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内控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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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成钢 来自: 网页 2022-01-1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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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14:34最佳答案

暂时没有吧,相关报道给你发一下!
中国银行业协会31日发布的《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3)》显示,2013年我国信用卡新增发卡量6100万张,累计发卡3.9亿张,比2013年初增长18.0%;交易总额13.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0.9%。蓝皮书建议,加快推进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安全规范,尽快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
卡均交易额增长11.1%
2013年,我国信用卡卡均交易额33462元,比上年增长11.1%。在消费领域方面,一般类商户占比最高,为59.2%,较上年上升6.8个百分点。餐娱类、民生类、公益类商户交易金额占比分别较上年下降5.2、0.5和0.7个百分点。
2013年信用卡未偿信贷余额、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延滞账户透支余额均有所增长,信用风险延滞率和损失率保持在较低水平。2013年,信用卡透支金额为1.84万亿元,较2012年末增长61.8%;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251.9亿元,较2012年增长71.9%;以年率计的当前损失率为0.78%,同比增长24BP。
移动支付待规范
蓝皮书称,信用卡行业通过运用移动互联技术,推动了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模式多样化。互联网支付应用的领域已拓展和延伸至除网络购物外的多数信息化行业,电子商务成为国内互联网支付爆发性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徐瀚表示,我国信用卡产业在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中存在一些的问题,如传统作业方式的电子化水平有待提高,网络支付安全规范缺失,客户体验有待提高。在新型业务模式下,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指引,信用卡市场各参与主体更多依靠自行拟定的协议明确权责,不利于产业链上各环节风险点的防控和出险后的责任分配。
蓝皮书称,2013年,国内信用卡互联网欺诈损失金额1411.3万元,比上年增长23.4%;互联网欺诈损失占比为10.8%,比上年增长2.7个百分点。从欺诈类型来看,2013年信用卡欺诈损失排名前五位的包括伪卡、虚假申请、互联网欺诈、失窃卡和未达卡。与上年相比,创新业务欺诈的损失金额和占比呈增长态势。
蓝皮书建议,加快推进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安全规范。尽快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明确业务参与主体、业务开展模式、风险防控措施、客户信息保护要求、业务争议解决流程、风险应急响应机制。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控高风险商户准入,对交易异常、套用商户类型码、非法留存客户信息等风险商户加强监控处置。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1-14 14:37 辛培剐 客户经理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制度和程序的总称。该等制度和程序能为企业达成以下类别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经营运作有成效和效率;
    2)可靠地对内对外报告和传递信息;
    3)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以上定义包含以下的重要概念:
    1)内部控制是一个流程,是一种达成目标的手段,而非目标本身。
    2)内控是由企业每个层次能影响到内部控制的人员去执行的。
    3)内控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4)内控是为达成企业经营、报告以及合规性三大类别的目标而制定的。
    内部审计是对企业各种内部控制的流程与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的一种监控活动,可通过建立专门的内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也可由不同部门相互间交叉进行审计,以保证相对的独立性。当然设置专门内审部门效果会更好,最终由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作出决定。
  • 2022-01-14 14:31 辛培勇 客户经理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扩展资料: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

    1、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3、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6、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

    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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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14 14:28 齐晓娟 客户经理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1-14 14:25 梅金莉 客户经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2022-01-14 14:22 黄盈椿 客户经理

    下面是一份相关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 公司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五)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六)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七)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九) 《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十) 《企业会计准则》;
    (十一)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类相关法规。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 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 审计部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单位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公司单位审计机构及审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及评价由公司审计部拟定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单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或设置内部审计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目标。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条 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配置审计、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企业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 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 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
    (五) 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准后实施;
    (二) 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等),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 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 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五) 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 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七) 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八) 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
    (九) 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
    (十) 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 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十三)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
    (一) 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 参加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和财务的决策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八)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九)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一)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二) 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
    (十三) 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四) 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十五) 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第十八条 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审计内容 (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
    (二)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 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
    (四) 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
    (六) 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七) 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八) 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九)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具体审计业务的管理制度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将拟订以下(但不限于)具体审计制度或审计流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一) 经营业绩审计制度;
    (二) 离任审计制度;
    (三) 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制度;
    (四) 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
    (五) 专项审计制度。
    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一节 计划阶段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
    年初由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经与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单位总经理和下属企业董事长充分沟通后,拟订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 在审计项目实施前,需获得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或被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其中对主要公司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的专项审计、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授权。
    (二) 在接受审计授权后,组织调查和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
    (三) 编制审计计划及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报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四) 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企业,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第二十三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节 审计完成阶段第二十七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企业、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收到被审企业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报告,连同被审计企业意见一起报送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三十一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企业董事会、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企业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被审计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授权人及审计部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四节 后续事项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公司单位负责企业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审管理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 企业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审计部将依照情节轻重,建议相关企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 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 2022-01-14 14:19 贾黎黎 客户经理

    其实两种企业的内部控制大致相同,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具有普通企业的性质。只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大多业务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属于电子商务这块。所以也具有他已与一般企业的不同之处,大致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
    1.
    互联网金融的内部控制主要体现在风控上,这是核心点,也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看重的。
    2.
    企业建有对可能引发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管理制度,通常有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贷款管理制度、呆帐、坏帐准备制度等。
    3.
    还有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分析、防范的的能力,就企业内控本身来说还具有抵御风险的实力。
    4.
    有完善的担保体系,因为做互联网金融,一般的公司都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为其保驾护航。
  • 2022-01-14 14:16 赵风英 客户经理

    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风控建设目标


    1、取得精英的效率和有效性:企业及时防范经营风险、发现经营风险、解决经营风险使得企业取得精英的效率和有效性是主要目标;


    2、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谨遵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不踩红线,不违规操作,以保障企业与投资者的风险控制;


      流程如下


    1、设置风险管理部门:风控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识别、评估、解决风险问题,识别和确定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节点并进行重点监督,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各个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职责,建立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制度。


    3、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通过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各职能部门所负责业务进行审计,进而发现不适合企业发展且无法防范企业风险的落后制度。


    4、建立并制定有效的风险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部门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地监测,当出现各种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启动风险预案,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预防及减少可能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5、建立重要岗位权利制衡制度,设计合理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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