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直线摊销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二) 取消了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 明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其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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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1 13:25 龙川凤 客户经理

    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③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额或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④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babjoevgzfD
  • 2022-03-01 13:22 车广侠 客户经理

    你要找一个《小企业会计制度》做参照,里面具体规定了会计核算需要设置的账簿和会计科目。书店里面都有买的,员工工资是否计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都有具体规定,在这时一时难以说详细的。
  • 2022-03-01 13:19 管火金 客户经理

    小企业设立的建账流程
    任何企业在成立初始,都面临建账问题。即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会计业务情况,购置所需要的账簿,然后根据企业日常发生的业务情况和会计处理程序登记账簿。
    建账流程分为“选择准则”、“准备账簿”、“科目选择”、“填制账簿”等内容。
    (一)选择适用准则。应根据企业经营行业、规模及内部财务核算特点,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2.经营规模较小;
    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需要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准备账簿
    1.建账时应考虑的问题
    (1)与企业相适应。企业规模与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多。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也小,有的企业,一个会计可以处理所有经济业务,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的明细账可以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
    (2)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依据账务处理程序。企业业务量大小不同,所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也不同。企业一旦选择了账务处理程序,也就选择了账簿的设置,如果企业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企业的总账就要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你就要准备一本序时登记的总账。
    2.小企业应设置的账簿
    (1)现金日记账,一般企业只设1本现金日记账。但如有外币,则应就不同的币种分设现金日记账。
    (2)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应根据每个银行账号单独设立1本账。如企业只设了基本账户,则设1本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使用订本账。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
    (3)总分类账,一般企业只设1本总分类账。外形使用订本账,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这1本总分类账包含企业所设置的全部账户的总括信息。
    (4)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采用活页形式。存货类的明细账要用数量金额式的账页;收入、费用、成本类的明细账要用多栏式的账页;应交增值税的明细账单有账页;其他的基本全用三栏式账页。因此,企业需要分别购买这4种账页,数量的多少依然是根据单位业务量等情况而不同。业务简单且很少的企业可以把所有的明细账户设在1本明细账上;业务多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分别就资产、权益、损益类分3本明细账;也可单独就存货、往来账项各设1本……此处没有硬性规定,完全视企业管理需要来设。
    (三)科目选择。可参照选定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结合自己单位所属行业及企业管理需要,依次从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中选择出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四)填制账簿内容
    1.封皮
    2.扉页(或使用登记表,明细账中称经管人员一览表):(1)单位或使用者名称,即会计主体名称,与公章内容一致;(2)印鉴,即单位公章;(3)使用账簿页数,在本年度结束(12月31日)据实填写;(4)经管人员,需盖相关人员个人名章。记账人员更换时,应在交接记录中填写交接人员姓名、经管及交出时间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5)粘贴印花税票并划双横线,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贴花外,其他账簿均按5元每本贴花。如明细账分若干本的话,还需在表中填列账簿名称。
    3.总分类账的账户。采用订本式,印刷时已事先在每页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印好页码。但由于所有账户均须在一本总账上体现,故应给每个账户预先留好页码。如“库存现金”用第1、2页,“银行存款”用第3、4页,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并要把科目名称及其页次填在账户目录中。
    明细分类账由于采用活页式账页,在年底归档前可以增减账页,故不用非常严格的预留账页。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各自单独登记在一本上,故不存在预留账页的情况。
    4.账页
    (1)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用对账页特别设置;
    (2)总账账页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上角或右上角的横线上,或直接加盖科目章。
    (3)明细账账页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右)上角或中间的横线上,或直接加盖科目章,包括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的明细科目名称。另外对于成本、收入、费用类明细账还需以多栏式分项目列示,如“管理费用”借方要分成:办公费、交通费、电话费、水电费、工资等项列示,具体的是按企业管理需要,即费用的分项目列示,每个企业可以不相同。
    为了查找、登记方便,在设置明细账账页时,每一账户的第一张账页外侧粘贴口取纸,并各个账户错开粘贴。
  • 2022-03-01 13:16 齐显尼 客户经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存货核算变化的内容:
    1.商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采购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购入时记”待摊进货费用”),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2.会计科目名称有变化:
    应交税费 ,材料采购, 其他业务成本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现在可以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
    (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
    4.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时,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做会计分录时”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既可在借方也可在贷方.
    5.取消了”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科目,改用”周转材料”科目.
    6.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17号准则)原来记”财务费用”现在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成本.
    三.存货的期末计量:
    1.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期末计量
    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完工产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由终点往回算)
    *估计售价的选择:
    A.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应当以产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B.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C.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四.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五.调整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信息.见书29页
    六.新旧衔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即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存货余额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将首次执行日的各项存货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存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缩小了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规范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性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由22号准则规范.
    (二)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四)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
    1.投资损益的确认基础:原准则规定应将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新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过净亏损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2.超额亏损的确认:原准则规定在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新准则规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应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
    二.新旧衔接:
    (一)根据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减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三)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进行重新分类,对于应按第22号准则进行核算的,按该准则规定执行;对于仍应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帐面余额作为其认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即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
    (二)引入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
    (三)增加了预计净残值的定义
    (四)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五)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明确此项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二.新旧衔接:
    1.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固定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 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2.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帐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二)区分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
    二.新旧衔接:
    (一)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帐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准则规定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应以现行帐面价值为基础,在首次执行日后停止摊销,但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四)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帐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原准则只允许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允许企业采用两种计量基础: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和原准则一样采用帐面价值计量.
    (二)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所交换资产至少其中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二.新旧衔接: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
    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准则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四)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五)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确认的商誉,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除该资产外,其他资产按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按新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存在差异的,均不做追溯调整.对于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在首次执行日及之后也均不得转回,除非发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 概念和范围:
    新准则从新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新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新酬的内容.
    (二)将非货币性福利均作为职工新酬
    (三)强调辞退福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新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二.新旧衔接:
    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均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二)明确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
    二.新旧衔接:
    1.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2.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如果销售商品的货款延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应将尚未收取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尚未结转成本确认主营业务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剩余收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呢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资产.
    (二)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三)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二.新旧衔接:
    在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原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新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
    二.新旧衔接:
    1.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影响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以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资产负债表中原已确认的的递延税款贷项及递延税款借项,上述调整的结果增加(或减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主要变化内容:
    1.组成内容变化
    2.填报表之前的基本要求增加
    3.增加了报表附注的内容(增加了3—4倍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见书185页第二条:
    1.概念变化:原来叫报告文件,不叫结构性表述
    2.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变化:四表一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见书185—186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见书186—188
    第四章 利润表
    见书188页
    利润表项目中”每股收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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