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贷款15万挥霍,父亲说她脑子有问题...
赵首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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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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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23:45最佳答案
最后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虽然法院最终判决借款合同无效,但是这名女子的行为已经严重了侵害到了银行的合法利益,而且这名女子属于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这笔借出去的钱,将会有法定监护人进行相关的赔偿,但是由于借款合同无效,里面的利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这名女子的父亲只需要归还银行15万的本金。
这名女子其实是患有精神病的,但是为什么会患有精神病,他的父亲也不知道,可能跟年轻一次失败的恋爱有着相应的关系,根据他的父亲的说法,在年轻的时候,这名女子谈过一场恋爱,但是由于男方经常对她进行家暴,甚至还打进了医院,因此两人在分手之后这名女子就开始有了精神的疾病,而且说有人要害自己,也正是因为这名女子有了疾病,从来都没有出去工作,全靠父母的退休金维持者相应的生活,但是令其父母没有想到的是,这名女子曾经在银行借了一笔15万元的贷款一直都没有偿还,银行在没有办法联系的情况之下,也是将这名女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面双方都各执一词,这名女子的父亲根本就不知道这笔贷款的存在,但是银行出具啦当初这名女子的贷款相关文件,因此对于这笔贷款,这名父亲也是表示无能为力,因为这些年为了给自己的女儿治病,已经花光了自己所有的积蓄,而银行则认为这名女子当初在办理贷款业务的时候,意志非常的清晰,回答也很流畅,且经过这么多年的精神治疗,已经恢复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最终银行在进行相关的证据采集之后,认为这份借款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过这名女子的父亲需要偿还银行的本金。
银行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但是由于这些年给这名女子进行相应疾病的治疗,这位老父亲早已没有了钱,所以法院最终让这名老父亲归还银行的本金,没有计算相应得利息,这一点是受到社会广泛好评的。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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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23:48 黄睿刚 客户经理
朱金德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起诉方是西安的某银行,起诉对象是自己的女儿朱瑶,朱金德这才知道朱瑶在这个银行贷款了15万元,一直没有偿还,银行的贷款合同和其他凭据罗列得清清楚楚,这笔钱确实是朱瑶所贷没错。
朱金德、银行各执一词
朱金德以朱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申请朱瑶的借贷合同无效,因为朱瑶明确患有精神疾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确实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银行表示,朱瑶在贷款时并未表现出任何精神疾病患者的症状,在交流时神志清醒,表达顺畅,在对自己的家庭情况以及经济状况做问卷调查时逻辑条理都非常清晰,属于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状态,不应以她以前患过精神疾病来断定她在贷款时的精神状态是不清醒的,所以不管是朱瑶还是朱金德,这15万元的借贷本息都应该还给银行。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在受理此案时,首先确定了朱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点,朱金德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应该对她的行为负全责。其次明确银行方自己有很大的过失,进行15万元高额贷款时,银行应充分了解朱瑶的自身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状态,确定其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而不是听朱瑶的一面之词就进行放款,这属于银行方自己的工作过失,银行应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由于未征得马金德的同意,所以朱瑶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15万元已经到了朱瑶手里,钱款肯定是要还的,银行不能白受损失,最后法院判定马金德作为朱瑶的法定代理人,需要替朱瑶偿还15万元的赵债务,不过由于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除本金之外的的利息不需要进行偿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对自身的行为没有清楚的认知,所以其很多行为在法律认定都属于无效,但是这并不代表有些“有心之人”能够由此来钻法律的漏洞,如果利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进行骗贷,委托人就触犯了诈骗罪,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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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23:42 连伟智 客户经理
是无效的,因为她脑子有问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合同无效只能证明利息无效,本金还需要女子与他的父亲一起偿还。
陕西这个女子曾经得过精神病,而且他父亲出具了他的诊断证明,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他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再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银行认为这名女子在办理贷款的时候是清醒的,不能因为以前得过精神病就证明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法息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银行只能追回借出的本金,无权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一、脑子有问题要加强监管
款西这一女子精神方面存在问题,他的父亲说他脑子有问题,其实在社会上有少部分这样的人存在,他们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作为他的监护人一定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管,不能让他们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证明,女子在经营状态下向银行申请了15万的贷款,对担行的工作造成了担便,也对这个家庭带来了不好的影响,现在银行担回欠款增加了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
二、发现异常要及时了解
其亲这个事情本来不应该闹上法庭,作为女子的监护人,她的父亲应该早就发现他的行变存在异常,因为陕西女子贷款15万用于挥霍15万,在日常生活中用于消费的话,她的生活状态会发生很大的改变,父亲作为他的监护人,在他的生活状态发生明显改变时,就要提高警惕,要及时了解情况,如果早发现她贷款用于挥霍应该及时阻止,那样也不会增加家庭负担,也不会闹上法庭。
三、银行放贷要严格审核
银追放贷要严格审核,要按照流程规章制度去办事,对借款人的家庭情况收入都要做全面的核查,如果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去办事,陕西这个患有精神问题的女子题不会顺利从银行拿到15万的贷款,也就不会出现后面一系列的问题。从这件事来看,双方都存在过失,应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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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23:42 连保健 客户经理
在生活当中大家难免会遇到困难,有的人朋友比较多,所以会找朋友周转一下,但是有一些人觉得脸皮比较薄,然后就不好意思找朋友借,那这种时候一些贷款软件就成了大家的首选。但是大家都知道现在这样的软件真的是特别特别的多,而且有很多都是属于一些非法的平台,利息就会特别特别的高。
在陕西的西安发生了一件让人觉得特别匪夷所思的事情,那就是有一名37岁的女子贷款15万用来挥霍,但是他的父母竟然觉得一点问题都没有,还反复的跟大家强调,他是有精神类的疾病,也就是说想要证明这份借款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这名女子至今未婚,患有精神类的疾病,之前相亲过很多次,但是都无疾而终,所以他一直都是跟着父母一起生活的。
据了解,这个女人曾经在某个银行借了一笔15万块钱的贷款,但是过了时间之后,她一直都没有如期归还,银行因为一直都联系不上他,所以直接把他告上了法庭。他的父亲表示,并不知道这笔钱的一个存在,可是银行方面拿出了他的一个贷款文件,白纸黑字写的特别的清楚。他亲认为这些年为了给自己的女儿是,他已经花光了家里面的财产,所以是没有办法承担这个债务的。
所以他才会一直强调女儿是患有精神病的,他认为这笔借款不有法效应,因为他是没有民事刑事责任的。但是根据法官对于他的一个询问,发现他头脑清楚,说话也很清晰,所以法官认为他是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自己去借的这一笔钱。虽然说法院认定了合同无同,里面的利息是不受到保护的,但是本金还是需要他们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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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23:39 贾黎黎 客户经理
陕西女子贷款15万挥霍,父亲称女儿患有精神疾病,这笔钱父女必须要还。哪怕当事人有了精神病,也是需要法定的代表人偿还的。这名女子贷款时的逻辑思维是清楚的,如今精神状况是不正常的,还需她的父亲偿还贷款。这也是避免人们钻法律空子,到银行借钱不还。
一、这名女子在贷款的时候精神是正常的,所以应当承担债务
中国有一句古话叫作“欠债还钱”,这名女子在贷款的时候,她的思维和思路都是正常的。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于是就借给她15万元。这名女子拿到钱以后,将15万元挥霍一空。她的行为都是可自行控制的,与正常人没有任何区别,所以她应该承担债务。不过银行出于女子是精神病,所以判决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只需要偿还本金就可以了,里面的利息是不需要偿还的。
二、这名女子也是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于所贷金额已经挥霍一空,他的父亲则需要负责偿还本金
由于这名女子现在已经成了精神病人,早就已经失去了偿还贷款的能力。她的父亲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15万的贷款金额。银行不可能白白失去了15万元,所以这家人必须要还钱,没有任何可商量的余地。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法院还是把利息免除了,父亲只需要偿还本金就可以了。
三、精神病患者贷款也是需要偿还的,也是避免人们钻法律漏洞
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大多数精神病患者根本没有去银行贷款的能力。而精神病程度并不严重的,可能会去银行贷款,这些人往往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也是需要偿还贷款的。精神病患者也是有家人的,哪怕他们无法偿还,还有法定代表人接手。
那么,你认为银行应该为贷款负哪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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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23:39 黄盈椿 客户经理
法院判决这位父亲应该把这个女子的贷款要还掉,虽然这个女子有精神病,但是这个女子也是有独立行事的能力。 -
2022-01-11 23:36 樊振生 客户经理
法院是这样判决的,判决这个父亲必须偿还全部的贷款,并且要照顾这个患有自身病的女子。 -
2022-01-11 23:33 黄瞻云 客户经理
法院认为该女子应当偿还这笔债务。
陕西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贷款15万挥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陕西西安,发生了一件特别奇怪的事情,一个37岁的女人借了15万元挥霍了,但是她的父母却一再强调自己的女儿患有精神疾病,也就是说他们想证明借款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这个女人至今未婚,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据了解,这名女子曾经向银行借了15万元的贷款,但逾期已经很久了,她也没有如期归还。因为银行一直联系不上她,就直接把她告上了法庭。她的父亲说他不知道这笔钱的存在,但银行拿出了她的一份贷款文件,她的父亲就以女儿的精神有问题,拒绝还款。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个女人系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有医院的诊断书,根据其出院医生的建议,显示其自制力尚未恢复,应视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借贷行为与其心理健康不相适应,超出其自身承受能力。鉴于本案的所有情况,该民事行为只有在法定监护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才能生效。但是,即使这个女人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无效,这个女人仍然需要还银行这笔钱,因为这个女人确实是向贷款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银行本金15万元,驳回银行利息及其他应收费用的请求。
我个人的看法
我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还是非常客观的。如今,真是欠钱的是大爷。本案中,由于银行未对这个女人进行过详细的调查,在借贷过程中,不清楚这个女人患病的事实,就把钱轻易借给她,这显然也是他们工作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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