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性质是什么?

信用证的性质是什么?
赵香汝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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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4最佳答案

((ucP6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由此可见,开证行是信用证的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对此,((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凭此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连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援引这类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即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履约。”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2.信用证的作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对出口人来说,其取得了银行信用,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他可以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付货物。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非资金,在对出口人或议付行交来的跟单汇票偿付前已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加上开证申请人的押金,也无多大风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2 黄盛波 客户经理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了款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收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单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UCP500第三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均属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 2021-12-23 18:30 樊振生 客户经理

    通俗地说,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其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
    其特点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独立地、直接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
    其作用就是:信用证把支付方式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责任的商业信用,转换为由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从而保证了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单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被发明以来,很快就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 2021-12-23 18:25 连会新 客户经理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
    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
    (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信用证业务的三个基本性质:

    1.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3.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 2021-12-23 18:20 连俊兰 客户经理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
    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
    (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希望采纳
  • 2021-12-23 18:13 龚宇飞 客户经理

    通俗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所以,会有一定风险,如果是非洲国家或者是信誉度极其低的地区,建议不要做LC条款,可能会血本无归哟 !
  • 2021-12-23 18:01 米国连 客户经理

    我是学金融的。我以书本知识回答你。
    性质:第一,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第二,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第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区别:可转让信用证中,通常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ucP500》规定,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不能转让,因而产生了对背信用证。
  • 2021-12-23 17:54 龚巧云 客户经理

    通俗而简单地说,信用证的性质就是一种银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

    信用证特点则是:
    1)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即银行以自己的信誉担保付款。也就是说,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证行。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即信用证虽然是依据合同开立,但是信用证已经开出,则信用证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契约。
    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买卖的是单据,与单据涉及到的货物等具体状态无关,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单据涉及的是什么,怎么样,信用证都不管,而只管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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