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购买房屋,评估增值后以实物投资涉及...

股东个人购买房屋,评估增值后以实物投资涉及增值税么
黄盛沛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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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32最佳答案

一、个税问题:个人股东用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有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9:44 龙山红 客户经理

    可以吧,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要做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但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决议,转增时,应冲减资本公积,同时按转增前的实收资本的结构比例,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下个投资者的明细分类账。
    另外,增资后,实物出资的比例也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要符合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实物出资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
  • 2021-12-23 19:41 龙安隆 客户经理

    不需要激纳个人所得税。
    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缴纳以下税种:
    1、增值税
    2、增值税附加
    3、土地增值税(住宅不用缴纳)
    4、印花税。
  • 2021-12-23 19:38 齐智富 客户经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举例分析 甲企业2004年9月1日以现金20万元和一台设备投资于乙企业,该设备的账面净值为260万元(原值30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400万元(不含税价格)换取乙企业普通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为说明简便,不考虑其他费用和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处理:1.会计处理: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应当先判定该项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通常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为: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本题中20÷420×100%=4.76%<25%,所以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因为甲企业的设备评估价格高于原值,故应缴纳增值税400×4%÷2=8万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20+260+8=288万元。 据此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88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0000 2.税务处理:此项业务对于甲企业来说,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没有体现收益,但是在税法上,甲企业是销售了一项固定资产的同时又进行了长期投资。所以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由于本题其他税费不考虑,所以只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按照税法规定,转让自用应税固定资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若只是评估增值而非投资用则不用做处理
  • 2021-12-23 19:35 窦连池 客户经理

    以自己生产或建造的实物进行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等及相关税费,即,以自己主营业务方面的产品或实物投资,视同销售;其他的,不视同销售,如果投资进行资产评估未发生增值,就不需要缴纳税赋;如果评估增值,则会涉及到所得税的缴纳
    如果对方对你们公司的投资时属于自己经营方面的,这你当然能够做进项税抵扣,反则,不需要缴纳税赋。
  • 2021-12-23 19:29 龚崇松 客户经理

    国税发[2008]115号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以已经出资得资产的增值价值转增个人股本,属于虚假出资,不应该认定为个人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冲这条就应该在召回
  • 2021-12-23 19:26 齐文玉 客户经理

    以自己生产或建造的实物进行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等及相关税费,即,以自己主营业务方面的产品或实物投资,视同销售;其他的,不视同销售,如果投资进行资产评估未发生增值,就不需要缴纳税赋;如果评估增值,则会涉及到所得税的缴纳。
    希望对你有用!
  • 2021-12-23 19:23 连保健 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之规定,该款的个体经营者应该包括个人即自然人,所以自然人的实物投资应当缴纳增值税,并据此要求两自然人股东就其实物投资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之规定,个人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个人涵盖个体经营者,而非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


    但是,关于个人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的关键不在于“个人”与“个体经营者”的区别,而是“个体经营者”的内涵及外延的界定问题。现行法律关于“个体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非常清楚的界定,这可能是造成相关部门对此解释不一致的根本原因所在。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0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个体经营:是指个人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待业青年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个体农户以及在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之规定,个体经营应当是一种经济形式,而个体经营者则应当是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而且根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的规定,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如果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则属非法经营,其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将被视为违法所得而予没收,并予以相应处罚。
    但就税务机关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之规定,个人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及(或)税务登记,却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其实质认定为“个体经营者”而非“其他个人”并据以征收相关税款。


    综上,对个人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不能简单地从形式上判定“个人”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界限,而应当从实质上(无论是否经工商登记,认定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判定其是否为 “个体经营者”。只有如此,才能准确区分“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的内涵与外延,在此基础上,关于个人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就比较明确了。
    同时值得注意得的是,若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相关规定,不能视同销售予以征收增值税;若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以其所经营的货物、物品对外投资的,则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视同销售予以征收增值税。当然若个人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以其所经营的货物、物品对外投资,而是以自己的其他未参与经营的财产对外投资的,则不能视同销售,也不能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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