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被告上诉状范本有吗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被告上诉状范本有吗
辛国清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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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最佳答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溪市人民法院(2009)贵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贵溪市人民法院(2009)贵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63000元是错误的。这63000元在字面上是写成了“借款”,但实际上不是债款,而是赌债。具体经过是这样的:1995年下半年,原告在麻将桌上认识了被上诉人华某。和某知道上诉人和某爱打麻将,但打麻将的技术很差,于是不断地找上诉人和某打麻将,上诉人和某不断地输钱给华某。一个多月后,上诉人和某不但现金输光了,还欠华某17000元。这时,华某逼上诉人和某付钱,上诉人和某没钱再赌,也没钱支付赌债,华某就借给上诉人和某33000元现金以便继续赌下去,同时要上诉人和某写了一张借款5万元的借条(赌债17000元和借款33000元),一万元一个月付利息500元。半年后,利息已达13000元,这时,华某又要上诉人和某付钱,上诉人和某还是没有钱付。于是华某要上诉人和某重新写一张63000元的借条,原来5万元的借条撕毁了。每次写借条时,华某都要上诉人和某的姐姐即第一上诉人程银兰做担保,也在借款人旁边签了名。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108条,《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两上诉人共同偿还63000元给被上诉人华某,并支付逾期利息。基于本案所谓“借款”其实就是赌债这一事实,原审适用上述法律条文是错误的。赌博是违法行为,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赌博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又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要求民事行为不得损害全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上诉人提起上诉,敬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鹰潭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兰某、和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9 桑风月 客户经理

    [文书样式] [1]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 2021-12-23 18:23 辛培剐 客户经理

    如果一审败诉,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上诉状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来写,针对不服的部分写,并且应当有证据。
  • 2021-12-23 18:13 齐显影 客户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溪市人民法院(2009)贵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贵溪市人民法院(2009)贵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 2021-12-23 17:56 黄益江 客户经理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
    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15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15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15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
  • 2021-12-23 17:50 赖鹏华 客户经理

    上诉书的内容必须明确,一般应针对一审判决的内容阐述自己观点,提出一审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地方,以便要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范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

    2010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阐述详细内容。

    第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阐述详细内容。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扩展资料:

    上诉的方式

    上诉必须表明两方面的意思:

    1、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

    2、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第一审判决、裁定的错误。

    当事人既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如果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的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原审的全部案件、证据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41 贾麒麟 客户经理

    您好,
    一、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书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
    2010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虽签有《借据》,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原因,双方借贷关系根本没有生效。一审法院对如此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不考虑客观事实,是错误的。
    第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另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是借用其款项用于购买股票投资,可证据A5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上显示的金额(股票等值金额)与借据金额差异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被上诉人已另案起诉。因此,显然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 2021-12-23 17:24 赵风蕊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李鹏亚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男,年1月出生,住址:,联系电话。被告:,男,年1月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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