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审计发现民间借贷等表外高风险事项?

如何通过审计发现民间借贷等表外高风险事项?
赵顺西 来自: 网页 2021-12-23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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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1:06最佳答案

内部审计的作用是随着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职能的发展而逐渐扩大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内部审计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要对部门、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其合法合规;另一方面要对部门、单位的领导负责,促进经营管理状况的改善、经济效益的提高。具体地说,内部审计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各项制度、计划的贯彻情况,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现代内部审计已经从一般的查错防弊,发展到对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涉及到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内部审计不仅可以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又可以确定部门内部的各项制度、计划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已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通过内部审计所搜集到的信息,如生产规模、产品品种、质量、销售市场等,或发现的某些具有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都是领导作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21:24 龚巧丽 客户经理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而且一个是贷款,一个是现金。

    2018年7月,P2P平台因逾期兑付问题或经营不善而停业,其中部分被曝爆雷的机构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扩展资料:

    时下互联网金融成为业界最时髦的热词。从第三方支付到P2P网络贷款,从支付宝到余额宝,今年,一度悄无声息生长和渗透的互联网金融以迸发式的姿态清晰地走入了公众视野。

    “我们一方面利用移动终端、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同时强调员工把手弄脏、贴近市场,两者紧密结合、缺一不可。”宜信公司CEO唐宁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P2P网络借贷实际上撮合的是个体对个体的信贷对接,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媒介。而这一市场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源于个人经营贷款以及个人理财的巨大需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产生和挖掘,降低了获取信息的成本和风险,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许多人看来,P2P网络借贷可理解为逐步阳光化、规范化的民间借贷行为,开始表现出一定的生命力和创新力。

    “我们同时通过网上申请和线下寻找获取客户资源。”唐宁介绍。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在做市场调查时,虽然一部分信息来源于网上,但仍有许多信息的获取需要在实体经济环境中获得。

    长期的交易和信用记录积累,是阿里小贷等电商类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基础。而在P2P网络借贷中,历史数据的积累,依然是对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据悉,在经过7年经营后,宜信目前积累的客户数量已达数十万。信用评估和决策是信贷得以成交的核心环节。取得客户信息和数据后,如何形成科学有效的信用分析报告。

    成为网络借贷平台“练内功”的关键步骤。比如,宜信的决策引擎系统是自主开发的,同时借鉴了许多国外P2P平台的经验,能够通过将申请人纳入到设定的情景组合和规则中进行评估。

    并作为信用定价的平衡和辅助手段。而当借款申请人通过信用审核及在设计和对接付款方式后,客户的信用档案就此建立,此后对其进行行为分析进而形成服务方案。

    尽管网络借贷的发展模式仍然不是很清晰,而且面临着许多新的风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以数据挖掘为支撑的互联网技术,正逐渐降低小微企业活动融资的门槛。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指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唐宁认为,P2P未来将基于移动互联网和电子签名来做客户需求的对接,可以预见这种更为便捷、直接的方式在未来会成为主流。

    不过,在许多从业者眼里,利用互联网固然降低了获取信息的成本,同时也破解了传统信贷中的最大瓶颈,但从互联网获取客户信息成本也不低。

    因此形成规模化、自动化的评估体系非常重要,应当建立精细化的信用模型和决策体系。在此方面,宜信不仅有了依据海量数据库完成客户评分的决策引擎。

    而且开发了过滤欺诈线索的反欺诈引擎。由于借助互联网技术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P2P网络借贷规模和从业者快速上升,比如,宜信在100多个城市已有10万以上客户人群。

    客户多为有创业需求的小微企业主,平均贷款在4万元左右。这一业态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业界的普遍共识是,在鼓励和引导创新的同时又要严守底线,防范道德风险。

    近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出席互联网大会时指出,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的,或者不能击穿的,其中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

    北京软交所副总裁罗明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P2P行业的监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因为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与P2P行业的低门槛所形成的断层。

    导致业内企业良莠不齐,并出现了少数平台恶意跑路事件,形成了恶劣影响。“互联网金融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当把自律、互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将来监管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改善后,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者应当是最大的获利者。”对业界所担忧的资产池问题。

    唐宁认为,借助与网络借贷公司所合作的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监管者能够很清楚地了解到各种交易情况,这对于防范市场所担心的非法集资、吸储或流动性风险具有很大帮助。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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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3 21:21 连佩忠 客户经理

    关于如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有以下几个建议:

    1、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国法与相关政策的学习教育,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

    2、在国家层面出台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规定。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不规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发出了六份司法建议;

    其中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提出,应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建议发出后,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了一些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三个严禁”对全区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规范。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出台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等行为性质认定的意见》,将各类违规入股的行为按错误性质分成四类,对认识上容易发生偏差的问题予以界定。

    建议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公务人员出借资金给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没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合法性,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

    3、修订完善官员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并推广。当前,虽然各地各部门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并未列为必报内容,如果个人不主动申报,对其财产及财产来源进行全面核查仍存在较大难度。

    建议修订完善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将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更大范围和程度推广。

    扩展资料

    准确认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现实中,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不违反党规党纪的,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现实中,判断是否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并非以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应以客观上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可以给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造成的影响为依据。

    注意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接受借贷一方谋利,但这种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可能,即可认定该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获取较高利息,对此类行为应按受贿性质认定。

    执纪实践中,要考虑借贷双方的动机和目的。一般来讲,正常的民间借贷应是借贷方确有需要。如果借贷方没有需要,或者明知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利率”借款,则要考虑双方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进而确定是违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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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3 21:18 符翩翩 客户经理

    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需要注意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
    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021-12-23 21:15 齐晓彤 客户经理

    一、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问借贷的情形及分析 :

    1、投资理财型借贷。

    即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约定借款利息。 党员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对此,我国《合同法》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均做出相应规定。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极易引发借贷纠纷。近年来,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频发,其中不乏以“借贷”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虽然现行的党政纪条规对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营利活动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上述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滥用公权力参与营利性活动,并没有禁止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因此,从防止公权滥用以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角度出发,对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民间借贷的行为不提倡、不鼓励。

    2、感情投资型借贷。

    即借款人为了和党员领导干部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在没有正常借款事由的情况下,向党员领导干部借款并给予利息回报;或者虽有正常借款事由,但给予党员领导干部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报。党员领导干部在主观上对于借款人的上述目的是明知的。 党员领导干部的这类行为违反了廉政纪律,构成接受他人礼金错误。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或其他礼品,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属于违纪。 党员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借款人之所以对其进行感情投资,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所掌握的权力可以对其利益产生影响。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往往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以逃避打击。

    为此,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绞尽脑汁地与领导干部套近乎、交“朋友”,通过支付“借款利息”这种形式使之不知不觉陷入圈套。其实,这种人感情投资是假,想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他效芳、谋取私利是真。领导干部如果对此放松警惕,就会在以后执行公务时很难确保公正。这种变相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不仅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而且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3、营利型借贷。

    即我们俗称的“空手套白狼”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人身份,和两个以上的人建立借贷关系,首先以较低的利息向其中一人借款,然后再以高息向第三人出借该款;或者以其他名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将所贷款项出借给第三人,从而获取利息差额。 上述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但在纪律认定上,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两种观点。党员领导干部的以上行为该如何定性,要综合考虑其放贷规模、次数、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情况其体分析。如果放贷规模大、次数多、影响范围广,构成犯罪的,一般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论处;

    如果放贷规模小、次数少、影响范围小,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错误论处。 这种民间借贷使社会资金在非正常渠道流动,利率水平比较高,有些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倍甚至更多。

    高利贷本身不触犯法律,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是种种现实条件约束下借贷双方达成的自由契约。但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资金主要使用者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甚至会触犯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公务员违规参与其中,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滋长不正之风,影响社会稳定。

    4、权钱交易型借贷。

    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以较高利息向请托人出借资金,或者强行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等。 这种借贷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对职权的依附,侵犯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没有掌握一定的职权,并为其谋取利益,借贷关系将无从谈起。对此,应以受贿论处。

    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新型受贿犯罪形式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借贷关系为由收受贿赂的情况却没有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以借贷关系为由变相收受贿赂的情况。

    根据现行党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与其进行借贷活动,其行为本身与其职权具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该行为将直接收受和索取财物通过增加借贷关系,变相收取,仍然属于权钱交易的一种形式,不能改变其受贿犯罪的性质。对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严厉打击。此类问题在司法领域已有成功判例。

    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

    民间借贷的出现,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除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外,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关于如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有以下几个建议:

    1、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

    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国法与相关政策的学习教育,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

    2、在国家层面出台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规定。

    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不规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发出了六份司法建议,其中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提出,应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建议发出后,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了一些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

    3、修订完善官员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并推广。

    当前,虽然各地各部门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并未列为必报内容,如果个人不主动申报,对其财产及财产来源进行全面核查仍存在较大难度。建议修订完善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将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更大范围和程度推广。

  • 2021-12-23 21:12 赖鹏博 客户经理

     第一,重点检查金融机构执行中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情况和效果。为了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央出台了关于民营企业的两个“36条”以及其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指出金融机构须加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然而,现实情况是,中小企业遭遇了金融机构的“玻璃门”和“弹簧门”,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存在。国家审计要着重审计金融机构执行中央宏观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对于符合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进行追踪调查,从立项、风险评估、审批和合同等环节入手,重点分析融资难的问题,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中央政策精神,怠于审批、拒绝放贷等行为。
    第二,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情况。基于双轨制的利率体系,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目前的银行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曲线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要进行重点审计。国家审计要重点审计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是否明确、是否被挪用。根据银监会出台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贷款新规,分币种,按行业、规模、方式、品种等类别逐季分析新增贷款的投向情况,重点审计贷款流程、关注贷时审查,查实确认贷款投向,贷后管理,对大企业集团执行受托支付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审计,严防银行贷款流向民间高利贷借贷,构筑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的“防火墙”。
    第三,重点审查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关注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种理财产品和其他金融创新业务。随着国家货币政策转型,对银行信贷进行数量和价格上的严格控制,导致部分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与金融工具把银行表内业务表外化,实现信用扩张的目标。从审查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的品种性质、资金来源和投向,分析理财产品不合理的收益率,防止参与高利贷的放贷行为。
    第四,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及经营风险。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小金融机构几乎成了高利贷的代名词。深入分析小企业贷款在担保抵押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债权悬空;严肃查处以帮助小企业贷款为名,从事非法担保、非法融资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第五,重点严防非法集资和市场金融传销。民间资本的显著特点是小而散。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为这些社会游资提供了集聚在一起的空间。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很多中小企业也不得以游走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国家审计要重点严防各类非法集资,重点审计相关企业和机构的资源来源和用途,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保护公众利益,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要关注金融传销。居民手中的闲散资金和大规模的民间资金成为目前金融传销的天然土壤,特别是在负利率和民间借贷猖獗的情况下更易爆发。金融传销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也更具有挑战性,危害性也更大,要加大对非法金融传销的关注。
    第六,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倒贷问题,遏制国有企业的“二传手”、“金融掮客”趋势。金融管控、资金垄断的双轨制为“资金二道贩子”创造了巨大的套利空间。2009年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人民币大额贷款,银行要把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简化中间程序,即被称为受托人支付。但是目前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例如通过虚构交易合同的方式,资金在下属公司之间绕一圈,就能顺利进入需要借款的公司账户中。大型国有企业设立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内部金融部门或间接持股信托机构等,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即所谓的“影子银行”,通过合法的外衣参与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于国有企业参与民间金融借贷的行为,要重点审计企业大额资金的流向,对于受托支付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审查金融子公司的放贷行为。
  • 2021-12-23 21:09 黄盛木 客户经理

    民间借贷虽然利润丰厚,但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所谓的高收益高风险,但如何能降低风险而有保证收益呢,下面就让我们看看一些常用的控制风险的手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 2.不能收取高额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3.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qiangzhi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没收。 4.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风险最大,应高度重视。 5.应有借款担保和抵押。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挽救。 6.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7.追讨欠款要依法。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方式,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最好一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避免将来官司打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备注:注意事项 一、要调查清楚借款方的情况。首先是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他是做什么的,尽量避免对方去投资高风险的行业;其次要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一般可以要求他去人民银行拉份个人信用报告,上面会详细反映出这个人的基本资料以及最近两年信用记录以及在银行的负债情况,通过这份报告可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第三是借款人的还款来源。这个最好就是要求对方能提供个人的银行流水以及收入证明。 二、要有抵押物或者是担保方。抵押物一般是房产、汽车等,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借款方有抵押物,然后另外有担保方能提供担保。 三、对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办理他项权证。对于房产做抵押的情况下,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要处理好合同的细节,不要有事是而非的语句,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在办理之前先咨询下律师。
  • 2021-12-23 21:03 赵驰北 客户经理

    民间借贷多属私下行为,借贷双方基本上都是熟人,但由于民间借贷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欺骗(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等如影随形,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资信情况并非能够完全掌控;再加上民间借贷中间环节多,形成了或长或短的资金链,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容易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因此,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领域。 那么,如何保证民间借贷的资金安全呢? (1)民间借贷要选择信誉良好且还款来源有保证的借款人,比如办厂(产品销路好)、经商(生意兴隆)、以及一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借款人; (2)对于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人必须谨慎借贷,只有对其所经营项目进行认真分析认为有较大的盈利可能性时才能放贷; (3)在我们国家非金融企业是不能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这种企业民间非法融资行为往往借贷资金庞大,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其实风险非常大,一定不能参与; (4)切勿借贷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因为这种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出借人还可以通过担保工具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手段来保证您的还款安全。 借贷网提示 民间借贷不安全因素非常多,因此民间借贷首先要考虑的还是资金安全而不是利息高低。现实生活中,“高利贷”往往是最危险的,因为这种借款人基本上没有考虑还款或者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再者,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到时连人都找不到情况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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