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去外汇局核销时,需要带些什么文件...

进口业务,去外汇局核销时,需要带些什么文件?能详述下吗?谢谢
龚小芹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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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1最佳答案

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
就是采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形式,对每一笔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外付汇的情况进行统计,到货后再逐笔核对注销的一种监管制度。
如何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单位在被列入“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情况下,并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后,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中国境内保税区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也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如下:
保税区内外的中国居民的货物进出,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保税区内的中国居民与境外非中国居民发生的收付款行为,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不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核销。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如果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其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输入电脑,向外汇局申报。但该“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不用于进口付汇核销。
第二,如果境内保税区外的单位向保税区内的企业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不在此“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上加注“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也不输入电脑,但银行应将“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用作进口付汇核销之用。
第三,上述两类“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保存,造册报送同级外汇局。
第四,保税区内出口收汇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出口收汇核销的作法比照上述3条办理。
出口项下的佣金怎样办理兑付或者支付手续?
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是国际贸易上的通行做法。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一般货物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的支付,进口单位持进口合同、对方银行开具并经中方银行核实密押的正本保函、形式发票,支付预付货款的申请书,在提供的该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1、支付超比例或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原因及经过;2、进口商品的市场情况;3、预付货款后对价格的影响。如起了降价作用,还应当说明降价的幅度;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外汇局业务公章。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盖有外汇局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与区外有何不同?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从区域性政策来讲,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区域性政策倾斜度最大的地区。因此,我们制定《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要有利于保税区功能的实现,二是体现保税区外汇政策的试验性和先行性。与区外相比,区内外汇政策要优于区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税区内既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外则已取消一切形式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流通。
2.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即可以存入区内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的外汇银行,区外经常性外汇收入则实行强制结汇,外汇收入只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3.保税区内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区外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外汇帐户。
4.区内企业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外企业必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5.保税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理,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区外中资企业在结售汇等方面都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区别。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0 齐晓平 客户经理

    一般需要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外汇核销单和银行的收汇水单。
    如果差额核销在5000美金以上的话,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具体的可以事先打电话咨询一下。
    柜面核销一般在50份核销单以下,可以做当场核销,支付核销费。
    如果超过50份以上的核销单就要做预约核销,到预约的时间再来支付费用和取回单证。
  • 2021-12-23 18:29 赖鹏举 客户经理

    一.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四、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五、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七、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
    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
    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八、“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3、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退税一般是出口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将视同内销,每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调整,像
    服装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现在是征17%,退11%
    九、退税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客户可以直接联系奕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进口联系人: 雷先生(进出口行业工作超过8年)
    联系电话:用户名就是联系方式
  • 2021-12-23 18:23 符腾丹 客户经理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 2021-12-23 18:21 龚小英 客户经理

    核销表、进口报关单、申报单,最好带着公章。
  • 2021-12-23 18:13 米士刚 客户经理

    如 何 办 理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
    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
    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
    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
    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
    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
    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
    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
    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
    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
    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
    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
    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 2021-12-23 17:56 齐景国 客户经理

    现在正常情况下都是自己在公司操作,不需要到外汇局去的。如果通不过去,需要带着水单、核销单、报关单还有自己打出来的核销信息登记表到外汇局去核销。
  • 2021-12-23 17:50 齐晓宁 客户经理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也即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电子口岸IC卡,首次领单,还需要出口合同才能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不是核销员本人,除以上外要带代领证明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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