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金问题

国有企业未破产,但已经租给私人承包,父母双方已退休,这个独生子女补助金如何领取,为什么上次去领说不符合要求,说什么企业没破产,那永远不破产是不是就不要领了,需要什么文件材料,国家给人民的承诺,现在不兑现,我一定要伸张回来。
黄生龙 来自: 网页 2021-12-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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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17最佳答案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落实第一批一次性补助资金,落实的人员范围为2002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市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第一批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2013年落实第二批,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14年落实第三批,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15年落实第四批,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各县(市)区起止时间与市级同步,批次及年度划分由县(市)区自定。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20:35 黎琼锋 客户经理

    【1】去看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当职工退休时,可以拿着孩子独生子女证,孩子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
    去职工所在单位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
    【2】如果单位不给,可以向当地计划生育局投诉。
    也可以去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3】举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
    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
    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
    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 2021-12-23 20:32 龚小芝 客户经理

    企业职工退休时独生子女费怎样计算,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
  • 2021-12-23 20:29 黄益溢 客户经理

    有。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等具体的奖励政策由各地方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扩展资料: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精神,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应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三)文件出台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按税收级次)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中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由法院在其破产清算经费中直接扣除,上交同级财政。

    (四)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20:26 黄益江 客户经理

    有单位则由其所在的单位发放,如果没有单位或者其他性质的企业职工到街道社居委领取。

    一次性补助资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1. 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一次性补助从预留的专户资金中支付,未预留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3. 其他性质企业职工和城市无单位居民,户籍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

    4. 户籍在县(市)的,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 2021-12-23 20:23 龚岩琳 客户经理

    依据国家独生子女政策:退休职工男满60岁,女满55岁可分别领取,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5000元。
  • 2021-12-23 20:21 窦连池 客户经理

    你是哪个省市的,各省有自己的发放标准,比如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精神,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应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三)文件出台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按税收级次)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中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由法院在其破产清算经费中直接扣除,上交同级财政。
    (四)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解决。
  • 2021-12-23 20:14 黄真敏 客户经理

    有规定
    拓展资料:
    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一)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
    (1)本人为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
    (2)2002 年 9 月 28 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 号》文件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退休金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其他居民和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省属困难破产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的。
    (二)发放对象条件中第二条关于“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退休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时间是 2002 年9 月 28 日,在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实行的是加发 5%的退休金,我市截止 2000 年 12 月这一政策已落实,由于企业退休政策的变化,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9 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期间退休的部分人员,没有享受加发 5%的退休金。根据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 号》文件规定,这部分人员可参照执行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退职人员中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按照退职年度纳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四)已经死亡的企业退休职工,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范围,补助金由其配偶或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代申请及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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