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信用证项下没有了汇票银行如何想受益人融...

怎么样融资的?
赵颐轩 来自: 网页 2021-12-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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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48最佳答案

可以直接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当然也可以经过受益人当地的银行转递,具体如何操作,应该根据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21:03 管爱国 客户经理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用汇票,远期信用证多数都使用汇票,远期信用证使用汇票主要是用于买方融资。
  • 2021-12-23 21:00 齐晓娟 客户经理

    延期信用证是不要求汇票的,如果有了汇票那就成了承兑信用证或者远期议付信用证了。
    1,根据UCP500的规定,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指定是“指定对相符单据做出延期付款的允诺并在到期日付款”。如果指定银行仅仅是允诺了付款,这时只是执行了开证行指令的一半,只有做出了付款允诺然后在到期日付款,这样才算完成了开证行的指令。这样融资行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很不利于国际贸易的融资。
    2,UCP600第12条明确了这样一点,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预付或者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者其已作出的付款承诺。因此,指定银行在UCP600下,可以放心预付或者购买“已作出的付款承诺”,而不用担心开证行拒绝付款。这样就算是解决了延期信用证的融资难题。
    根据600文件,延期信用证想要融资,简单说就是,“指定银行预付或者购买其已作出的付款承诺。”
  • 2021-12-23 21:00 黄盛波 客户经理

    首先,信用证修改的费用一般是谁的责任谁承担费用,既然你们不能及时交货,所以需要修改信用证的最迟交货日期以及有效期(如果需要的情况下),以保证信用证有效!
    其次,信用证的修改程序很简单,申请人申请开证行申请修改就可以了,在修改申请书上注明修改内容,以及费用承担方,而且很容易!但是你们这边要确定,什么时间能交货,从而确定时间如何修改!
    最后,关于修改费用,一般也就几百元,不同银行不同,谁的责任在申请修改时注明修改相关费用由受益人还是申请人承担就可以了!
  • 2021-12-23 20:57 辛国栋 客户经理

    无论是什么信用证,
    受益人
    应该按照信用证的指示交单,即受益人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交单,当然,也可以直接向
    开证行
    交单。
    如果不按信用证的指示交单,就等于没有按照信用证的指示行事,也属于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 2021-12-23 20:54 黄皖疆 客户经理

    延期信用证的单据可以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行,当然,也可以找一家国内的银行作为单据的转递行,转递行可以审核单据,然后转递给开证行。
    延期信用证因为没有汇票,所以不能议付。
  • 2021-12-23 20:51 齐晓娥 客户经理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指双方约定90天以上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定金。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千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上是一种赊销,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是注明了“延期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 after sight)的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因此,必须在证中要明确付款时间。
    由于此种信用证不使用远期汇票,故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而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希望采纳
  • 2021-12-23 20:45 米塞林 客户经理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信用证四大种类之一。所谓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指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延期付款信用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板期,即受益人交单时即已确定付款到期日;其二是远期付款不需汇票。由于不需要提供汇票而有效规避了印花税,延期付款信用证曾在欧洲得到普及。除此以外,几十年来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使用及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并无特别之处。但前一时期英国伦敦商业法庭的一桩判决,彻底改变了对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传统看法,欧美各国贸易融资银行家甚至惊呼: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末日来临了吗?而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却建议申请人在远期交易中尽量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是耶?非耶?延期付款信用证业务面临着两难境地。
    一、基本案情
    根据申请人要求,开证行BANQUE PARIBAS (简称PARIBAS)开立了一份以BAYFERN LIMITED为受益人,金额为1850万美元的跟单信用证。该证规定“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提单日后180天由开证行办理延期付款”。通知行BANCO SANTANDER SA(简称SANTANDER)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
    随后,受益人提交了证下单据。经过审核,SANTANDER 银行接受了金额为2030万美元的单据,到期日为1998年11月27日。根据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协议,SANTANDER 银行凭一份款项让渡书贴现了远期付款款项。贴现后不久,受益人被指控欺诈。因此,开证行在到期日拒绝偿付保兑行,其理由是:在到期日前发现了欺诈;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没有义务偿付SANTANDER在到期日前对受益人叙做的融资。
    二、庭审焦点
    1、本案的基本前提是:第一,欺诈确定成立;第二,SANTANDER银行在保兑信用证及贴现有关单据时不知悉欺诈存在;第三,保兑行和开证行均是在信用证到期前获悉欺诈。审判过程中,法院被要求对以下问题进行裁断:在一份保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保兑行对受益人贴现了信用证款项,但在信用证到期前发现了欺诈,此时,受益人实施欺诈的风险到底应由开证行(这样可能是申请人)还是保兑行来承担?法官对此的答复是:在受益人欺诈成立且在到期日之前保兑行已知悉欺诈的假设前提下,风险应由保兑行而非开证行承担。
    2、法官首先根据UCP500,然后又依照法律条文,鉴定并分析了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的区别。关于UCP500,法官提出第9条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即: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及/或保兑行的责任是到期付款,而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及/或保兑行的责任有两条,先是承兑汇票,然后是到期付款。
    法官继续分析,第10条D款(开证行)对指定银行或保兑行的支付授权及偿付承诺,既包括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即期付款,也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到期付款。而且,第14条A款有关(开证行)“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的责任,系指开证行(同样适用于保兑行)在确定指定银行已接受了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这一事实后,不能抗辩指定银行已经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等行为。
    3、如果适用信用证下银行付款责任的“欺诈例外”原则,法官认为:在本信用证下,SANTANDER本该有权而且事实上应该在到期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当SANTANDER作为保兑行支付了其原本应该没有义务支付的款项时,开证行显然没有义务对SANTANDER予以偿付。因此,SANTANDER依据UCP500要求开证行给予偿付的请求被驳回。另一方面,因SANTANDER已经对本案信用证进行了融资,它就成为该证下受益人索偿权利(如有)的受让人。尽管如此,法官认为,SANTANDER基于这一权利让渡而向开证行索偿仍然不能给予支持,原因是:假定受益人实施了欺诈,他就不应该再有任何权利要求开证行付款,而根据权利让渡的一般原则,受让人通常不能获得优于让渡人的权利。因此,法官认为,尽管SANTANDER在叙作融资时并不知道受益人欺诈的事实,但他作为受让人,不可能获得比受益人(也就是让渡人)可能获得的补偿更多的权利。
    4、关于“承兑信用证”,法官认为:汇票是一个流通工具,正当持票人享有优于先手的权利,因此欺诈也不能抗辩正当持票人享有的到期获得付款的权利。尽管承兑人不能变成正当持票人,但英国《1882年票据法》表明在英国法律中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成为持票人,汇票自动清偿。另外,通过贴现持有汇票,将自动导致汇票在到期日清偿,即使欺诈也不能阻止汇票在到期日清偿。因此,不论是被承兑人贴现还是被第三方贴现,汇票在到期日必须被支付。法官最后表明,开证行授权保兑行承兑汇票,就必然要接受这些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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