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东北的嫁到了河北廊坊住房公积金能转过来吗

我东北的嫁到了河北廊坊住房公积金能转过来吗
龚家逵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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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40最佳答案

我在那蒙古上班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能转到河北老家吗能。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9:01 龙小语 客户经理

    住房公积金可以转存。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转存条件及流程:
    1、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且贷款地与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相同;
    3、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等于申请人月缴存额6倍以上;
    5、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6、申请人须到场申请委托。
  • 2021-12-23 18:58 黄盛波 客户经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帐号是唯一的,只有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的公积金帐户,同时原单位的帐户随之取消。这叫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不可以异地使用。如果真需异地购房,可以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转移。转以后再提取。
    但是需要明白的是,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在市内跨地区跨县使用的。
  • 2021-12-23 18:55 黄益汉 客户经理

    好像跨省不能转移公积金,本省可以贷款,住房公积金,要看单位交不交呢?
  • 2021-12-23 18:52 齐晓威 客户经理

    可以。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贷款还清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但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每次提取额按以前最后一次提取月份至本次提取月份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计算提取,提取至千元以上的整数倍;但使用贷款购房的,购房与还贷累计提取额合计数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扩展资料: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向“中心”出具证明。

    职工持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由职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49 赵顺达 客户经理

    当然可以,具体需要咨询廊坊的公积金管理部,到时北京公积金会配合办理,不会产生费用
  • 2021-12-23 18:46 车广侠 客户经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动工作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根据住建部“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由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开户证明。原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可将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
    住建部近期正在全国建设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网络平台,目前全国有许多城市已经接入了该网络平台,职工调动工作可以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职工公积金账户在接入城市之间的转移非常简便。你可以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咨询一下,如果已经联网该平台,你只要在接收地公积金中心办好转入申请,在外地缴存的公积金就会通过系统自动转过来了。
  • 2021-12-23 18:43 齐显尼 客户经理

    自2017年6月2日,河北廊坊住房商业贷款是不可以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了。

    根据廊坊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 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扩展资料: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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