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

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
齐景娥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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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1最佳答案

开证行的做法合理。
信用证做的是银行信用,银行只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即使银行知道在集装箱内装的都是烂石头,也没有不付款的理由。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
某公司只能通过向客户索赔来解决问题。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2 赵飞船 客户经理

    1肯定不可以,信用证一经开立具有独立性,而且是不可撤销的,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 2021-12-23 18:30 米塞林 客户经理

    可以要求对方在装船前申请SGS检验, SGS的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的议付单据之一. 当然可以修改.
  • 2021-12-23 18:25 齐星星 客户经理

    开证行做法合理,信用证交易是不看商品和交易合同的,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付款。
  • 2021-12-23 18:20 龚家迎 客户经理

    信用证项下,银行仅凭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不管货物,因为货物的实际质量是买卖 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与开证行无关。所以如果第二批货物还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并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规定,那么开证行不应拒付。
  • 2021-12-23 18:13 赵风英 客户经理

    有理。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不依附贸易合同。即: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的,它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自足文件,即使信用证援引该合同的条款或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而不受其约束。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进出口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
    此外,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惑议付责任,即使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也只能由开证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有关方面索赔。
    所以,开证行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
    你若想索赔,就只有去找卖方了,根据你们所签的合同,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 2021-12-23 17:54 黄盛昌 客户经理

    1、不合理 因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管现实中的贸易是怎么样的,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中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单据和信用证不符才是拒付的合理原因。
    2、若想保证货物质量而且不失公平,在规定检验证书时,可以要求出口国检验重量,进口国检验质量。也可以规定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 2021-12-23 17:34 黄盛林 客户经理

    开证行的行为合理,因为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付款的条件,仅仅规定在信用证条款中的“单据要求”上,所以货物品质的问题与银行无关,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银行的行为是没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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