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利息所得营业税代扣代缴认定
我是银行工作的,上个月受理一笔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人是一个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管计划,借款人是房地产企业。现在贷款利息按月缴纳,利息所得也按月划转。但是银行税务提出需要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营业税,而基金子公司认定利息所得并非企业经营所得,而是全部划转到资管计划出资人,所以银行不应该代扣代缴,究竟营业税如何认定有相关法律法规吗
齐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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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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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1:27最佳答案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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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1:39 樊振玲 客户经理
委贷利息计入投资收益缴纳营业税:
由于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
2022-02-23 11:36 米增强 客户经理
是的,要交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该全额计征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有了营业税,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交,还要计入企业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
2022-02-23 11:36 赵风茹 客户经理
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委贷方收取的利息按照金融业税目税率百分之五缴纳营业税。 -
2022-02-23 11:33 黄相森 客户经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不设该科目时则使用其他业务收入代替),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委托贷款明细科目的设置: 委托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已减值 (“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二、委托贷款税务处理方面:
1、由委托贷款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又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
2022-02-23 11:33 黄皓炜 客户经理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税率5%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2009]29号)明确规定:“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
也就是说,新营业税条例下,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贷款方取得了资金使用费收入,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就成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贵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金融机构不可以再代扣代缴营业税了,而应该由公司去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并缴纳这一部分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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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1:31 齐旭明 客户经理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银行对委托代款业务不再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实务中,企业在支付给个人贷款利息时,应取得个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会收取这部分利息应纳营业税。
参考的是中***华**会计**网***校的答案。 -
2022-02-23 11:30 边凌飞 客户经理
对上述第二条进行细化的话
(1)金融行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代委托方收讫贷款利息时,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
(2)建筑业:建筑企业将所承建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话,应按分包值代扣代缴分包单位营业税(这条规定现在有的地税局在执行,有的地税已不允许总包方代扣代缴)
目前正在考注税,看书知道的现在只有这两条,暂时还没看到其他行业有关代扣代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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