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性质是什么?
赵香汝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28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8:34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2 黄盛波 客户经理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了款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收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单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UCP500第三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均属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
2021-12-23 18:30 樊振生 客户经理
通俗地说,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其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
其特点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独立地、直接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
其作用就是:信用证把支付方式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责任的商业信用,转换为由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从而保证了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单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被发明以来,很快就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
2021-12-23 18:25 连会新 客户经理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
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
(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信用证业务的三个基本性质: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
2021-12-23 18:20 连俊兰 客户经理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
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
(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希望采纳 -
2021-12-23 18:13 龚宇飞 客户经理
通俗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所以,会有一定风险,如果是非洲国家或者是信誉度极其低的地区,建议不要做LC条款,可能会血本无归哟 ! -
2021-12-23 18:01 米国连 客户经理
我是学金融的。我以书本知识回答你。
性质:第一,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第二,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第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区别:可转让信用证中,通常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ucP500》规定,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不能转让,因而产生了对背信用证。 -
2021-12-23 17:54 龚巧云 客户经理
通俗而简单地说,信用证的性质就是一种银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
信用证特点则是:
1)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即银行以自己的信誉担保付款。也就是说,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证行。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即信用证虽然是依据合同开立,但是信用证已经开出,则信用证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契约。
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买卖的是单据,与单据涉及到的货物等具体状态无关,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单据涉及的是什么,怎么样,信用证都不管,而只管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中荷人寿保... 中荷人寿,全称中荷人寿保险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的一家专业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